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断列传


○薛稷

薛稷,河东人,官至太子少保。书学褚,尤尚绮丽媚好,肤肉得师之半矣, 可谓河南公之高足,甚为时所珍尚。稷隶、行入能。

○又

稷外祖魏仿,家富,图籍多,有虞褚旧迹,锐精模仿,笔态遒丽,当时无及 之老。反善画,博采古迹,埒于秘书。

○高正臣

高正臣,广平人,官至卫尉卿。习右军之法,睿宗爱其书。张怀素之先与高 有旧,朝士就高乞书,或凭书之,高尝为人书十五纸,张乃戏换其五纸,又令示 高。再看不误,客曰:“有人换公书。”高笑曰:“必是张公也,乃审详之,得 其三纸。”客曰:“犹有在”,高又观之,竟不能辨。高尝许人书一屏幛,逾时 未获。其人乃出使淮南,临别大怅惋。高曰:“正臣故人在申州,正与仆书一类, 公可便往求之,遂立申此意。”陆柬之尝为高书告身,高皇嫌之,不将入秩,后 为鼠所伤,乃持去。张公曰:“此鼠甚解正臣意,风调不合,一至于此。”正臣 隶、行、草入能。

○王绍宗

王绍宗,字承烈,官至秘书少监。祖述子敬,钦羡柬之。其中小真书体象尤 甚,其行书及章草次于真。常与人书云:“鄙夫书翰无工者,特由水墨之积习。 恒精心率意,虚神静思以取之。每与吴中陆大夫论及此道,明朝必不觉已进。陆 后于密访知之,嗟赏不少,将余比虞士。以虞亦不临写故也,但心准目想而已。 闻虞眠布被中,恒手画腹皮,与余正同也。”承烈隶、行、草入能。

○郑广文

郑虔任广文博士,学书而病无纸,知慈恩寺布柿叶数间屋,遂借僧房居止。 日取红叶学书,岁久殆遍。后自写所制诗并画,同为一卷。封进,玄宗御笔书其 尾,曰“郑虔三绝。”

○李阳冰

李阳冰善小篆,自言斯翁之后,直至小生、曹喜、蔡邕,不足言—元中,张 怀瓘撰《书断》,阳冰、张旭并不载。绛州有篆字与古不同,颇为怪异,李阳冰 见之,寝卧其下数日不能去。验其书是唐初,不载书者名姓,碑有“碧落”二字, 时人谓之《碧落碑》。

○张旭

张旭书得笔法,传崔邈、颜真卿。旭言:“始吾闻公主与担夫争路,而得笔 法之意。后见公孙氏舞剑器,而得其神”饮醉辄草书,挥毫大叫,以头歠水墨中, 天下呼为张颠。醒后自视,以为神异不可复得。后辈言笔札者,欧虞褚陆,或有 异论,至长史无间言。

○又

旭释褐为苏州常熟尉,上后旬日,有老父过状,判去不数日,复至,乃怒而 责曰:“敢以闲事屡扰公门”老父曰:“其实非论事,但睹少公笔迹奇妙,贵为 箧笥之珍耳!”长史异之,因诘其何得爱书”答曰:“先父爱书,兼有著述。” 长史取示之,信天下工书者也。自是备得笔法之妙,冠于一时。

○僧怀素

长沙僧怀素,好草书。自言圣三昧,弃笔堆积,埋山下,号笔冢。(出《国史补》)
卷四

○程貌已下

秦狱吏程邈,善大篆。得罪始皇,囚于云阳狱,增减大篆体,去其繁复。始 皇善之,出为御史,名曰“隶书。”

扶风曹喜,后汉人,不知其官。善篆、隶,小异李斯,见师一时。陈留蔡邕, 后汉人,左中郎将。善篆,采喜之法,真定直父碑文犹传于世,篆者师焉。杜陵 陈遵,后汉人,不知官。善篆、隶,每书,一坐皆惊,时人谓为“陈惊坐”。上 谷王次仲,后汉人。作八分楷。法师宜官,后汉不知何许人。宜官能为大字一丈, 小字方寸千言,《耿球碑》是宜官书,甚自矜重。或空至酒家,先书其壁,观者 云集,酒因大售,至饮足,削书而退。安定梁鸿,后汉人,官至选部尚书,乃师 宜官法,魏武重之,常以书悬帐中,宫殿题署多是鸿手也。

