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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八面锋
十六 令有不便则亦可收
世之言曰:“事善不善,特未定耳,而令在必行。”则又有甚不然者。汉高祖闻郦生谋挠楚权,欲复六国,则称善;及闻张良之言,则吐哺而骂。唐李纲谏高祖擢用舞胡为五品。高祖曰:“业已授之,不可追也。”而陈岳之论,则以用之,而非胡不可追。夫称善未几,继之以骂;业虽已授,非(而)〔不〕可追。古之人曷尝以是而为在位之累哉!适足以明其无我而已。
仁宗朝,实行簿为民害,仁宗断然罢之。太上皇朝,隅官为民害,太上皇断然罢之。比年发运司为民害,主上亦断然罢之。
十七 将有所夺必有所予
将有所夺,必有所予。予之者未至,而夺之者先行,人情不安也。游手可抑也,亦不可尽抑也。无田与之耕,而欲闲民之不游手,势不可也。故善抑游手者,莫若井天下之田也。仇饷可责也,亦不可以遽责也。无粟与之食,而欲饥民之不仇饷,势不可也。故善责仇饷者,莫若足天下之食。田一井而天下自尔无游手,何用抑欤?食一足而天下自尔无仇饷,何用责欤?
缙绅士夫固非齐民之比,而人情不甚相远。愚尝怪今之议者,徒知夺之之说,而未知予之之说。往往今日奏一议,欲律天下之贪;明日奏一议,欲起天下之偷。吾恐法外之奸愈生,令行而诈愈起
。将至于用齐人之鼎镬、汉人之矣。孝宣尝增吏禄矣。百石以下则益之,百石以上则不增也。光武亦尝增吏禄矣。千石以上反减于西京;六百石以下,乃增于旧秩。二君之意,岂轻其大而重其小哉?诚以大吏禄赐有余,而小吏廪食不给也。
王荆公云:“方今制禄,大抵皆薄。州县之吏,盖六七年而后得三年之禄。欲其无毁廉耻,盖中人之所不能也。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则偷堕取容之意起,而矜奋自强之心息。职业安得而不弛?治道何从而兴乎?”士之贫者,扶老携幼,千里而就一官,禄既薄矣,而又州县之匮乏者,上官之私怒而不悦者,有终岁不得一金。且夫假贷以往也,饥寒以居也,狼狈以归也。非大贤君子,谁能忍尔?而曰:“尔无贪!我有法!”岂理也哉!是故莫若均天下利禄,使其至远者,如其近者;增其寡者,如其丰者。如此而犹不改,则吾之法一用而天下服矣。
三代之井田,齐之内政,唐之府兵与夫口分世业之法,当是时不闻有游食冗食之民也。今日地少而民多,欲耕无田,欲蚕无桑,欲樵无山,欲渔无水,欲坐而(作)〔贾〕无肆,欲负而贩无市。则食于丐,食于兵,食于倡优,食于胥史,食于巫觋,食于淫祀之祝,食于佛老之使令,无疑也。彼冒愧而为之,活旦莫焉尔矣。。
十八 用法公平则人无怨
昔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没齿无怨言。圣人以为难。诸葛亮废廖立为民,徙之汶山。及亮卒而立垂泣。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鉴至明而丑者忘怒。水、鉴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水、鉴无私,犹以免谤,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流衿恕之德。法行于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天下其有不服乎?
伊尹曰阿衡。衡所以权万物之轻重,而归于平。周公曰太宰。宰所以制百味之多寡,而适于和。惟其和平而已矣,故为重为多者无所德,为轻为寡者无所怨。衡宰之上,实无心也。故古之事君者,亦无心而已。昔叔向被囚,而祁奚免之,叔向不告免也而朝;范滂被系,而霍理之,滂往候之而不谢。呜呼!国之大臣,其用心如祁奚、霍,则名迹之或匿或见,权势之或远或近,皆可以两忘也。夫周之于商民,至矣。劝之之辞曰:“天惟畀矜尔,我大介赍尔。”惧之之辞曰:“尔探天之威,我致天之罚。”我岂以喜怒之私而行乎劝惩之间哉!有天存焉,吾听之而已矣。待商民以天,不以己意。吾心无愧于天,亦无愧于人矣。
夫商坐肆,持权衡而售物,铢而铢焉,两而两焉,钧而钧焉,而不为人交手授物,无敢出一语者。苟阴合权衡而罔利,而所赢者,仅若毫发,众皆怒而弃之也。
东坡尝论榷酤,言:“自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至私酿终不能绝也。周公何以禁之?曰:‘周公无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
十九 法举其略吏制其详
古之治,任吏而不任法;后之治,任法而不任吏。古之人非废法而不用也,法举其略,吏制其详。天下之利害,吾知之,吾为之,上之人不吾禁也,惟知要其成而责其效而已。故天下之事,可否废置,皆制于吏。后之人非废吏而不用也。吏满天下,而以律拘之。心知其利,而不能以尽为;明见其害,而不能以尽去。尺寸违之,则事未及成,而以失律报罢闻矣。故天下之事,可否废置,皆听于法。
呜呼!国之有法,犹古人之谈兵也。吏之用法,犹今人之用兵也。古人之所谈者,亦举其大要云耳。至于纵横变生,出奇制胜,则用兵者临事而为之应。如其以古人之所谈者而拘之,则亦败事而已。管仲之治齐,商鞅之治秦,举一国之事,而听其施设焉。故其富国强兵之效亦有可观。龚遂之守渤海,赵充国之降先零,举一方之事,而从事便宜焉。故其当时便宜之政、抚御之略,皆得以济其所欲。任吏而不任法,其效如此。有天下者,其可以无法而拘吏哉?
