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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本义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行,下孟反。六三《象》同。泉,水之始出者,必行而有渐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说,吐活反。桎,音质。梏,古毒反。以阴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当发其蒙。然发之之道,当痛惩而暂舍之,以观其后。若遂往而不舍,则致羞吝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发蒙之初,法不可不正。惩戒所以正法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广,物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刚而不过,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则如是而吉也。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指二五之应。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取,七具反。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女之见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为者。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顺,当作「慎」。盖「顺」、「慎」古字通用。《荀子》「顺墨」作「慎墨」,且「行不慎」,于经意尤亲切,今当从之。
六四,困蒙,吝。既远于阳,又无正应,为困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则可免矣。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远,于万反。实,叶韵去声。
六五,童蒙,吉。柔中居尊,下应九二,纯一未发,以听于人,故其象为童蒙,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以刚居上,治蒙过刚,故为击蒙之象。然取必太过,攻治太深,则必反为之害。惟捍其外,诱以全其真纯,则虽过于严密,乃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为诲人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御寇以刚,上下皆得其道。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险,以刚遇险,而不遽进以陷于险,待之义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体中实,阳刚中正而居尊位,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临之,将涉水而不轻进之象。故占者为有所待,而能有信,则光亨矣。若又得正,则吉,而利涉大川。正固无所不利,而涉川尤贵于能待,则不欲速而犯难也。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此以卦德释卦名义。「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以卦体及两象释卦辞。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上,上声。乐,音洛。云上于天,无所复为,待其阴阳之和而自雨尔。事之当需者,亦不容更有所为,但饮食宴乐,俟其自至而已。一有所为,则非需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郊,旷远之地,未近于险之象也,而初九阳刚,又有能恒于其所之象,故戒占者能如是,则无咎也。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难,去声。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沙,则近于险矣。言语之伤,亦灾害之小者。渐进,近坎,故有此象。刚中能需,故得终吉。戒占者当如是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吉终也。衍,以善反。衍,宽意。以宽居中,不急进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泥,将陷于险矣。寇,则害之大者。九三去险愈近,而过刚不中,故其象如此。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外,谓外卦。敬慎不败,发明占外之占。圣人示人之意切矣。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血者,杀伤之地。穴者,险陷之所。四交坎体,入乎险矣,故为需于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进,故又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则虽在伤地,而终得出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酒食,宴乐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阳刚中正,需于尊位,故有此象。占者如是而贞固,则得吉也。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阴居险极,无复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应九三。九三与下二阳需极并进,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顺之,有敬之之象。占者当陷险中,然于非意之来,敬以待之,则得终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当,都浪反。后凡言「当位」、「不当位」者,仿此。以阴居上,是为当位。言不当位,未详。
坎下,乾上。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窒,张栗反。讼,争辩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遁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辩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以卦德释卦名义。「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以卦变、卦体、卦
象释卦辞。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逋,补吴反。眚,生领反。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窜,七乱反。掇,都活反。掇,自取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渝,以朱反。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上九,或锡之般革带,终朝三褫之。褫,敕纸反。般革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坎下,坤上。
师:贞,丈人吉,无咎。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王,往况反。此以卦体释师、贞之义。以,谓能左右之也。一阳在下之中,而五阴皆为所以也。能以众正,则王者之师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
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又以卦体、卦德释「丈人吉,无咎」之义。刚中,谓九二。应,谓六五应之。行险,谓行危道。顺,谓顺人心。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毒,害也。师旅之兴,不无害于天下,然以其有是才德,是以民悦而从之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畜,许六反。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故能养民,则可以得众矣。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律,法也。否臧,谓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则凶。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九二在下,为众阴所归,而有刚中之德。上应于五,而为所宠任,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舆尸,谓师徒挠败,舆尸而归也。以阴居阳,才弱志刚,不中不正,而犯非其分,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左次,谓退舍也。阴柔不中,而居阴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师以退,贤于六三远矣,故其占如此。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知难而退,师之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长,之丈反。六五用师之主,柔顺而中,不为兵端者也。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之,故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搏执而无咎也。言,语辞也。长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专于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参之,则是使之舆尸而归,故虽贞而亦不免于凶也。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当,去声。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师之终,顺之极,论功行赏之时也。坤为土,故有开国承家之象。然小人则虽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士,但优以金帛可也。戒行赏之人,于小人则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圣人之戒深矣。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比,毗意反。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
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将皆来归之。若又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
《彖》曰:「比」,吉也。此三字疑衍文。「比」,辅也,下顺从也。此以卦体释卦名义。「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亦以卦体释卦辞。刚中,谓五。上下,谓五阴。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地上有水,水比于地,不容有间。建国亲侯,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无间者也。《彖》意,人来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缶,俯九反。他,汤何反。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实,则又有他吉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柔顺中正,上应九五。自内比外,而得其贞,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得正,则不自失矣。
六三,比之匪人。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六四,外比之,贞吉。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一阳居尊,刚健中正,卦之群阴皆来比己,显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故为用三驱失前禽,而邑人不诫之象。盖虽私属,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舍,音舍。由上之德使不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