○邯郸淳已下

陈留邯郸淳为魏临淄侯文学,得次仲法,名在鸿后。毛弘,鸿弟子,秘书八 分皆传鸿法。又有左子邑,与淳小异,亦有名。京兆杜度为魏齐相,始有草名。 安平崔瑗,汉济北相,亦善草,书平。苻坚得摹瑗书,王子敬云“极似张伯英。” 瑗子寔,官至尚书,亦能草。弘农张芝高尚不仕,善草书,精勤绝伦。家之衣帛 必先书而后练临池学书,池水尽墨。每书云:忩々不暇草。时人谓为“草圣”。 芝弟昶,汉黄门侍郎,亦能草。今世人中云芝书者,多是昶也。

○姜诩已下

姜诩、梁宣、田彦和及司徒韦诞,皆伯英弟子,并善草。诞最优,魏宫馆宝 器皆是诞手。魏明帝起凌云台,误先钉榜,而未之题,以笼盛诞,辘轳引上书之。 去地二十五丈,诞甚危惧,乃诫子孙绝此楷法。诞子少季亦有能称。罗晖赵恭, 不详何许人,与伯英同时见称西州,而矜许自与,众颇惑之。伯英与朱宽书,自 叙云:“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罗赵有余。”河间张起亦善草,不及崔张。刘德升 善为行书,不详何许人。颖川钟繇,魏太尉,同郡胡昭,公车征,二家俱学于德 升,而胡书肥,钟书瘦。钟书有三体,一曰铭石之书,最妙者也,二曰章程书, 三曰狎书,相闻者也。繇子会,镇西将军,绝能学父书,改易邓艾上章事,莫有 知者。河东卫觊,魏尚书仆射,善草及古文,略尽其妙,草体微瘦,而笔迹精熟。 觊子瓘,为晋太保,采芝法,以觊法参之,更为草藁,藁是相闻书也。瓘子恒, 亦善书,博识古文字。敦煌索靖,张芝姊之孙,晋征西司马,亦善草。陈国何元 公,亦善草书。吴人皇象能草,世称“沉著痛快。”荥阳畅晋秘书令史,善八分。

○王羲之

王羲之《告誓文》,今之所传即其藁本,不具年月日朔,其真本。维永和十 年三月癸卯九日辛亥而书亦真—元初,润州江宁县瓦官寺修讲堂,匠人于鸱吻内 竹筒中得之,与一沙门。至八年,县丞李延业求得,上岐王。王以献,便留内不 出。或云其后却借岐王,十二年王家失火,图书悉为灰烬,此书亦见焚矣。

○王廙

王廙,羲之之叔也,善书画。尝谓右军曰:“吾诸事不足法,唯书画可法。” 晋明帝师其画,王右军学其书。

○潞州卢

东都顷年创造防秋馆,穿掘多蔡邕,鸿都学所书石经。后洛中人家往往有之, 王羲之《借船帖》书之尤工者也。故山北卢匡宝惜有年,卢公致书借之不得。云: “只可就看,未尝借人也。”卢除潞州,旌节在途,才数程,忽有人将书帖就卢 求售,阅之乃《借船帖》也,惊异问之。云:“卢家郎君要钱遣买耳。”卢叹异 移时,不问其价还之,后不知落于何人。京师书侩孙盈者,名甚著。盈父曰仲, 容亦鉴书画,精于品目,豪家所宝,多经其手,真伪无所逃焉。公《借船帖》是 孙盈所蓄,人以厚价求之,不果。卢公时其急切减而赈之,日久满百千,方得。 卢公,韩太冲外孙也,故书画之尤者,多阅而识焉。

○桓玄

《晋书》中有饮食名“寒具”者,亦无注解处,后于《齐民要术》并《食经》 中检得,是今所谓”饣饼”。桓玄尝盛陈法书名画,请客观之⊥有食寒具,不 翟手,而执书画,因有涴,玄不怿,自是会客不设寒具。