选法之弊,其弊在于任法,不在任官。任法而不任官,是故吏部之权,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适足以为胥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为朝廷为官择人之具。所谓尚书、侍郎、郎官者,据案执笔、闭目而书纸尾而已。是故今之注拟于吏部,始入官则得簿尉,自簿尉而得令丞。推而上之,则得幕职。由是法也,又上至于守贰。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则曰“应格”;其不宜得者,则曰“不应格”。曰应格,虽贪者、披懦者、老耄者、乳臭者、愚无知者、庸无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与者不之难。曰不应格者,虽其实贤能廉洁,才智皆不得也。不得莫之怨,不与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怨不愧,吾事毕矣。”如募役焉,书其产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久近,而劳逸之吁:一吏而阅之可尽矣。贤不肖、愚智何别焉?
宋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廓先使人谓宰相徐羡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职则拜,不然则否。”羡之答曰:“黄、散以下悉委。”廓犹以为失职,遂不拜。盖古之吏部,虽黄门、散骑皆由吏部之选授;则当时之为吏部者,亦岂止取夫若今之所谓应格者而为黄、散耶?愚以为今之吏部,要当略小法而责大体。使夫小法之有所可否而无系于大体之利害,则吏部长贰得以出意而自决之。要亦不失夫铨选之本体,而不害夫法之大意,则善矣。
卷 四
二十 天下之名生于不足
举国皆儒,则儒者之名不闻。为吏皆循,则循吏之名不闻。士皆纯德,野无遗贤,则独行、逸民之名不闻。为子皆孝,为臣皆忠,则忠臣孝子之名不闻。盖尝读浑浑之书,而得九官、十二牧之为人;读灏灏之书,而得伊尹、伊陟、傅说之为人;读噩噩之书,而得周、召、闳夭之徒之为人。彼皆大儒也,当时不称其为懦者。皆能致循良之吏也,当时不目之曰循吏。彼皆为忠为孝也,当时不指之为忠臣孝子。下至于乡党庠序之间,不闻其有独行;山林草泽之间,不闻其有逸民。
自鲁国之人以儒称,则儒道衰于周矣。自郑子产、楚孙叔敖以循吏闻,则吏治衰于列国矣。自伯夷、柳下惠以独行著,则天下之事始有尚偏之弊矣。自长沮、桀溺之徒以逸民而长往,则韬光铲彩于渔樵间者,多逸民矣。自子胥以忠称于吴、曾参以孝称于鲁,则忠臣、孝子稀疏寥落,如参、辰相望矣。呜呼!士以一行得名于时,彼亦何等时耶?是故西汉之有“儒林”,有“循吏”,非西汉之美事也;东汉之有“独行”,有“逸民”,非东汉之美事也;李唐之有“孝友”,有“忠义”,非李唐之美事也。(实)〔德〕泯于有余,名生于不足而已。
王《雅》之诗,其序不言美。极盛之卦,其爻不言吉。是二者文虽不同,而意出于一。何也?天下之事,名生于不足,德泯于有余。方其美恶之相形,善否之相倾,故天下之人得以窥其迹而议其事。大人君子处于纯全至正之地,其不言之妙,不言之神,足以感动万世。乎其不可知者!天下之人,虽欲指而名之,颂而美之,岂可得哉?《诗》之所述,一介莫不称美;而成王之《雅》序,独不言美焉。非不美也。《易》之诸卦,一事之得,莫不言“吉”;而“乾”之六爻辞,独不言“吉”焉。非不吉也,道盛德备,不可得而形容也。有有则“有”之名不立,无有则“有”之名始著。苏文忠公称庆历之盛,曰:“天人合同,上下欢心,才智不用而道德有余,功烈难名而福禄无穷。”当是时也,尚复有名之可指乎!
