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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笔式
篇既连位而合,位亦累句而成。然句无定方,或长或短。长有逾于十,如陆机《文赋》云:“沈辞怫悦,若游鱼衔钩而出重渊之深;浮藻联翩,犹翔鸟缨缴而坠曾云之峻。”下句皆十一字也。短有极于二,如王褒《圣主得贤臣颂》云:“翼乎,若鸿毛之顺风;沛乎,若巨鳞之纵壑。”上句皆两字也。在于其内,固无待称矣。谓十字以下,三字已上,文之常体,故不待称也。然句既有异,声亦互舛,句长声弥缓,句短声弥促,施于文笔,须参用焉。杂文笔等,皆句字或长或短,须参用也。其若诗、赞、颂、铭,句字有限者,非也。就而品之,七言已去,伤于大缓;三言已还,失于至促。准可以间其文势,时时有之。至于四言,最为平正,词章之内,在用宜多。凡所结言,必据之为述。至若随之于文,合带而以相参,则五言、六言,又其次也。至如欲其安稳,须凭讽读,事归临断,难用辞穷。言欲安施句字,须读而验之。在临时断定,不可预言者也。
然大略而论,忌在于频繁,务遵于变化。若置四言、五言、六言等体,不得频繁,须变化相参用也。假令一对之语,四句而成,笔皆四句合成一对。便用四言,以居其半,其余二句,杂用五言、六言等。谓对语内,二句用四言,余二句或用五言、六言、七言是也。或经一对、两对已后,乃须全用四言。若一对四句,并全用四言也。既用四言,又更施其杂体。还谓上下对内,四言与五言等参用也。循环反覆,务归通利。然“之”、“于”、“而”、“以”间句,常频对有之,读则非便,能相回避,则文势调矣。谓“而”“以”“之”“于”等间成句者,不可频对体同。其七言、三言等,须看体之将变,势之相宜,随而安之,令其抑扬得所。然施诸文体,互有不同:文之大者,得容于句长。若碑、志、论、檄、赋、诔等,文体大者,得容六言以上者多。文之小者,宁取于句促。若表、启等,文体法小,宁使四言以上者多也。何则?附体立辞,势宜然也。细而推之,开发端绪,写送文势,则六言、七言之功也;泛叙事由,平调声律,四言、五言之能也;体物写状,抑扬情理,三言之要也。虽文或变通,不可专据,谓有任人意改变,不必当依此等状。叙其大抵,实在于兹。其八言、九言、二言者,时有所值,可得施之,其在用至少,不复委载也。
(以上《文镜秘府论》南卷)
文病
○《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八种病》实列三十种病,前八病见引于魏文帝《诗格》,与《文笔式》多类似。《本朝文粹》引及《文笔式》亦可与《文镜秘府论》相印证。第九病至十四病据小西甚一说,亦出自《文笔式》。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妨。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曈昽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舂。”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诗曰:“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又云:“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第五,大韵。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哢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第六,小韵。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诗曰:“搴帘出户望,霜花朝漾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排轩出。”又曰:“夜中无与语,独寤抚躬叹。唯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凡小韵,居五字内急,九字内少缓,然此病虽非巨害,避为美。
第七,傍纽。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宽。如此之类,是其病。诗曰:“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如此类者,是又犯傍纽病。又曰:“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又曰:“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然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若“金”、“锦”、“禁”、“急”、“阴”、“饮”、“荫”、“邑”,是连韵纽之。若“金”之与“饮”,“阴”之与“禁”,从傍而会,是与相参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尘将欲飞。”“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
第八,正纽。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诗曰:“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气便焦。逢风回无信,早雁转成遥。”“肝”“割”同纽,深为不便。
正纽者,谓正双声相犯。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元”、“阮”、“愿”、“月”是。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若“元”、“阮”、“愿”、“月”是正,而有“牛”、“鱼”、“妍”、“砚”等字,来会“元”、“月”等字成双声是也。如云:“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嫁”是一纽之内,名正双声,名犯正纽者也。傍纽者,如“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结”、“裙”是双声之傍,名犯傍纽也。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
第九,水浑病。
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诗》曰:“沼萍遍水缬,榆荚满枝钱。”又曰:“斜云朝陈列,回娥夜抱弦。”
第十,火灭病。
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闺怨诗》曰:“尘暗离后镜,带永别前腰。”又曰:“怨心千过绝,啼眼百回垂。”
第十一,木枯病。
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诗》曰:“金风晨泛菊,玉露宵沾兰”。又曰:“玉轮夜进辙,金车昼灭途。”
第十二,金缺病。
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兑位,应命秋律于西方。上句向终,下句欲末,因数命之,故生斯号。即假作《寒诗》曰:“兽炭陵晨送,鱼灯彻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亵褥夜排寒。”
第十三,阙偶病。
谓八对皆无,言靡配属。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怀诗》曰:“鸣琴四五弄,桂酒复盈杯。”又曰:“夜夜怜琴酒,优游足畅情。”
