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 “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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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 卦(第 七)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丈人,《诗》所谓“老成人”也。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其惟丈人乎?故《彖》曰:“吉,”又何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用师,犹以药石治病,故曰“毒天下”。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兵不可一日无,然不可观也。祭公谋父曰:“先王耀德而不观兵。”夫兵戢而时动,动则威;观则玩,玩则无震,故“地中有水,师”,言兵当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可知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师出不可不“以律”也①,否则虽臧亦凶。夫“以律”者,正胜也;不“以律”者,奇胜也。能以奇胜,可谓臧矣,然其利近,其祸远;其获小,其丧大。师休之日乃见之矣,故曰“凶”。
  【校注】
  ① “不可不以律也”,《苏氏易传》作“不可以不律也”,误。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夫师出不先得主于中,虽有功,患随之矣。九二有应于五,是以“吉”而无复有咎。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赏有功而万邦怀之,则其所赏皆以正胜者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九二体刚而居柔。体刚则威,居柔则顺,是以无专权之疑,而有锡命之宠。六三体柔而居刚,体柔则威不足,居刚则势可疑,以是不得专其师而为,或者之众主之也,故“凶”而“无功”。
  六四:师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得位而无应,无应则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无咎’。”行师之法,欲左皆高,故左次。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夫以阴柔为师之主,不患其好胜而轻敌也,患其弱而多疑尔,故告之曰:禽暴汝田,执之有辞矣,何咎之有?既使长子帅师,又使弟子与众主之,此多疑之故也。臣待命而行,可谓正矣,然将在军则不可,故曰“贞凶”。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夫师始终之际,圣人之所甚重也。师出则严其律,师休则正其功,小人无自入焉。小人之所由入者,常自不以律始,惟不以律,然后能以奇胜。夫能以奇胜者,其人岂可与居安哉!师休之日,将录其一胜之功而以为诸侯、大夫,则乱自是始矣。圣人之师,其始不求苟胜,故其终可以“正功”,曰:是君子之功邪?小人之功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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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 卦(第 八)
  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虽吉,后必有咎。故曰“原筮”。筮所从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元”,始也,始既已从之矣,后虽欲变,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贞”。始既已从之,则终身为之贞;知将终身贞之,故再筮而后从。孰为可从者?非五欤?故曰“以刚中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不宁方来,谓五阴也。五阴不能自安,而求安于五。
  
  后夫凶,其道穷也。
  穷而后求比,其谁亲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五阴皆求比于五。初六最处于其下,而上无应,急于比者也。夫急于求人者,必尽其诚,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则来者懈矣。故必“比之”,然后“无咎”。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约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故曰“终来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以应为比,故自内于二,可谓“贞吉”、“不自失”者;于五,则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近者皆阴,而远无应,故曰“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上”,谓五也。非应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王弼曰:“为比之主而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于物,惟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三驱之礼,禽逆来趋己则舍之,背己而走则射之,爱于来而恶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无首”,犹言无素也。穷而后比,是无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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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畜 卦(第 九)
  巽上
  乾下
   
  “小畜”,亨。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小畜”。
  谓六四也。六四之谓小矣,五阳皆为六四之所畜,是以大而畜于小也。
  
  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
  未畜而亨,则“巽”之所以畜“乾”者,顺之而已。
  
  “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乾”之为物,难乎其畜之者也。畜之非其人,则“乾”不为之用。虽不为之用而眷眷焉,不决去之,卒受其病者,“小畜”是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夫阳施于阴则为雨;“乾”非不知“巽”之不足以任吾施也,然其为物也,健而急于用,故进而尝试焉,既已为“密云”矣。能为“密云”而不能为“雨”,岂真不能哉?不欲雨也。雨者,“乾”之有为之功也,不可以轻用,用之于非其人,则丧其所以为“乾”矣。“乾”知“巽”之不足以任吾施也,是以迟疑而重发之。欲之于“巽”而未决,故次于我之“西郊”。君子是以知“乾”之终病也,既以为云矣,则是欲雨之道也,能终“不雨”乎?既已次于郊矣,则是欲往之势也,能终不往乎?云而不雨,将安归哉!故卦以为“不雨”,而爻不免于雨者,势也。君子之于非其人也,望而去之,况与之为云乎?既已为云矣#,又可反乎?“乾”知“巽”之不足与雨矣,而犹往从之,故曰“密云不雨,尚往也”。
  
