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校释

       (二十五卷)(2)篇脱一页) │ 草堂刻本  │ 郑本
                     │        │ 王本
                     │        └ 崇文本
                     │
                     │
                     │  天启六年
                     └─→刘光斗刻本(3)

 〔注〕一。叶德辉说,正德本累害篇脱一页,不对。
    二。宋光宗时刻本二十五卷,见存日本,疑是根源庆历本。
    三。天启本的序说,据杨文昌本刻。我想不是直接依据。因为天启本也脱去累害篇一页。明正德补修本是杨文昌本的四传的本子,还没有脱此一页,则知其所谓据杨本,不足信。疑出自成化补修本。
  我所用的本子,是以通津本作底本。所见宋本,只是十四卷到十七卷的残卷。其余的所谓宋、元本,都是借用别人的校录。其中以朱宗莱校元本为最精详,杨守敬校宋本太粗疏。我想,一定忽略了一些好的材料。
  胡适之先生在陈垣元典章校补释例序上说:
  校勘之学,无处不靠善本:必须有善本互校,方才可知谬误;必须依据善本,方才可以改正谬误;必须有古本的依据,方才可以证实所改的是非。……王念孙、段玉裁用他们过人的天才与功力,其最大的成就只是一种推理的校勘学而已。推理之最精者,往往可以补版本的不足,但校雠的本义在于用本子互勘,离开本子的搜求,而费精力于推敲,终不是校勘学的正轨。……推理的校勘,不过是校勘学的一个支流,其用力甚勤,而所得终甚微细。
当然,版本是作校勘的唯一的凭依。但是论衡这部书所保存的善本是这样少,要整理这部书,只靠版本是不够的。势必于版本之外,另找方法,即取证于本书、他书、类书、古书注的四种方法。
  孙诒让在他的札迻序上说:
   其諟正文字讹舛,或求之于本书,或旁证之它籍,及援引之类书,而以声音通转为其錧键,故能发疑正读,奄若合符。
本书、它籍、类书,这是揭举校勘学在离开版本的凭借时的三大途径。陈援庵垣。先生元典章校补释例说得更详细。他举出校法有四:
  一。对校法 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
  二。本校法 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
  三。他校法 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
  四。理校法 段玉裁曰:「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所谓理校法也。
     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
第一种对校法,是用两本相比,是最容易的工作。只要有相当的学力,就能判断「某本作某是对的」。第二种本校法,即孙氏所谓求之于本书。第三种他校法,即孙氏所谓旁证之它籍及援引之类书。有时凭据他书注的引用,也属于此法。第四种理校法,即胡先生所谓推理的校勘。
  在没有古本凭依的时候,想对于某一部书,发现它的谬误,改正它的谬误,证实所改正的是非,用本校法和他校法,即取证于本书、它书、类书、古书注的四种方法,是有相当征实性的方法。因为它的客观性是与凭借版本差不多。如唐、宋人的类书或古书注的引用,就可大致的见到唐、宋时这部书的本子。胡先生告诉我说:「依据类书或古书注,也就大致等于依凭古本。」
  取证于本书、他书、类书及古书注,这四种方法,在运用时,应当各有相当的精细和警戒,兹就本书举例于下:
  一、取证本书的方法,是求本篇的上下文义,或把本篇与他篇作一种归纳的比较,找出他的句例常语,以相諟正。
   例一——据上下文义
   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篇何在?而复定(仪)礼〔仪〕?谢短篇卷十二,第五六一页。
