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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制度考
一、红尾港团练分局。
一、芝巴里团练分局。
一、杨梅坜团练分局。
一、中港团练分局。
一、头份团练分局。
查所设团练者,如遇地方有事,盗贼四起,奉宪举行开办招募练丁,以防土匪抢害;乡村人民恐有不虞,致有设各处总分局,办理保民政事。所有设局经费,系由本处业户捐派之资。
●屯丁
新竹辖下十一社(屯丁四百名。姓名、年岁、箕斗清册在案)
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一、苑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一、猫盂社屯丁八名。
一、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
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
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
一、霄里社屯丁二十五名。
北路日北辖下(屯丁三百名。姓名、年岁、箕斗清册在案)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
一、日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日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
查此屯丁社名,惟有竹堑、中港二社归新竹管辖,余外概归苗栗管。因屯外委之官邵长发系竹堑人,故名堑屯。
口粮系每年由竹堑屯外委邵长发、日北屯外委潘有财赴布政司请领,奉布政司委就新竹应解布政司税契银给发,不干新竹收款之事。
●粮总存根款式及其它簿册
一、鱼鳞册田园款式一百一十四本。千字文四百七十七字。
一、各业户完纳钱粮花名册。
一、县丈量册(此册空白纸)。
一、各堡钱粮日征册(自光绪十四年至十八年)。
一、实征花户册(自光绪十九年至二十年,各三十三本)。
一、各堡清丈戈声图。
一、复丈各堡田园戈声。
一、各堡总抄田园甲数。
一、各堡投税红契花名簿。
一、各堡庄户家甲册。
一、户部则例书一部。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三十年上下忙印串根。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二十年上下忙流水簿。
一、台北府新竹县简明总括总册。
●衙门八房经办案件列号
一、户房案卷。
一、粮房案卷。
一、税房案卷。
一、吏房案卷。
一、礼房案卷。
一、兵房案卷。
一、刑房案卷。
一、工房案卷。
一、承发房案卷。
一、各房科卯书案卷如山。
●紧要案件目录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有登云会公款艰二千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新竹隆恩息租榖串票五本。
一、中港隆恩息庄租榖各佃户清册一本。
一、城工店公簿。
一、各屯社番租榖数。
一、征收光绪十二年分各垦缴到隘租数目。
一、户粮总奉举充当庄书专责过户。
一、选举香山、中垄、大安等港口书、澳甲查验船只。
一、盐务竹堑馆暨南北各晒厂盐务归县承办。
一、狮里兴化番土目丝大尾禀请丈量新辟田园。
一、查风雨大作民田有无被水冲坏查覆。
一、苗栗县移追叶阿崁义渡银元。
一、盐水港渡夫杨调、杨荫请领工食。
一、被水冲案件。
一、征收屯租查明造册。
一、剿抚大嵙崁生番大概情形。
一、管收息庄租务。
一、税契炉课各款银两。
一、明善堂收德化社租榖。
一、给屯弁丁俸饷核实造册。
一、查屯租情形并查收租若干。
一、取具各廍户公平交易。
一、添设苗栗县绘图注说。
一、大甲东社业户陈福春等禀照汉人纳粮。
一、收丈费准抵新粮。
一、义渡佃首赖登贤管收淡邑渡租。
一、新竹县五堡改并三堡。
一、各属隘租、番租抽收数目。
一、新、淡交界之四股庄绘图定界。
一、经收钱粮遵式按旬折报。
一、各业户大租收六留四。
一、隆恩官庄田租糖廍所收租息会同清理。
一、民间开辟敷费准向本县借给。
一、抽收金砂厘饷。
一、造石城并捐题银元。
一、征收钱粮而毫为断。
一、城垣被雨倒坏饬匠修理。
一、铺户保充柜书到乡收粮。
一、钱粮按卯限缴。
一、本城内当铺几座年贴税银并当限如何。
一、仓库银谷各款交代。
一、钱粮平余补水等项银款。
一、清赋完竣核算粮额。
一、油罗庄民曾泰春请丈升科。
一、麻园庄民刘万明请丈量升科。
一、清赋局内经费并附鱼鳞册。
一、公捐存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生息。
一、旧城门堆房筑盖店屋出赁绅商轮流掌。
一、淡水县管至头重坑土牛沟定界。
一、中港息庄各佃赶完钱粮。
一、香山、中港二汛旷地开辟成田请丈升科。
一、竹北一堡社角庄欧马阳与曾粪互控案卷(内有充公)。
一、孤贫月米暂剩屯租款内开支。
一、查存某庄家存贮义仓榖石。
一、地段丈量扣量给价。
一、林本源田建铁路扣粮五两。
一、实征册三十三本流水接办。
一、所辖沿海里数及地甲姓名图册造送。
一、完纳义渡租银以资渡夫工食榖。
一、中港渡夫林财请领工食。
一、捐设盐水港、大甲、中港等处义渡。
一、张义和田愿充为口公馆义渡租额。
一、陈朝纲奉施斗仑溪渡船一只。
一、建设几铺义仓多积谷食。
一、发监押犯人应给棉衣草席及囚粮等件。
一、举各番社头目承充给谕。
一、纂修通志事宜。
一、轮船保险证据。
一、台湾税厘出口厘金。
一、台湾出口厘金章程册。
一、完单存根。
一、狮潭下、捞下湖、八角林防番隘丁册。
一、义仓额榖总册。
一、义垫榖价支销束修。
一、新竹义仓榖石系林恒茂管办。
一、接收光绪十年义渡租银总簿。
一、各垦户佃名榖数清册共二十六本。
一、光绪十八、九年重修城图。
一、每任官经手正办库项流交各款监盘会算。
一、每任征收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钱粮存留各款数目清册。
一、每任给过孤贫口粮衣布清册。
一、每任额征当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额征炉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扣缺儒学俸、斋廪膳银数清册。
一、每任额征粮银解完数目。
一、每任带征民欠钱粮数目。
一、每任钱粮完欠分数清册。
一、每任各官扣缺养廉俸银数目。
一、每任额征地亩钱粮数目。
一、每任各官扣缺俸银清册。
一、霄里馆光绪十九年大租簿。
一、每任官经手征解钱粮项下平余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经手接收流交正杂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接收各前任流交正供榖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并接收官民捐榖石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屯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学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各年分钱粮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扣手存减平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道辕书吏案费册银元清册。
