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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汇录壬集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贯,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令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声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遂〔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厅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垄、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拨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粗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十一名,折银二百一十元,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属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以上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六、署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收变抵完公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督收变抵完公事。
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窃宝等充当屯丁,蒙宪派拨把守三湾地方,莫敢偷闲;年仅得社中口粮,以资口食。向由社众番佥举妥番一名充当通事管收佃租,上缴兵米、番丁公项,下给众番口粮。讵通事潘连桂与其子近来与汉棍詹生平较谋噬番,胆将口粮租谷侵吞分肥。无奈,赴理番宪呈请示革究追;蒙准着即再行举充等因。宝等正在遴选妥番接充,适早稻登场,犹恐佃租复被抢收花销,不蒙示谕饬拨书督收、不准众番口粮被吞花销,恐将来公项从何完缴。合亟佥叩恩准示谕督收,俾国课有赖,众番不致枵腹等情。
据此,除批示谕饬经书前往督收并饬差押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尔等各佃应纳该社通事本年分组谷,务须照数运赴督收公所完纳,掣串执凭;毋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着赔。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给。
台案汇录壬集卷二
八、上谕奖励开山出力员弁(光绪元年正月)
九、吏部咨送覆奏「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以专责成」一折会议缘由折(光绪元年三月)
—○、福建巡抚王凯泰奏巡抚移扎台湾拟请先驰赴台履勘会同妥筹覆陈折(光绪元年四月)
一一、福建巡抚王凯泰奏整顿台地营伍士习民风折(光绪元年)
一二、军机大臣弈欣等议奏台北拟建一府三县折(光绪元年)
一三、上谕准添设台北府移扎南北路同知及改营制学政等事(光绪元年十二月)
一四、福建巡抚丁日昌奏台湾北路旧勇未甚得刀拟咨请提臣前赴分别汰留折(光绪二年)
一五、军机大臣等议奏台湾移扎南北路同知及台湾考试请归巡抚主政片(光绪二年)
一六、璞石阁南北道里大略(光绪二年)
八、上谕奖励开山出力员弁
光绪元年正月初十日,奉上谕:『沈〔葆桢〕等奏「请〔将〕开山出力员弁奖励」一折,福建台湾府番地经沈〔葆桢〕等督率文武员弁次第开辟,渐着成效。在事各员,均属着有微劳;自应量予奖励。福建陆路提督罗〔大春〕着开复革职留任处分,交部从优议叙。署台防同知袁闻柝,着俟补缺后,仍留福建以知府尽先补用,先换顶戴。浙江温州右营游击王开俊,着以参将仍留闽浙尽先补用,并赏加副将衔。县丞周有基,以知县留于福建尽先补用。署彰化县知县朱干隆,着俟补缺后,以同知、直隶州知洲留于福建尽先补用。〔副将唐守赞,着〕俟补缺后,以总兵尽先升用。降补总兵曾元福,着开复原官,并免〔缴捐后银两。其余〕出力各员弁,准其择尤保奖,毋许冒滥。另片奏请「提督唐定奎统领……,纪律严明,恳请奖叙」等语。唐定奎着赏穿黄马褂,以示优异』。
九、吏部咨送覆奏「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以专责成」一折会议缘由折
吏部咨:为知照事。
