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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会典台湾事例
五十六年议准: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俸满调回内地之例,一并停止。其中如有办事熟谙之员,计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按其品级,随时酌量题请升用。其内地应升之缺,仍照历俸五年之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至该员等论俸推升,应与内地人员通行较俸。其调补台湾到任未届五年者,虽底俸较深,亦不准其升用;令扣满五年,再行按班升选。再,台湾巡检一项,并无应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办事谙习,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后,查系始终奋勉者,照升衔遇缺升转。
嘉庆十五年议准:嗣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俸满,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分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
十六年议准: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缺,驻扎五围。缺出时,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
又奏准:玛噶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于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司狱事。
十九年议定: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缺出,如闽、浙两省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遴选。惟初任人员难胜海外要缺之任,应于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员内拣选请补。
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复设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添复设训导,均作为台湾调补要缺,于泉、漳七学教职内拣选调补。倘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履勘琅■〈王乔〉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摺,沈葆桢于上年十二月亲往琅■〈王乔〉详加履勘,拟于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资治理,系为因地制宜起见;即着照所议行』。
又奏:请添设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达后山,胥归控制。奉谕:『前据沈葆桢等先后具奏「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属考试请归巡抚主政」各摺片,当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节,系为因时制宜起见;自应准如所请」等语。着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于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为台北府,仍隶于台湾兵备道;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为淡水县;其竹堑地方原设淡水厅同知,即行裁汰,改设新竹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
又议准:台湾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连,均改为「抚民同知」。
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均作为要缺,由泉、漳七学调补;倘有不敷,仍于通省教职内拣选调补。
五年议准: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调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要缺,于现任人员拣选升调;如无堪以升调之员,即以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调要缺,新竹县、宜兰县并台湾府属之恒春县均作为中缺,于内地拣选调补;如无堪调之员,即以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汰,改为台北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汰,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汰,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扎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南投社,属彰化县。佐杂各缺,均作为海外调缺;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
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着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仍着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军政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铁并私造旗帜者,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应照失察军器例分别议处。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令台湾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造册,委员限十二月内到省,藩司立时确核,于开印后发文差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饷船只,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何员迟延,照迟延兵饷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请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年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核;事竣,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员弁给饷稽迟,以致兵逃、兵譁;或将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报及报不以实者,俱革职。若该管各官已将此等情由揭报,而督、抚不行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安定者,免议。
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例得自行奏事;责令每月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呈报督、抚查核。倘有营伍废弛,该道徇隐不报者,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有贪酷乖张情事,该道、府失于揭报,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若徇隐纵容以致启衅生事者,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酷乖张之员,文职不告知提、镇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准:台湾地方民人不法,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地方官关会营员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罚俸一年;有意徇纵者,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诈害闾阎,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戍兵包庇娼赌,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容隐、不呈报镇、道惩办,即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已经呈报而镇、道不为究办,亦分别知情、受财,按律定拟。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边禁
乾隆二年议准:台湾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推诿例罚俸一年。并饬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例,降一级调用。
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设立界址、严密巡查,而突行戕杀之事仍所时有。向来该督、抚等将该管文武员弁开参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盗案件,均有承缉年限;限满不获,始行降调。至生番杀人之案,一经指参,即罹降调,恐承缉之员明知降调在迩,不上紧设法缉拿;或畏避处分,有讳匿不报情事。嗣后生番杀人之案,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扰害闾阎,即无诈赃情事,亦照凶恶棍徒例发遣;倘或藉端诈赃,一经发觉,即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该督等严参革职。
五十三年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碛,别经发觉,将未经参核之员从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