一、每任请领布广号批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流交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请领契尾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并存留坐支各款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丈单经费抵完钱粮银两清册。
一、每任经收口费抵支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应领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捐收修理城垣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当税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义渡租银、工食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支给额内外孤贫月米折银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番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炉课银两数目清册。
一、明善堂收结开支租额清册。
一、剿抚台湾生番缘由文书一件。
●新竹县全年额征
一、全年征额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九两零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内:竹北一堡二万零一百四十两有奇,竹北上二堡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两有奇,竹北下二堡九千八百两有奇,竹南一堡七千一百四十两有奇。
一、全年正耗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每年有多少之未完)。内:存留各款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
一、全年平余六千一百四十六两二钱八分六厘二毫五丝五忽(每年无未完)。
一、全年补水四千零九十七两五钱二分四厘一毫七丝(每年无未完)。
新竹县额征钱粮银两(光绪二十年五月查)
正耗:一、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内:除存留坐支各款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但此款衙门办公事开销。
实征:一、银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五两五钱一分一厘一毫。每一年三、四月开征起,收至明年五月为止。惟历年所收有九成六分,余外四分均系重大错误以及荒埔无人承完。
带征前年民欠钱粮项
旧管未完两钱分厘毫丝忽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二四三.九六二七○
一、同十五年分五七九一.八七七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九九二八.六二九二○
一、同十七年分一三、二二一.三二六八○
一、同十八年分一五、七六○.一○八八○
新收(光绪十九年新收)
一、光绪十四年分一二二二.四二二○○
一、光绪十五年分三一二.六○六四○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一三.五八○八○
一、同十七年分二、一五八.六六五六○
一、同十四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五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二.五○二四○
一、同十七年分一九六.九三一二○
一、同十八年分七八八.三一五二○
实在未完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一一○.九一一一○
一、同十五年分五、四七八.六四一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八、七○二.五四六○○
一、同十七年分一○、七六五.七三○○○
一、同十八年分一四、九七一.七九三六○
一、同十九年分一五、四六五.六二一六○
注意:光绪二十年征租数目未报。
应支存留各款银
一、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内:
一、知县俸银四十五两。
一、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一、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
一、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一、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六两。
一、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
一、习仪拜贺银六钱。
一、文庙、城隍社稷等坛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一、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一、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一、乡饮银六两。
一、县学岁贡生旗匾六钱二分五厘。
一、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共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一、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
一、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廪生四名,廪粮艰一十二两五钱七分三厘。
一、膳夫一名,工养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一、孤贫四十六名口粮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囚粮银二十两。
一、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一、额廉银二十两。
一、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三十七两二钱。
一、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钱粮项下平余银两
一、年无定额。光绪十九年分平余银四千八百五十四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二丝二忽。
前抚宪刘于清赋案内奏明:自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起,每征正项银一两,随即收平余银一钱五分,以为津贴各州县办公之需。嗣又奉文饬将所收平余尽数解司,以备支给动用等因,通行遵照在案。理合登明。
钱粮项下补水银两
补水银向与钱粮银一同解送,故无补水数目清册。
正耗银一两,补水银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