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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
《燕乐考原》 [清]凌廷堪
《燕乐考原》序
《乐记(乐本)》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
又曰:“声成文,谓之音。”
古之所谓“声”者,即燕乐之十五字谱也。
古之所谓“音”者,即燕乐之二十八调也。(将《乐记》的声/音,理解为谱/调是凌廷堪的创见)
故知声而不知音(知谱而不知调),昔人所讥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乐以调为主,而调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谱)字次之,故唐宋人燕乐及所填词、金元人曲子,皆注明各调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实者谁乎?(无也!如刘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会调名,全以一宫调谱之者也。再如清吴梅之辈则亦自承“非不为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郑译演苏只婆琵琶(之五旦七声三十五调)为八十四调,而附会于五声二变十二律,为此欺人之学,(丘琼荪则云:“其实,附会或不免,欺人则未必”。王子初也说凌廷堪此说,”有失大家风范”。)其实繁复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变,而为六十调,殆(恐怕)又为郑译所愚焉。
后之学者,奉为鸿(大也)宝,沿及近世,遂置燕乐二十八调于不问,陋(浅学也)者又或依蔡氏于起调/毕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说。惟何昌林则认为「起调」”并非是实际曲调的首音”。而是”调式音阶(?)的首音”。王延龄且更认为,「起调」是”主音所占的律”,毕曲也是”起调之高八度”,这是他的独获创见!)而于今之七调,反以为歌师末技,皆可哂(ㄕㄣv讥笑)之甚者。
于是流俗著书,徒沾沾(自觉得意)于字谱高下,误谓七调可以互用(宋后采「之调名制」,同均之四声调确有互用之「理」,在七匀孔律之下,也确有互用之「实」),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宫调谱之(傅雪漪、刘崇德….,即全以一调译28调),自诩(ㄒㄩv夸)知音,耳食(轻信)者亦群相附和,语以燕乐宫调,贸(?)焉不知为何物,遂疑为失传。(如傅雪漪、孙玄龄。)
鸣呼!岂唐宋人所习者,亦神奇不可测之事邪?
不知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一均七调,故二十八调。(28调当为七律调X四声调。四声调且与琵琶之有四弦无关。唯凌氏之「均」字,其用法与乐界不同!)
今笛与三弦相应,盖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何据?)。
然则今琵琶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宫也;三弦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商也(此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无论据)。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也就是说杀声就是「宫声」而非「主音」啦!)。
至于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盖此二均(声调),必「转弦移柱」乃得之,不适于用故也。(否!28调本皆转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传雅乐六琵琶调(及古筝)即然可证之,角羽两音阶之所以失传,乃因此两音阶是含日本味,属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声音阶,与是否须「转弦移柱」无关!)
窃谓世儒有志古乐,不能以燕乐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骄也)筹策,虽言之成理,及施诸用,几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则以今笛参差其孔,上寻律吕。夫今笛尚不能应燕乐之七宫,况雅乐乎!是皆扣盘(ㄆㄢ/)扪(ㄇㄣ/)钥(ㄩㄝ\仅凭揣测而误会)之为,学者将何所取径焉?
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后稽(考也)之于典籍,证之以器数,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见着为《燕乐考原》六卷,于古乐不敢妄议,独取燕乐二十八调,详绎(陈述)而细论之,庶几(差不多)儒者实事求是之义,颛(ㄓㄨㄢ愚也)愚之识,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开导)其衷乎?
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得,不似天文算术,有西人先导也。同志者希,书成未敢示人,谨藏箧(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学深思者质(评)之。倘是非不谬(差)于古人,其于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之故,不无葑(ㄈㄥ)菲之采(节取一端,不必全弃)云尔。
(清)嘉庆九年(1804),岁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 歙(ㄒㄧ\县)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乐考原》目录
卷一 总论
卷二 宫声七调
卷三 商声七调
卷四 角声七调
卷五 羽声七调
卷六 后论
燕乐二十八调说 (上) 第一
燕乐二十八调说 (中) 第二
燕乐二十八调说 (下) 第三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 (上) 第四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 (下) 第五
述琴 第六
述笛 第七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征调说 第九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 第十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 第十一
南北曲说 第十二
声不可配律说 第十三
燕乐表
七宫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闰表
姜尧章七弦琴图说表
慢角调
清商调
宫调
慢宫调
蕤宾调
与阮伯元侍郎书一篇
燕乐考原卷一总 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 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 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2])
二曰鸡 识,([3][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4])
三曰沙 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 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 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6])
六曰般 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7])
七曰俟 利 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 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