上清骨髓灵文鬼律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
  经名: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宋饶洞天定正,宋邓有功重编。三卷。底本出处:《正统道藏》洞玄部戒律类。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序
  受上清大洞箓行天心正法臣邓有功撰
  臣闻《书》曰:天道福善祸淫。又曰: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夫善者必福之,淫者必祸之,有德则在所命,有罪则在所讨,此天之道也。天之临下,岂特明之,於人为然哉。虽幽之於鬼神,其不尔。是故神有功於国与民者,莫不载之杞典,而秩祭之。乃若邪怪之鬼物,为祟为厉,为祆为孽,扰民害物者,莫不有以治之,则其为患可胜计耶。此《上清骨髓灵文》所以俾付正直者,使之以奉行也。其目有三,曰鬼律,曰玉格,曰行法仪式。合而言之,通谓之《骨髓灵文》也。鬼律者,天曹割判,入驱邪院,北帝主而行之。玉格并行法仪式者,玉帝特赐驱邪院以掌判也。其要皆所以批断鬼神罪犯,辅正驱邪,与民为福,为国御灾者焉。臣窃见玉格之文,寻常法师只以口传,而行法仪式,又隐而不谕,故灵文因此散缺,所存者,鬼律而已。鬼律虽存,其俗师不能深晓其意,加之传写讹谬,文理舛错,遂致废缺,只以符水治病,多致诳惑,岂不负高天之意哉。盖灵文五十六条者,尊一於北极,总领包括天地阴阳五行之数,杀生之理,以邪克正者,罔不隶焉。玉格仪式六十四条,若八卦生生无穷之象也。鬼律配玉格,正条一十六,合七十二,即气候所摄也。有所行邪,即付泰山七十二司,缺其一则法不全而司不正矣。是则以道为法之体,以律为法之用。鬼物邪气之所干,必体道以正之,故曰正法也。行事仪式四十八条,以三十六表三十六将,余十二时神,常置左右,摄归一身,故曰行事仪。又以身为一真之舍,动为仙化,静与神默,岂非自然之妙耶。臣尝细绎鬼律,窃见其文,详悉精致,推原其本,则祖仙饶洞天。初为府吏,用心公平,执法严正,断狱不枉,众心惬适。昭格乾象灵光,下烛地藏为之开辟,而秘文出见,即斯鬼录之法,实皇天之所赐也。祖仙洞天以谓,天人虽异,理则一致。即仿以国家法律参校,深得轻重之意,而定其刑罚之例。然则鬼神有影响而不可执着,无所施其鞭扑,有罪犯则苦役之。故《丰都律》言鬼以负山之劳,龙以穿池之役,则若是之,有徒役也。《女青鬼律》 云:当天圆三雨,则若世之有流窜也。《九地律》云:无上灭形则若世之处置也。《玄都律》云:分形散影,即若世之法外也。以此行於世间,断治鬼神,最为详密。臣夙缘幸会,上观真科,遭遇名师,得以传授。十数年间,尝於洪州西山玉隆观、江州庐山太平观、南康军简寂观、舒州灵仙观,博求妙本,前后所收《上清鬼律》共五部,校对讹舛,一依旧本,排定编次。鬼律七门五十六条,玉格十六条,行法仪式四十八条,总计一百二十条,分为三卷。逐一勘当,纤悉周备,遂以所得新故之文,焚上天阙,申驱邪院等处,继获报应分明,更无遗缺,是谓完本。若乃只自奉行,隐默不传于世,则其功未广,恐违天意而贻阴谴也。是以缮写投进,抑尝闻昔之以道御天,下者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以至两不相伤而德交归焉。然后为盛治之极致,岂不伟哉。伏惟皇帝陛下,操至权而独运斡万化於不测,百神受职,庶民安堵,则驭之者固自有道矣。臣且区区以进此者,非特欲乞颁行四方,以广其传。庶几天下法师皆得完本,依此行持,使遐邦僻邑、祆邪灵怪皆不得以伤人,是亦少裨陛下道化之万一也。臣谨拜手稽首而为之序。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卷上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饶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录行天心正法邓有功重编
  法道门二+七条
  诸行法官,乃阳行阴报,并依式岁考功绩。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灵受赐,解除怨仇者,依仪迁职。如傍循私曲,随恶长奸者,许三官斜察以闻,当议重行黜责。
  诸发遣文字,危急行剖子,限当时。谓病笃,会问阴府天曹命数延促之类。次紧牒,城隍限一日。次申束岳立狱,催鬼神,限二日。常程给限,并不过三日。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涉私故,徒一年。情重者,加一等。在道阻节者,以其罪罪之。
  诸应管东岳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听。并具劳绩过犯,报本岳考察赏罚,仍於去替一月前,预差
  替人。愿留再任者,关本岳。应替不替,不应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论。
  诸神将被命报应稽迟者,杖一百。缘事害人受赂者,徒二年。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闻。
  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檀行改易。即时奏请,以俟报应。谓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灵神之类。违者,徒二年。非行法官辄干预者,徒三年。