   此谓礼经十六篇何在,而庸叔孙通再定仪品也。后汉书曹褒传论:「汉初朝制无文,叔孙通颇采礼经,参酌秦法,有救崩弊。先王容典,盖多阙矣。」张揖上广雅疏曰:「叔孙通撰制礼制,文不违古。」是仪品本于礼经,故仲任诘之曰时「十六篇何在」也。礼仪即谓仪品,司马迁传、刘歆移太常博士书、儒林传、礼乐志、本书率性篇并可证。此作「仪礼」,字误倒也。程树德汉律考,以「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篇」为句,(前汉书礼乐志考证,齐召南读同。」则以「仪礼」为礼经,非也。据曹褒传,叔孙通所作,只十二篇,未云「十六」。且此文屡云「礼经十六篇」,则此「十六篇何在」五字为句,以指礼经,明矣。此句既谓礼经,则下句又云「仪礼」,于义难通。且礼经有仪礼之名,始见后汉书郑玄传,(吴丞仕经典释文序录讲疏谓始自晋书荀菘传。)仲任未及称也。
    例二——本篇与他篇句例的比较
   今鲁所获麟戴角,即后所见麟未必戴角也。如用鲁所获麟,求知世间之麟,则必不能知也。何则?毛羽骨角不合同也。假令不(合)同,或时似类,未必真是。讲瑞篇卷十六,页七二二。
    「不同」当作「合同」,涉上文误也。此反承上文。仲任意:即有合同者,不过体貌相似,实性自别。下文即申此义。奇怪篇云:「空虚之象,不必实有。假令有之,或时熊罴先化为人,乃生二卿。」是应篇云:「屈轶之草,或时实有而虚言能指。假令能指,或时草性见人而动,则言能指。」句例正同。
    例三——本篇与他篇常语的比较
  占因将且入国邑,气寒,则将且怒;温,则将喜。变动篇卷十五,第六五五页。
   据下文「未入界,未见吏民,是非未察」,则州刺史、郡太守之事,非谓大将军也。「将」谓州牧、郡守,本书屡见,当时常语。「大」字盖后人不明「将」字之义而妄加者。累害篇:「进者争位,见将相毁。」又曰:「将吏异好,清浊殊操。」答佞篇:「佞人毁人于将前。」程材篇:「职判功立,将尊其能。」又云:「将有烦疑,不能效力。」超奇篇:「周长生在州为刺史任安举奏,在郡为太守孟观上书,事解忧除,州郡无事,二将以全。」齐世篇:「郡将挝杀非辜。」诸「将」字并与此同。
  二、取证他书的方法,是就本书文句出于他书,或本书文句与他书互见的,及被他书征引的,而为比较的考察。
   例一——本书文句出于他书
  齐詹(侯)问于晏子曰:「忠臣之事其君也若何?」对曰:「有难不死,出亡不送。」詹曰:「列地而予之,疏爵而贵之,君有难不死,出亡不送,……」定贤篇卷二十七,第一一一0页。
   「齐詹」当作「齐侯」,「侯」一作「」,与「詹」形近而误。此事见晏子春秋问上。晏子作「景公问于晏子」,说苑臣术篇作「齐侯问于晏子」,是其证。下文「詹曰」,亦当作「齐侯曰」。「侯」讹为「詹」又脱「齐」字。晏子作「公不说曰」,说苑作「君曰」。
   例二——本书文句与他书互见
  德弥盛者文弥缛,德弥彰者人(文)弥明。书解篇卷二十八,第一一四九页。
   「人」当作「文」。上下文俱论「文德」,不得转入「人」也。「人」「文」形近之误。说苑修文篇「德弥盛者文弥缛,中弥理者文弥章」,句意正同,是其证。
   例三——本书文句被他书征引
  广汉杨翁仲(伟)〔能〕听鸟兽之音,乘蹇马之野〔而〕田间有放(眇)马〔者〕,相去〔数里〕,鸣声相闻。翁仲(伟)谓其御曰:「彼放马(知此马而)目眇。」其御曰:「何以知之?」曰:「骂此辕中马蹇,此马亦骂之眇。」其御不信,往视之,目竟眇焉。实知篇卷二十六,页一0七九。
   高似孙纬略一引「仲」并作「伟」,「听」上有「能」字,「田间有放眇马」作「而田间有放马者」,「相去」下有「数里」二字,「彼放马知此马而目眇」作「彼放马目眇」,「目竟眇焉」作「马目竟眇」。类聚九三、御览八九七引亦正同。并是也,当据正。
  取证于他书的方法,是最艰难而最精当的方法。刘先生告诉我说:「取证于他书的方法,才能够发挥校勘学最大的效能。」校勘学的本义,固然是赖于版本的比校,但版本本身有两个缺陷,即:一、版本本身的错误。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本子,不外唐写本、宋刊本,但遇着这样事实,在唐、宋以前就已经错了,则虽有版本,也不能据正。二、善本流传到现在,委实有限,若必待于版本而后校书,则有些书必致无法去校。取证于他书的方法,正能补救这两种缺陷。这方法能使用校勘的材料有三,即:一、上溯本书所援据者。二、旁搜本书与他书互见者。三、下及本书被后人引用者。因为这方法取材的方面这样多,又没有版本的那两种缺陷,所以这方法能够发挥校勘学最大的效能。如荀子尧问篇:「子贡问于孔子曰:『赐为人下而未知也。』」杨倞注:「下、谦下也。子贡问欲为人下,未知其益也。」按:「而未知」下当有「为人下之道」五字。说苑臣术篇:「赐为人下而未知所以为臣下之道也。」韩诗外传七:「请问为人下之道。」家语困誓篇:「赐既为人下矣,而未知为人下之道。」并其证。注:「下、谦下也。」是所见本已脱此五字,而望文生义加「谦」字释之。这就是取证于他书能救版本之穷之明证。
