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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
外国中小学堂,于各科学均有教授详细节目,(详细节目者,谓某门某科用某书教授,此书或一年讲毕,或几月几日讲毕,一星期讲若干,自何处起,至何处止。)所以齐一各处同等学堂之程度,而使任教员者有所据依,以定教授科学之次序,立法最善。查京师现设编译局,专司编辑教科书,惟应编各书,浩博繁难,断非数年所能蒇事,亦断非一局所能独任。应令京外各学堂,择各科学教员之学望素著者,中学用中国教员,西学用外国教员,查照现定各学堂年限钟点,此书共应若干日讲毕,卷叶应须若干,所讲之事,孰详孰略,孰先孰后,编成目录一册,限三月内编成,由学务大臣审定,颁发各省,令京外编译局,分认何门何种,按照目录,迅速编辑。书成后,咨送学务大臣审定,颁行各省,重出无妨,择其尤精善者用之。盖视此学堂之程度,以为教科书之浅深;又视此学堂之年限,以为教科书之多少。其书自然恰适于用,然后将此书分成详细节目,每年讲若干,每星期讲若干,自何处起,至何处止,共若干日讲毕。其初则各局按颁发之目录以编书,其后则各教员按颁发之书以分节目,则各学堂皆无歧出,亦无参差矣。然官局分编,亦需时日,尤要在使私家各勤编纂,以待裁择,尤为广博而得要。如有各省文士,能遵照官发目录,编成合用者,亦准呈送学务大臣鉴定,一体行用,予以版权,准著书人自行印售,以资鼓励。
一、采用各学堂讲义及私家所纂教科书。
官编教科书,未经出版以前,各省中小学堂,亟需应用,应准各学堂各科学教员,按照教授详细节目,自编讲义。每一学级终,即将所编讲义汇订成册,由各省咨送学务大臣审定,择其宗旨纯正,说理明显,繁简合法,善于措词,合于讲授之用者,即准作为暂时通行之本。其私家编纂学堂课本,呈由学务大臣鉴定,确合教科程度者,学堂暂时亦可采用,准著书人自行刊印售卖,予以版权。
一、选外国教科书实无流弊者,暂应急用。
各种科学书,中国尚无自纂之本,间有中国旧籍可资取用者,亦有外国人所编,华人所译,颇合中国教法者。但此类之书无几,目前不得不借用外国成书,以资讲习。现订各学堂教科门目,其中有暂用外国科学书者,或名目间有难解,则酌为改易,仍注明本书名于下,俾便于依类采购。俟将来各科学书,中国均自编有定本,撰有定名,再行更正。至现所选录之外国各种科学书,及华人所译科学书,均由各教员临时斟酌采用。其与中国不相宜之字句,则节去之,务期讲习毫无流弊,仍拟另撰科学门目释义,用资考察。
上海小书贾所译东文各书,并不注明著者译者姓名,多有摘取原书一段,与一己私意相合者,译出流布,并不顾本书宗旨。阅书务宜慎择博考,免为所误。又有京城刊印华人张某所编《皇朝掌故》一书,其于近年时政,并不深知原委,往往讹传臆造,谬误甚多,学堂亦不宜读。
一、教员宜多看参考书。
章程内指出各书,不过示以准绳,俾办学堂者有可下手。为教员者,除讲授时须按照章程内所列各书及将来审定颁发各书外,仍须博览旁搜,以备参考。高等学堂以上学生,亦许带书以备自习时参考。但其书须经监督及管斋务之员查验不悖教法者,方准带入。
一、毕业升等奖给出身,均由试官考定。
高等小学毕业给凭,归地方官考试核办。升入中学堂者,归学政考试给奖。中学堂毕业给凭,归道府大员考试核办。升入高等学堂者,归督抚会同学政考试给奖。高等学堂毕业,奏请简放主考,会同督抚学政考试。大学堂毕业,奏请简放总裁,会同学务大臣考试。凡考试应各视所学程度,分门详加考验,为外场,并须另行扁试论说文字,为内场。俟内外场考毕,合计内外场分数,暨平日品行分数合格者,照另订专章,分别奏请赐予各项出身,分别录用。照此考试奖励之法,优劣能否,众目共睹。其学业既非凭一日之短长,又可考平日之品行,试官既不致臆为高下,教员亦无所用其偏徇,庶足以兼考学行,杜侥幸而得真才。较之向来科举之去取,似为核实。
一、学堂兼有科举所长。
凡诟病学堂者,盖误以为学堂专讲西学,不讲中学故也。现定各学堂课程,于中国向有之经学、史学、理学及词章之学,并不偏废,且讲读研求之法,皆有定程,较向业科举者,尤加详备。查向来应举诸生,平日师无定程,不免泛骛,人事纷杂,亦多作辍,风檐试卷;取办临时。即以中学论,亦远不如学堂之有序而又有恒,是科举所尚之旧学,皆学堂诸生之所优为;学堂所增之新学,皆科举诸生之所未备。则学堂所出之人才,必远胜于科举之所得无疑矣。
一、学务人员援案保奖。
各省学堂所派之员绅教员,除办理不能合法及多滋流弊者,应随时撤惩外,其有确能实心任事,不辞劳怨,学生均能循理守法,安分用功,毫无流弊者,每届五年,准援照从前同文馆成案,择尤保奖。共无成效者不给奖。似此分别奖劾,劝惩兼施,庶办理学堂者皆知奋勉。
一、各学堂应令学生贴补学费。