文选司案呈「所有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沈〔葆桢〕等奏请福建巡抚移扎台湾地方遵旨会奏缘由」一折,于三月初九日覆奏;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知照可也。计粘连原奏一纸。内开: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军机大臣奉上谕:「沈〔葆桢〕等奏「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以专责成」一折,着该衙门议奏。钦此」。钦遵抄出到部。臣等查该大臣所奏「台湾善后事宜同于创始,所有开荒地、抚番众、设官吏、变风俗,非十数年不为功;而筹办防务整顿吏治、营政,尤非有大员以统辖之不可」。自应如所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地方,以资镇摄而规久远。惟巡抚有整饬全省地方之责,台湾孤悬海外,巡抚移扎后,于内地全省地方应如何兼顾之处?应由该督、抚会同该大臣等筹划周密,妥议具奏。遇有海防交涉事件,总理衙门查:台湾各海口防务并中外交涉事件,向由福州将军、闽浙总督、福建巡抚会同办理;本年复经钦奉谕旨,派沈葆桢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现据沈葆桢奏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既经吏部议准;所有台湾各海口防务并中外交涉事件及办理一切事宜,自应均归巡抚管理。应由该大臣会同福州将军、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悉心筹划,妥议章程具奏。定壤则、招垦户等事,户部查:台湾民人侵占番地,向有例禁;今据该大臣奏称番地开荒事关创始,请移扎巡抚以专责成,已经吏部议准移扎,并据该大臣会同该督、抚、将军另折奏称「台地后山急须耕垦,请开旧禁以杜讹索」,已蒙允准开除例禁。是台地后山自应设法开垦,以尽地利。惟查定例「各省报垦田地,水田六年升科、旱田十年升科」等语;今据该大臣原奏内所称「既有已开、未开之分,又有民开、番开之别」,自应如该大臣所奏悉心裁酌,以广招徕。应令该督、抚、大臣随地随时广为招垦,将所垦田地顷亩分起专案造册报部。其认租升科章程,亦令随案声明,由户部再行逐案核办。易冠服、设番学、设官后应给印信,礼部查:福建台湾生番就抚,自应如该大臣所请易冠服、设番学,以资化导;其番学建设何地及建学事宜,俟该大臣、督、抚等定议后,由臣部核办。至设官应给印信,查定例:「官员印信,文职由吏部、武职由兵部撰拟字样,送部铸造」。今福建台湾应设官员,自宜给予印信;统俟该大臣、督、抚等将设立官职议定后,由各部衙门撰拟字样,送部再行铸造。统属文武及屯兵卫、设邮驿并水陆各营制,兵部查:该大臣原奏内称台地善后,事当渐图;番境开荒,事关创始:请移扎巡抚以专责成。至屯兵卫、设邮驿,新建郡邑骤立营堡,无地不需人才,将领可以随时札调。宜仿江苏巡抚分驻苏州之例移福建巡抚驻台,既经吏部议准,所有该省原设抚标各营及台地各营将备员弁如何布置?是否仍由总督节制、抑径归巡抚节制之处?应令该督、抚、大臣妥议具奏。其设邮驿应需一切车马船只人夫数目、日支工料银两细数及设站地各里数,应令该督、抚、大臣等一并妥议具奏,并造具分晰清册咨报臣部核办。至抽取兵丁,亦应俟拟定营制后设马步守各兵若干名?由何营裁改移拨?应令该督、抚等分晰奏明,再分辨理。禁仇杀及开荒设官后命、盗案件,刑部查:例载「福建等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仇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械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者,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者,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者,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至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问拟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均各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等语。兹据该大臣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地方系为专责成起见,惟查从前台湾械斗案件曾于乾隆五十三年「筹办台湾善后事宜」折内奏准,将纠众十人以上致死一、二命之首犯照原例斩决,声明俟两年后咸知畏法,照旧办理。迨道光二年福建省「请将械斗案件从严惩办」折内,台湾仍循旧例办理。推原例意,系因界连番境,不与内地同科。今台湾既改设巡抚镇摄,一切规模均与内地无异。所有台湾械斗仇杀之案,自应即照福建省专例严办。其开荒设官后命、盗案件,应由该抚查照律例分别科断,以昭画一。巡抚移扎建造衙署及开荒设官后建城郭、置廨署,工部查:福建巡抚移扎台湾地方既经吏部议准,所有应建衙署,自应赶紧筹建,以符体制。应令该大臣会同该督、抚相度地势,慎简贤员妥为估造;工竣,照例造册送部核销。其开荒设官后建置城郭、廨署等工,一俟定有成规,即行项目分别报部核办。其余一切未尽事宜,统应由该督、抚酌看地方情形,据实奏明办理。谨将臣等会议缘由,缮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训示遵行。再,此折系吏部主稿。合并声明。谨奏』等因,到院。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