  但取证于他书时,当注意到家法的不同。因为今古文的章句文字是不一样的。如别通篇「犹吾大夫高子」,是用鲁论,不当据今本论语改「高」作「崔」。气寿篇「舜征二十岁在位」,今本作「三十」,即由浅人据伪孔本妄改,而不知仲任是习欧阳尚书的。潜夫论班禄篇引诗皇矣「此惟予度」亦见本书初禀篇。是三家诗,王谟本据毛诗改「度」作「宅」,也是由于不明家法的原故。
  三、取证于类书的方法,是不可过信。因为类书漏引节引,与原书时有出入。要是善于运用,它是最好的材料,因为它能够使我们的推理得着更确实的证明。最好不信赖类书中一两条的孤证,能够把类书所引的归纳得数条以上,那就能够使今本比较的近古。且举孙蜀丞先生误援类书的例子如次:
   例一
  立春东耕,为土象人,男女各二人,秉耒把锄;或立土牛。〔象人土牛,〕未必能耕也。乱龙篇卷十六,第七0二页。
   孙曰:「立土牛」当作「立土象牛」,与上文「为土象人」句意相同,此脱「象」字;「未必能耕也」当作「土牛未必能耕也」,又脱「土牛」二字,故文义不明。类聚三十九、御览五百三十八(当作七。)并引作「或立土牛象人,土牛未毕能耕也」。「土牛」二字未脱。「或立土牛」作「或立土牛象人」,亦非也。惟事类赋四(当作五。)引作「或立土象牛」,不误,当从之。晖按:类聚、御览引作:「或立土牛,(句)象人土牛,未毕而耕也。」(御览二十引同。)当据补「象人土牛」句。「未必能耕也」,是承「为土象人」、「或立土牛」两层为文,言土人与土牛并不能耕。下文「与立土人、土牛,同一义也」,亦以「人」「牛」并举。「象人土牛」,「象人」即承「为土象人」,「土牛」即承「或立土牛」,类聚、御览所引不误。今本脱去「象人土牛」四字耳。孙误以「或立土牛象人」句绝,而信事类赋之孤证,非也。
   例二
  杨子云作法言,蜀富〔贾〕人钱千(十)万,愿载于书。子云不听,〔曰〕:「夫富无仁义之行,〔犹〕圈中之鹿,栏中之牛也。安得妄载?」佚文篇卷二十,第八六九页。
   孙曰:初学记十八、御览四百七十二引此文「富」下并有「贾」字,「千万」作「十万」,「听」下有「曰」字,「之行」二字作「犹」,皆是也。今本脱误,当据补正。晖按:孙补「贾」字、「曰」字,改「千」作「十」,是也。御览八二九又八三六引亦有「贾」字,「千」作「十」。又朱校元本、事文类聚别集二引亦作「十」。孙谓「之行」二字当作「犹」,非也。御览八二九引「之行」下有「正如」二字,又八三六引「之行」下有「犹」字。事文类聚引同。则「之行」二字不误,当据补「犹」字。
  四、取证于古书注的方法,即就唐、宋人注他书时所引本书以与今本两相比勘,往往可以补缺正误。如感虚篇:「尧时五十之民击壤于涂。」卷五,页二四五。文选注、路史注引「尧时」下有「天下太和,百姓无事有」九字,则知今本脱落。言毒篇:「火困而气热,血毒盛,故食走马之肝杀人。」卷二十三,页九五三。史记儒林传正义引「血毒盛」作「气热而毒盛」,则知今本脱「气热」二字,「血」为「而」字形讹。
  我对此书解释的工作,是用归纳和分类的方法。
  关于字义的解释,是用归纳法。王氏父子就是运用这个方法得着绝大的成功,在经传释词上可以表现。王引之经传释词序说:「凡此者其为古之语词,较然可着。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虽旧说所无,可以心知其意者也。」没有旧说的根据,为什么他能心知其意呢?就是因为他用的方法正确。归纳各书中同样的字,找出共通的意义,所以能够「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试将本书「嫌」字的用法,归纳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