  诸差使鬼神不任职,误取生人魂魄,或令发狂致疾者,流一千里。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毁法不遵者,处死。
  诸行法官所至,许带符印随行,在处称行司。应有须索,呼召将吏等辄违戾者,徒一年。干仙班者,具事因奏闻。
  诸承受文字遗坠者,画时经驱邪院自陈。检会别行,仍责限追寻不获者,杖一百。限内寻获,与免罪。
  诸鬼神应送所置,辄违而不往者,流三千里,累犯者处死。诸神将吏兵等,因追摄鬼祟残害受赂者,徒二年。若隐花纵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坛显验通露,后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责情状奏闻。
  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众,凡遇承受驱邪院文字,并须验认印记,严谨护持,速具报应。辄有轻易者,徒二年。
  诸鬼神等,受驱邪院发遣,经宿不离当处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邪祟经驱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发去者,徒三年。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里。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论。
  诸民人有事告诉行法官,受接不行,虽行而苟简,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不候告,而别指事故行遣者非。
  诸当职之神,辄与民人妇女私通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诸鬼神无故害人性命及偷盗人间财物,不受咨恳被捉者,处死。所属城隍土地等故纵者,同罪。失觉察者,杖一百。
  诸被使鬼神不即时往干者,杖一百。紧切事干人命,徒二年。因而至死,流三千里。受敕符违而不去者,处死。
  诸蝗虫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穑,本地分神众不能救济,驱邪院差将吏同力止绝违者,杖一百。事干天曹时行年灾,许具章表奏闻。
  诸神将吏兵,应使而不使,不应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
  止徒三年。
  诸救济民人疾苦,合用干碍神鬼呼召辄不到者,流三千里。虽到而不协心搜捕干捷者,徒二年。天府差干他事者,勿论。
  诸天行疫疾,令人患疮肿走痛之类,隶十二年王子统行所,主鬼神受驱邪院遣除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即时报应,具奏上界,违者杖一百。
  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辄有违滞故纵於经历地分害人者,直送东岳,处断主者失觉察,杖一百。
  诸提举城隍社令有过者,具奏北极取旨,三官纠察,关驱邪院施行。
  诸方境内遇年灾大疫,损伤人民牛马畜兽之类,被告即关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违者杖一百。
  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实负冤屈,诸处雪理不明,即委当处城隍狱神显谕,推勘官吏省悟,实情立为委决,违者徒一年。如囚人实犯阴谴者,勿论。
  诸神将吏兵辄离行法官者,杖一百。遇有急阙,许於近便神祠差借兵,不得过五百人。干办讫,犒赏推恩,申奏所属录功。
  诸鬼神承受天府委干,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缘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门二条
  诸林谷祆异累害人者,处死。所部鬼物非过干累及者,送东岳处分。应干经历地分不觉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诸林木散大,为人钦仰,立祠祈梼无福报者,并除之。因立祠而不为害,善能兴福於人者,听以有无功绩奏闻,违者杖一百。
  太戊门一十七条
  诸地气所产育养之物,遇灾年须出生地毛。如鬼神无故出入,别兴风雨,而因损伤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一千里。仙官拘
  执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诸神鬼盗人财满千钱者,流二千里。不满千钱,徒二年。若常住供献之物,不以多寡,灭形。诸地分主首故纵邪祟於部下为害者,关日游神吏誊报,违者杖一百。
  诸掌文字管摄邪魔,差当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迟、投至不明、磨擦损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视者,徒二年。奏书有漏泄遗坠者,流三千里。
  诸鬼神妄摄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毙者,处死。
  诸神鬼呼召不至,辄违慢不恭者,徒三年。
