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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九十八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之议事,以到会常驻议员过半数之取决为准,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九十九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除由议长、主席外,副议长同列议决之数,议长如有事故得以副议长代之。
第一百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禁止旁听,但经协议会认许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 本局议决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公布施行之责。
第一百零二条 本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更正施行之责。
第一百零三条 本局议决留交常驻议员调查及进行之事件,常驻议员有按照议案分别办理之事。
第一百零四条 凡经常驻议员以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到第一百零三条办理之事件,应由议长于次期本局开会时报告全体议员。
第一百零五条 常驻议员得自订关于议事及办事之规约,惟不得出于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应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二)旁听规则
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
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受本国聘用之洋员,由所属官厅知会者,一律入官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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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由议员价绍之官员、外宾,一律入公众席。
第四条 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五条 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六条 凡开议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者,书记长得因义员之介绍,承议长之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
第七条 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二种。
第八条 经常旁听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及本省各埠之报馆得用之。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均不待其知会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均可旁听。
第九条 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日数,过日即不能用。
第十条 旁听人应以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条 旁听人应遵守左列各项事宜:
一、不得携带戎器、雨具、伞、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后不得来往更动;
四、不得对于议员之言论表示可否;
五、不得谈笑、妨碍议事。
第十二条 凡酒醉者,虽有旁听券,不得入旁听席。
第十三条 旁听人无论何等事由,不得阑入议场。
第十四条 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禁止旁听时,即于本局门首悬禁止旁听牌,虽有旁听券,不得入内。
第十五条 旁听人已经入席以后,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应禁止旁听时,由议长宣告,令全体旁听人退出。
第十六条 旁听人有不守规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须送交巡警者,得令守卫执行之。
旁听如有骚扰情事,议长得令全体旁听人退出旁听席。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增册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须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处照章由议长、副议长监理。
第二条 本处照章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任办事之职。
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书记为一课课长。
第一课 议事课
第二课 文牍课
第三课 庶务课
第四课 会计课
第四条 各课需用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明,议长量事之繁简用之;其公役则由课长商明书记长,酌量雇用。
第五条 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长兼代;各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商明议长,或以他课课长兼代,或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
第六条 本处办事人员期限,均以议长之任期为断,如议长更换,有留用之人员,该员仍继续办事。
第七条 本处应办各事,除遵守本细则外,悉照议事细则准备。
第八条 本处办事人员各分职守,其有特别事件发生时,须听议长、副议长之指挥,共同办理。
第九条 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者,书记长、课长须得议长之许可,课员须得书记长之许可。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请假过三日者,须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
第十一条 本处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若值本局开会时,或本处有重要事件须继续办理者,由议长、副议长临时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条 本处办事人员如有不合规则之行为,得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换。
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
第十四条 书记长汇各课之总,有提调稽察各课事务之责。
第十五条 本局议员名籍由书记长编制。凡惩罚及辞职、补缺、补选等事,均应记明情节及月日。
本处办事人员名籍亦由书记长编制。
第十六条 本局内部选举之事由书记长经理。
第十七条 本局议案修正案之门目次序及议事日程表,书记长应承议长之指挥,任排比编制之事。
第十八条 本局关防及本局发信图章,书记长有保管之责。
第十九条 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由书记长编纂。
第二十条 本局特别文件,如不由议会另举起草员,即由书记长拟稿,经议长、副议长核定后,交该课照办。
第二十一条 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招待外,书记长亦任招待之事。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课专掌之事,由书记长任之。
第三章 各课通则
第二十三条 各课课长管一课之事,有董率该课课员约束该课公役之责。
第二十四条 本局开会期内,如各课有事务繁重人员不敷任用者,得商明书记长,请临时书记,或临时课员助理,惟须得议长之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关于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之事,各课应汇集材料供书记长编纂之用。
第四章 议事课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本局会议之事,本课应按照议事细则准备办理,并会同书记长检点及知照互相关联之各课。
第二十七条 本局议员到会签名簿由本课掌管,凡到会之议员均属其亲自签名书到。
第二十八条 本局议员请假簿由本课掌录,按日呈议长核阅,不请假而不到会者,另簿记明,陈告议长、副议长。
第二十九条 本局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俟议至该事时,本课应知会该议员退出议场。
