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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汇录壬集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四、通台各属界外名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厘)。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芊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零二分二厘五毫九丝)。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猫雾拺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
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县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
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厘〕(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猫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