  诸鬼神非摄受於人世,不得与生灵混处,违者杖一百。天府谪仙者非。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东岳处置。拒捕者,处死。
  诸鬼神无故在人家潜伏,妄兴妖祟为害,经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处死。
  诸人间染疾,旬月淹延不退,梦寐与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状,申东岳诛灭,违者杖一百。
  诸驱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违慢者,徒一年。
  正一门四条
  诸称水者,不以大小浅深,善能滋养稼穑而不随时者,许九江水帝察其功过保奏,违者杖一百。
  诸龙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主者谓之主,正则祠之。若因大风雨,无故非理出游害人稼穑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灾年时行地分变异者,勿论,仍具表以闻。
  诸龙神鬼主江河污流去处,若故曲邀舟车祭祀者,徒二年。妄兴风雨,翻陷田屋至伤人命,一人流三千里,十人处死,十人已上灭形。干涉湖潭主守,并同罪。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诸隐伏神鬼合起雨泽,不急救旱救苦,水主同情隐匿不为放露者,并徒三年。
  亡祟门六条
  诸亡者有怨於生人,曾经地府陈理,未结绝而擅於人家,作祆异克害他人,侥求功果为报,虽非损人命,而动烦立狱仇对平人者,关地府灭形。
  诸无道邪祟隐显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畜之类,惊犯生人者,流三千里。至害性命者,处死。
  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笼柜中烧热财物舍宅,及十户者处死,不及十户徒三年,送酆都重役地分。知情故纵不斜者,流三千里。
  诸伏尸鬼怪古物精祆一切无名之鬼,妄托不系籍,身死辄停世间不去者,徒一年。妄假威势,曲求祭祀,陷害生人,流二千里。地主者知而不紏,同罪。
  诸鬼祟伤害生人,因追捉藏伏者,徒三年。拒捕辄与吏兵斗敌者,处死。
  诸孤露无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缠绕生人有所求者,流一千里。伤人命者,灭形。委是家亲眷属,逐时有阙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馔祭享,善功为报,化谕遣退。若受祭享福力后,依前为害生人者,送东岳,於下鬼籍中拘系。
  国祀门五条
  诸国家不载祠典神鬼,妄兴祆孽,诳惑人民,辄为祸福者,流三千里。曾伤人命者,灭形。
  诸鬼神虽不载祠典而能福及於民者,当考功绩,以闻推恩。若自矜其功,而辄便妄以祆异,於人兴疾疫,须求梼祀而不退者,徒三年。至伤人命者,流三千里。及十人,处死。十人已上者,灭形。
  诸里社本界神祠,水陆二路,见系阳界灵感,该在祀典不得受人间曲祀及不得受人厌咒生命,违者紏察,申三官,当议重行黜陟。
  诸祀典福神,有害於人间者,具所犯,奏取救裁。
  诸朝列功臣名贤,因立庙祀后有害於民者,立便遣之,违而不去关东岳,并具所犯奏闻。
  飞奏门二条
  诸急切飞奏,限两时报应。上天急切,兴地岳灵官行报者不同。若违时不报,或因誊奏有失者,并杖一百。仍许再奏,候报施行。如驱邪院悮报,因而违者,勿论。
  诸奏书紧切,限一日。次紧,限三日。常程,限七日报应。并谓奏上天者。皆用引札通落,须经历地分护送出界,辄邀拦拘滞者,一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情理切害者,并具事因奏闻。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卷上竟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卷中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饶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录行天心正法邓有功重编
  玉格正条十六条
  诸应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违者徒一年。不因法中事仪以劳鬼神者,徒二年。
  诸应本院官法职,乃上清玉籍补充,统摄三界邪魔所受正法中诰箓,并以黄花帛上朱墨间写,装严卷轴给付讫。本师告谕,戒行勤切,应系法中,秘语灵文,口传心授,不得隐落,违者三官纠察。
  诸法官若善能传授正法与有道之士,行持救济生民有感格者,岁许具表章,奏陈当议,不次推恩。
  诸应选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未经奏陈辄传印诀者,罪同上。百日内本师自觉举限内不首陈,罪亦如之。
  诸应奏名,后不依师旨及有违背事仪者,徒一年。情理切害者,本师具实告奏,先灭一身,后罪九族。
  诸应有道士告传正法以救民人,主师图其财利,辄生艰阻者,杖一百。妄受货止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两资法职。不满一匹,杖一百。馈送酒食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