第三十条 本局议会、审议会一切议事节目,本课应制成议事录;其议场所发语言,应制成速记录;惟长篇演说应由演说议员自录,副稿交本课汇入速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局闭会后遇常驻议员协议事件,本课亦记其议事节目,制成议事录,与开会时同,惟省去速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课于议事录、速记录有审实及保存之责。
第三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议事摘要录,由本课随时探访编纂。
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
第三十九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由本课缮发后将原稿保存,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稿分别归卷保存。
第四十条 除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本课应随时将一切文件,按时日之先后另缮副稿,其分种如左:
一、本局与资政院往来文件;
二、本局与本省行政长官往来文件;
三、本局与本省行政官及属于行政官之局、所、学堂往来文件;
四、本局与各省谘议局往来文件;
五、本局与本省自治会及各团体往来文件;
六、本局与本省人民往来文件;
七、本局内部文件;
八、本局与下届已选未接任之本局议员往来文件。
第四十一条 照前条规定,每一年装为一匣,由本课保存之。
第四十二条 凡应用铅版、腊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课经理。
第六章 庶务课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局应用一切器具、图书均由本课购办,各课所需物品须先时开条知照本课供给。
第四十四条 凡本局房屋、器具、图书等物均由本课保管,应编造簿记任典守之责。
第四十五条 本局议员查考之书籍及阅览之报纸,本课应专设一收报所供备照料。
第四十六条 本局各种礼式之事本课掌之。
第四十七条 本局议员、干事员徽章,旁听卷,公役随从腰牌,均由本课经管。
第四十八条 凡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及书记长招待外,本课亦任招待之事。
第四十九条 本局公役除由各课自行约束外,本课有管辖指挥之责。
第五十条 其他属于局内杂务均由本课掌之。
第七章 会计课职务
第五十一条 本课应分额支、活支两项,按年编制本局预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明,由议长交议会议定。
第五十二条 本课承领款项,应会同书记长向议长承领,由本课司其扁钥。
第五十三条 本课支付款项,凡关于公费、旅费、薪金,须凭该员收据;关于购办物品,须凭庶务课凭条及该店账单、发票,均保存备查。
第五十四条 本课应分管收除在四柱按月编制报册,会同书记长,请议长、副议长清查。
第五十五条 本局每次常年会之前一月底,本课应统一年之收支,分管收除在四柱编制决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由议长交议会审查。
第五十六条 凡每年预算录,每月报册,每年决算录,均由本课保存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议长宣布于议会后即施行之。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随时由议长、副议长酌定,或由书记长具草修正,请议长、副议长核定。
(四)互选资政院议员详细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系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本局拟定,经互选监督核定施行。
第二条 领票所、写票所、开票所、投票所,均设于本局内。
第三条 管理发票员、监察写票员、管理投票员、管理开票员,均以本局办事处人充之。
第四条 议员应依议场座位次第领票。
第五条 领票后仍依次赴写票所写票。
第六条 写票用记名连记法,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以十人为当选额数,选举人应将所举十人姓名列记票中,并于票末自行署名。
第七条 写票时应注意左列之事项,违者其所举无效:
一、不用本局所发票纸者;
二、写不依式者;
三、字迹潦草模糊不可辩认者;
四、将被选人姓名错误或写其字号者;
第八条 写票后仍依次赴投票所投票。
第九条 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七条这规定,互选人有因疾病或其他事故不能亲至本局投票者,应由本人亲书被选人姓名,密封封面,署名画押,于互选人内委托一人代行投票,受托人应将密封连同委托凭证呈互选监督验明,领票照写,并于票末注明其人代投,再将原封及票纸呈互选监督核对,无讹方准投匦。
第十条 投票终,管理开票员宣告开票,订算票数,按票唱名,并记明被先人得票数目。
第十一条 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八条第一、第二两项之规定,除无效票不计外,照所开票数过半者为当选。
第十二条 开票后,应将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姓名与得票数目榜示开票所。
第十三条 遵资政院奏定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办事处应于互选完竣十日以内,造具当选人名册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互选监督,名册应载明左列各款:
一、姓名;
二、年岁;
三、籍贯;
四、官职出身;
五、得票数目。
第十四条 关于互选之事各有疑议,临时呈明互选监督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未载者,悉遵资政字奏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施行。
(五)安徽谘议局常驻员互守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约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一百五条之规定,由全体常驻议员自行订定。
第二章 议 事
第二条 常驻议员之协议,遵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并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九十五条至一百四条办理。
第三条 协议会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为定期,如有急应协议事件,由议长临时召集。
第四条 急应协议之事件发生时,议长如未召集,常驻议员得以同意请示召集。
第五条 常驻议员非经请假或临时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阙席。
第六条 协议会发言不限次数,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发言。
第三章 办 事
第七条 常驻议员对于应议事件,分教育、实业、财政、法律四科审查,如有发生四科范围外之事件,得由议长委任或公推特别审查。
第八条 分科审查及特别审查之结果,应报告于协议会公决之。
第九条 每日设理事一员,以当选常驻议员之次序轮值。
第十条 理事员掌记事簿,记载逐日所办之事件,以备稽考。
第十一条 理事员自午后二钟起至四钟止,在办公厅与办事员接洽。
第十二条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办事处交本日理事员传观。
第十三条 常驻议员如调阅存案之文件,应具条盖章,向办事处取出,定期缴还,缴还时即将原条取消。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过十星期。
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者,不在前项之例。
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支配,此往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时,当具书陈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
第十九条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辞常驻议员论。
第五章 阅 报
第二十条 本局购阅之日报、册报,以常驻全体之在局内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请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责。
第二十一条 各报到局时,号房即照派定清单分别送呈。
第二十二条 各员所收之报,本局同人均可调阅,但须定期缴存。
第二十三条 各员收管之日报,至一月时,即汇交本局掌报员装订。
第二十四条 各员收管之册报,至年假时,或常驻任期届满时,均须汇交本局掌报员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以协议会公决即施行之。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由常驻议员过半数提出经协议会公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