  《象》曰:风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
  夫畜已而非其人,则君子不可以有为,独可以雍容讲道,如子夏之在魏,子思之在鲁可也。
  
  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复自道”,其义吉也。
  
  九二:牵复,吉。
  《象》曰:“牵复”在中,亦不自失也。
  
  九三:舆说輹,夫妻反目。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阳之畜“乾”也,厉而畜之。厉而畜之者,非以害之也,将盈其气而作之尔。阴之畜乾也,顺而畜之。顺而畜之者,非以利之也,将即其安而縻之尔。 故“大畜”将以用“乾”,而“小畜”将以制之。“乾”进而求用则可,进而受制则不可。故“大畜”之“乾”,以之“艮”为吉;“小畜”之“乾”,以之“巽”为凶。“乾”之欲去于“巽”,必自其交之未深也,去之则易。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进而尝之,知其不可,反循故道而复其所,则无咎。九二交深于初九矣,故其复也,必自引而后脱,盖已难矣,然犹可以不自失也。至于九三,其交益深而不可复,则脱輹而与之处#,与之处可也,然“乾”终不能自革其健而与“巽”久处而无尤也,故终于“反目”。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九五:有孚,挛如;富以其邻。
  《象》曰:“有孚,挛如”,不独富也。
  凡“巽”皆阴也。六四固阴矣,九五、上九,其质则阳,其志则阴也。以阴畜“乾”,“乾”知其不可也;易以质阳而志阴者畜“乾”,“乾”知其不可也难。何则?不知其志而见其类也。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六四之所“孚”者,初九也。初九欲去之,六四欲畜而留之,阴阳不相能,故伤而去,惧而出也。以其伤且惧,是以知阴之畜“乾”,其欲害“乾”之意见于外也。如此,以其为害也浅。而“乾”去之速,故“无咎”。若夫九五之畜“乾”也,则不然。所“孚”者既已去我矣,我且挽援而留之,若中心诚好之。然此“乾”之所以眷眷而不悟,自引而后脱。二者皆欲畜“乾”而制之,顾力不能,是以六四与上“合志”,而九五以其富,附其邻,并力以畜之。邻,上九也。
  
  上九:既雨既处;尚德载,妇贞厉。月几望,君子征凶。
  《象》曰:“既雨既处”,德积载也。“君子征凶”,有所疑也。
  “小畜”之世,宜“不雨”者也。九三之于上九,其势不得不雨者,以“密云”之不可反而舍上九,则无与雨也。既已与之雨,则为其人矣,可不为之处乎?“乾”非德不止,九五、上九,质阳而志阴,故能“尚德”以载“乾”。“尚德”者,非真有德之谓也,九五、上九知“乾”之难畜,故积德而共载之,此阳也,而谓之妇,明其实阴也。以上畜下,故“贞”。“乾”不心服,故“厉”。以阴胜阳,故“月几望”。君子之征,自其交之未合则无咎。既已与之雨矣,而去之,则彼疑我矣。疑则害之,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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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 卦(第 十)
  乾上
  兑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刚也。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无者为之用也。“乾”有九二,“乾”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九二者,虎也。虎何为用于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应乎“乾”也。故曰“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应乎‘乾’”者,犹可以用二,而“乾”亲用之,不可。何哉?曰:“乾”,刚也;九二,亦刚也。两刚不能相下,则有争;有争,则“乾”病矣。故“乾”不亲用,而授之以六三。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为之用也。九二为三用,而三为五用,是何以异于五之亲用二哉?五未尝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夫三与五合,则三不见咥而五不病。五与三离,则五至于危而三见咥。卦统而论之,故言其合之吉;爻别而观之,故见其离之凶。此所以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