○褚遂良

贞观十年,太宗谓魏徵曰:“世南没后,无人可与论书。”徵曰:“褚遂良 后来书流,甚有法则。”于是召见,太宗尝以金帛,购王羲之书迹,天下争赍古 书诣阙以献,时莫能辨其真伪,遂良备论所出,咸为证据,一无舛误。十四年四 月二十二日,太宗为真草书屏风以示群臣,笔力遒利,为一时之绝,购求得人间 真行凡三百九十纸,装为七十卷,草书二千纸,装为八十卷,每听政之暇,时阅 之。尝谓朝臣曰:“书学小道,初非急务,时或留心,亦胜弃日。凡诸艺未尝有 学而不得者也,病在心力懈怠,不能专精耳。今吾学古人之书,殊不学其形势, 唯在求其骨力,得其骨力,形势自生。”

○兰亭真迹

太宗酷好书法,有大王书迹三千六百纸,率以一丈一尺为一轴,宝惜者独 《兰亭》为最。置于坐侧,朝夕观鉴赏。一日附耳语高宗曰:“吾千秋万岁后, 与吾《兰亭》将去也。”及奉讳之日,用玉匣贮之,藏于昭陵。

○王方庆

龙朔二年四月,高宗自书与辽东诸将。许敬宗曰:“许国师爱书,可于朝示 之。”神功二年,上问凤阁侍郎王方庆曰:“卿家合有书法”方庆奏曰:“臣十 代再従伯祖羲之先有四十余纸。贞观十二年,先臣进讫,有一卷,臣近已进讫。 臣十一代祖洽、九代祖珣、八代祖昙首、七代祖僧绰、六代祖仲宝、五代祖骞、 高祖规、曾祖褒、并九代,三従伯祖晋中书令献之已下二十八人,书共十卷,见 在。”上御武成殿召群臣取而观之,仍令凤阁舍人崔融作序,目为《宝章集》, 以赐方庆,朝野荣之。

○二王真迹

开元十六年五月,内出二王真迹及张芝、张昶等书,总一百六十卷,付集贤 院。令集字榻两本进,分赐诸王,其书皆是。贞观中太宗令魏徵、虞世南、褚遂 良等定其真伪八十卷。小王、张芝等迹,各随多少,勒为卷帙,以真观字为印, 印缝及卷之首尾。其草迹又令褚遂良真书小字帖纸影之,其中古本亦有是梁隋官 本者,梁则满骞徐僧权沈炽文朱异,隋则江总姚察等,署记太宗,又令魏褚等卷 下更署名以记之。其《兰亭》本相传云在昭陵玄宫中。《乐毅论》长安中太平公 主奏借出外榻写,因此遂失所在。五年敕陆元悌、魏哲、刘怀信等检校换褾, 每卷分为两卷,总见在有八十卷,余并失坠。元悌又割去前代记署,以己之名氏 代焉。玄宗自书“开元”二字,为印记之。右军凡一百三十卷,小王二十八卷, 张芝、张昶各一卷。右军真行书唯有《黄庭告誓》等卷存焉。又得滑州人家所藏 右军扇上真尚书宣示,及小王行书白骑遂等二卷,其书有贞观年旧褾织成字。

○八体

张怀瓘《书断》曰:“篆、籀、八分、隶书、章草、草书、飞白、行书”, 通谓之“八体”,而右军皆在神品。右军尝醉书数字,点画类龙爪,后遂有龙爪 书,如科斗玉箸偃波之类,诸家共五十二般。

○李都

李都荆南従事时,朝官亲熟自京寓书,书踪甚恶。李寄诗戏曰:“华缄千里 列荆门,章草纵横任意论。应笑钟张虚用力,却教羲献枉劳弃。惟堪爱惜为珍宝, 不敢留传误子孙。深荷故人相厚处,天行时气许教吞。”

○东都乞儿

大历中,东都天津桥有乞儿,无两手,以右足夹笔写经,乞钱。欲书时,先 用掷笔高尺余,以足接之,未尝失落,书棘书不如。

○卢弘宣

李德裕作相日,人有献书帖。德裕得之,执玩颇爱其书。卢弘宣时为度支郎 中,有善书名。召至,出所获者书帖令观之。弘宣持贴久之不对,德裕曰:“何 如”,弘宣有恐悚状,曰:“是某顷年所临小王帖。”太尉弥重之。

○岭南兔

岭南兔,尝有郡牧得其皮。使工人削笔,醉失之,大惧。因剪己发为笔,甚 善,更使为之。工者辞焉,语其由,因实对,遂下令使一户输人须,或不能致, 辄责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