二十一 爱民当思所以防民
刑所以残民,亦所以厚民;刑所以虐民,亦所以安民。今之天下,惟严于用刑,而后可以言省刑;惟公于明刑,而后可以言恤刑。汉文帝宽仁之君也,而后世之论则曰“以严致平”。汉宣帝持刑之君也,而当时之诏则曰“务行宽大”。故文帝之于黎民醇厚,正自其以严致之;而宣帝之吏称民安,亦自其持刑得之。
吾尝怪夫世之迂儒曲士不明圣人之旨意,姑取无用之空言,以自高大,曰:“圣人无事于刑也。”圣人之果无事于刑也?而天下可以免刑哉?故吾之所谓无刑者,非世之所谓无刑也。必有使之而至于无刑也。恭维主上仁民爱物,与尧舜刑期无刑之意异世同符。迩者曲轸宸虑,哀矜庶戮之不辜,亲屈帝尊,临轩虑囚;而又遣部使者分行诸路,一清囹圄,惠至渥也。尚虑州县之吏不能体悉圣意,必欲如皋陶之不负所委,以推广好生之德。故愚不敢采摭阵腐而苟有赞美。(切)〔窃〕谓今之天下,惟虑夫用刑之不严、明刑之不公。是以为善者良者之不幸,而奸者诈者之幸。用于人情之私,非用于人情之公,是以为天下之病也。
周公之诗曰:“既取我子,毋毁我室。”说者曰:“诗人之仁也。”郑伯之诗曰:“无逾我墙,无折我桑。”说者曰:“诗人之爱也。”是则然矣。知仁民而未知仁之方,知爱物而未知爱之意。与其忧我子之取,孰若常固其室而不可毁。与其忧我桑之折,孰若常高其墙而不可逾。
古之立法,不惟惩天下之已犯,亦所以折天下之未犯。盖已犯之必惩,未犯所以必折也。今夫民之情,固喜温而恶寒,欲凉而恶热。然冬不寒、夏不势则民病而死矣。是故爱极者,恩之所从消;宽甚者,猛之所自起;求用刑之疏者,必至于用刑之数;求天下之喜者,必反以得天下之怨。理固然也。故汉高帝如此其宽仁也,入关之初,结天下之心,如此其亟也;欲除秦法之苛,如此其锐也。而其与民约法,亦曰杀人者死。帝不以为疑,民亦不以为请。何则?上下皆便,其当然也。杀人而法不死,孰不相杀,以至于大乱。故虽高帝欲取天下之速,而不敢宥杀人之罪,以陷天下之心。虽秦人之苦于苛,而不以高帝之不宥杀为帝之虐。然则古之立法之意可知也已。大抵始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也。今之法则不然。始乎不用,而终于不胜用。夫法不求民之入,而拒民之入也。古之法,民不入也,不招以入;而民之入也,不纵以出。夫惟不出,是以不入。故始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矣。
为矢者有杀人之心,而天下不可废矢也。然人人而知择焉。则矢可无乎?曰:“吾心存焉,虽为矢无害也。”夫子未尝废钓弋也,而所以仁禽兽者,至矣!是故惟君子不以所居迁所存。皋陶之刑皆春风,汤(师)之师皆时雨。遇所居而迁焉,斯下矣。
二十二 法不虑其终者必坏
西汉而下,创法垂制,得三代之余意者,莫唐若也。夫取民之法,每患其轻重不均,唐则一之以租调;养兵之法,每患其坐食无用,唐则处之以府卫;建官之法,每患其名实杂揉,唐则纳之以六典。使民不至于困,兵不至于冗,官不至于滥。太宗之法,庶几先王者,非以此欤?
建官之法传之至于景龙,则有墨敕斜封之滥,而古制遂以坏。养兵之法传之至于开元,则有长驱骑之制,而府卫遂以变。取民之法,传之至于建中,则有两税之目,而租调遂以废。夫中、睿之君固不足深责,而张说、杨炎亦非暗于事机者,岂可轻改太宗之法欤?
盖尝考之,丁以百亩为率,租以二石为额,调以布为制,役以二旬为限,此租调之法也。然无以葬者,许鬻永业。自狭乡顿宽乡者,并鬻口分。既许其鬻,则兼并宁不启耶?已鬻者不复授,则课何从均耶?在府则力田,番上则宿卫。无事皆农夫,有事则精卒。此府卫之法也。然河东、河北、关右、陇左府之环京畿者五百余,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府之在诸道者才二十余。虽曰重内轻外,何多寡之不等耶?外既轻矣,卒有调发,岂能朝夕至耶?分职率属则曰省、曰台、曰寺、曰监,序劳秩能则有品、有爵、有阶、有勋。此建官之法也。然承隋之后,官不胜众也,乃骤为七百三十事。可以省也,乃复增制员外。在当时已不能守,何以责后世之变耶?太宗之法固美矣。夫惟不虑其所终,不稽其所弊,是以虽行之一时,而卒不能以行之久远也。
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时斗米十钱余,草束八钱,民乐与官为市。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之患。仁宗治平中,诏陕西刺民,号义勇。又降敕榜与民约,永不充军戍边。然其后不十年,义勇运粮戍边以为常。神宗熙宁中,行青苗之法。虽不许抑配,其间情愿人户,乃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以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于邻保。温公亦谓“民知所偿之利,不知还偿之害”,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