第十四,繁说病。
谓一文再论,繁词寡义。或名相类,或名疣赘。即假作《对酒诗》曰:“清觞酒恒满,绿酒会盈杯。”又曰:“满酌余当进,弥瓯我自倾。”
(以上《文镜秘府论》西卷)
文笔十病得失
平头,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澄晖侵夜月,覆瓦乱朝霜。”失者:“今日良宴会,叹乐难具陈。”笔得者:“开金绳之宝历,钩玉镜之珍符。”失者:“嵩岩与华房迭游,灵浆与醇醪俱别。”然五言颇为不便,文笔未足为尤。但是疥癣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声。诗得者:“萦鬟聊向牖,拂镜且调妆。”失者:“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笔得者:“玄英戒律,繁阴结序。地卷朔风,天飞陇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
笔复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未字,不得同声。得者:“设醴未同,兴言为叹。深加将保,行李迟书。”失者:“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
又有踏发声,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声。得者:“梦中占梦,生死大空。得无所得,菩提纯净。教其本有,无比涅槃。示以无为,性空般若。”失者:“聚敛积宝,非惠公所务;记恶遗善,非文子所谈。阴虬阳马,非原室所构;土山渐台,非颜家所营。”
又诸手笔,第二句末与第三句末同声,虽是常式,然止可同声,不应同韵。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惆怅崔亭伯。”失者:“闻君爱我甘。”笔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扬雄《甘泉》。”四言。得者:“云汉自可登临。”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汉。”六言。“袭元、凯之轨高。”六言。得者:“高巘万仞排虚空。”七言。“盛轨与三代俱芳。”七言。“犹聚鹄之有神鹓。”七言。失者:“三仁殊涂而同归。”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击电鞭者之谓天。”八言。失者:“润草沾兰者之谓雨。”八言。或云:“平声赊缓,在用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太半。”
鹤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声。诗得者:“朝关苦辛地,雪落远漫漫。含冰陷马足,杂雨练旗竿。”失者:“沙幕飞恒续,天山积转寒。无同乱郢曲,逐扇掩齐纨。”“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
笔得者:“定州跨蹑夷阻,领袖蕃维。跱神岳以镇地,疏名川以连海。”“‘原隰龙鳞’,班颂何其陋;‘桑麻条畅’,潘赋不足言。”失者:“琼玉致美,不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而非园林之饰。”“西郊不雨,弥回天眷;东作未理,即动皇情。”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为断。若手笔得故犯,但四声中安平声者,益辞体有力。如云:“能短能长,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凶,亦引气于莲上。”
大韵,一韵以上,不得同于韵字。如以“新”字为韵,勿复用“邻”、“亲”等字。诗得者:“运阻衡言革,时泰玉阶平。”失者:“新裂齐纨素,鲜洁如霜雪。”笔得者:“播尽善之英声,起则天之雄响。百代钦其美德,万纪怀其至仁。”失者:“倾家败德,莫不由于骄奢;兴宗荣族,必也藉于高名。”凡手笔之式,不须同韵。或有时同韵者,皆是笔之逸气。如云:“握河沈璧,封山纪石。迈三五而不追,践八九之遥迹。”
小韵,二句内除本韵,若已有“梅”字,不得复用“开”、“来”字。诗得者:“功高履乘石,德厚赠昭华。”失者:“昊天降丰泽,百卉挺葳蕤。”若故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故谢脁诗云:“怅望南浦时,徙倚北梁步。”以笔准诗亦如此。笔得者:“西辞酆邑,南据江都。”失者:“西辞丰邑,东居洛都。”若故叠韵,理通亦尔。故徐陵《殊物诏》云:“五云暧曃,鳞宗所以效灵;六气氛氲,柔和所以高气。”
正纽,凡四声为一纽,如“壬”、“荏”、“衽”、“入”,诗二句内,已有“壬”字,则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诗得者:“《离骚》咏宿莽。”失者:“旷野莽茫茫。”凡诸手笔,亦须避之。若犯此声,则龃龉不可读。得者:“藉甚岐嶷,播扬英誉。”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澜。”
傍纽,双声是也。如诗二句内有“风”一字,则不得复有此等字。诗得者:“管声惊百鸟,衣香满一园。”失者:“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若故双声者,得有如此。故庾信诗云:“胡笳落泪曲,羌笛断肠歌。”笔得者:“六郡豪家,从来习马;五陵贵族,作性便弓。”失者:“历数已应,而《虞书》不以北面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犹以服事为贤。”若故双声者,亦得有如此。如云:“鉴观上代,则天禄斯归;逖听前王,则历数攸在。”如是次第避之,不得以二句为断。
或云,若五字内已有“阿”字,不得复用“可”字。此于诗章,不为过病。但言语不净洁,读时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论异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云:“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大东小东”,“自南自北”等是也。
或云,凡用声,用平声最多。五言内非两则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若一,平声多在第二,此谓居其要也。犹如宫羽调音,相参而和。
又云,赋颂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随同类韵者。如此文句,傥或有焉,但可时解镫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内,时一安之,亦无伤也。又,辞赋或有第四句与第八句而复韵者,并是丈夫措意,盈缩自由,笔势纵横,动合规矩。
制作之道,唯笔与文。文者,诗、赋、铭、颂、箴、赞、吊、诔等是也;笔者,诏、策、移、檄、章、奏、书、启等也。即而言之,韵者为文,非韵者为笔。文以两句而会,笔以四句而成。文系于韵,两句相会,取于谐合也;笔不取韵,四句而成,任于变通。故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验之文笔,率皆如此也。体既不同,病时有异。其文之犯避,皆准于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随其句字,准前勘其声病,足悟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