各省公款,皆甚支绌,除初等小学堂,及优级、初级师范学堂,均不收学费外,此外各项学堂,若不令学生贴补学费,则学堂经费,必难筹措,断无多设之望,是本欲优待,而转致阻碍兴学矣。且学生以学费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旷废,不肯切实用功,更兼不守规矩,视退学为无关轻重。查日本各学堂学生,于月出束修外,凡膳费、寄宿舍费、书籍衣服等费,皆须学生自备,具有深意。盖博施济众,从古所难,中国此时初办学堂,一切费用甚巨,自应亦令学生贴补学费,不致全仰给于官款,庶可期持久而冀扩充。其学费每人每月应缴若干,听各省斟酌本省筹款情形,核计该学堂所需常年经费,随时酌定,毋庸限数,但须量学生力之所能及。
—、各省初办之学堂学额,暂不限数。
现定各学堂学生额数,初办之际,准各省各就地方情形财力,通融酌办,不必拘于定额。然教育总以普及为贵,仍宜随时随地,力图扩充。
一、学堂未毕业学生,不准应乡会试、岁科考。
各学堂毕业学生,已定有出身,与科举无异,在学堂受业期内,概不准另应乡会试、岁科考及各项考试,以免旷日分心,延误学期。其毕业生领有凭照离堂后,而升级学堂,未经考取收入者,(谓小学升中学,中学升高等学,高等学升大学之类。)如在科举未停以前,其愿应乡会试及各项考试者,各听其便。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通饬各学堂遵照。
一、各学堂斥退学生,不准投考他学堂。
各学堂犯规斥退学生,概不准更名改籍,另投别处学堂。情节轻者,如一年内,查其真能改悔,取具保人本人各甘结,仍可另行考选,收入本省学堂,以观自新之效。情节重者,永远不准再入学堂,以示古人移郊移遂之罚。应由学务大臣通咨各省,凡以后各学堂遇有斥退学生,应将该学生姓名籍贯事由,呈报本省学务处,详请督抚咨行本省外省各学堂存案。如有斥退后改名,混入他省学堂者,应严定惩罚条例。查出后,应将保结人议处。(学生非有大过,仅止记过儆戒。其不得不斥退者,必确系犯有重情,及屡戒不悛之败类,断不宜令混入他学堂。若此例不严,学生断不能受约束也。)
一、学生末毕业不准另就他事。
各学堂未经毕业学生,概不准无故自行退学,及由他处调充别项差使。如有故犯禁令,希图退学,及于放假期内潜往他省就事者。查出后,除咨照该省立即撤退押送回籍外,并应追缴在学堂时一切费用,惟保人是问。
一、京师大学堂宜先设预备科。
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现尚无合格学生,暂可从缓;宜先设大学预备科。其教科课目程度,应按照现定高等学堂章程办理。
一、进土馆宜加津贴。
新进土既奉旨令入学堂,必使其心无牵累,而后可责其笃志用功。若旅费不充,忧增内顾,欲其安心从事学问难矣。兹拟凡人馆就学之进土、翰林、中书,每年给津贴银二百四十两,部属每年给津贴银—百六十两,以示体恤。此项津贴,由新进士本籍省分筹款,交学务大臣转发进土馆,按月支给。
一、大学堂规模,宜求完备合法。
京师大学堂,本系以故宅改造,未能一一合法适用。且大学堂当备各分科大学及通儒院,暨附属各馆所场院之用,需用实地甚广,必须同在相近之区,则照料考察既便,而各教员亦可通融兼顾,且于经费所省实多。亟应另择宽广高爽之地,参照外国大学堂规制,分别先后,以次建造,务合于学堂法式,便于实用,俾稽查管理及卫生等事便于施行,事事捷速简易,则师生均无阻隔徒劳之弊,管理稽察者,亦无疏略难周之虞。应责成学务大臣暨大学堂总监督,及时兴建。
一、各省学堂建造,须合规制。
外省大小各学堂,建造屋宇,均宜求合规式,方能有益。查各国学堂,其布置之格局,讲堂斋舍,员役之室,化验之所,体操之院,实验之场,诵读之几凳,容积之尺寸,光线之明暗,坐次之远近,屋舍联属之次序,皆有规制。一为益于卫生,二为便于讲习,三为便于稽察约束,皆系考验阅历多年,而后审定者。凡游学外国者,固已亲见其规模式样。近来日本专绘印有学堂图,尤可取资模仿。若限于地势经费者,原可酌量变通。但其有关系处,万不可失其本意。虽不师其形,要必师其法。
一、各省宜讲求警察监狱之学。
警察监狱之学,最为吏治要图,凡为地方官者,必须通晓其意,明习其法。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专设警察恤狱学堂,或于仕学馆课吏馆,增设警察恤狱课程亦可。
一、邮电、铁路、矿务等学堂宜添课普通学。
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类学堂,亦实业之一端。此等学堂,均宜添课普通学科。其涉及学堂者,亦应归学务大臣考核,止考其课目章程年限,师生人数,该管衙门宜随时咨报学务大臣。至其所办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无关学务之事,仍各归该管衙门,自行办理。
一、各省武学堂宜归一律。
各省武备学堂,亟宜分别等级,考定名称,或为普通武学,或为高等武学,或为陆军马、步、炮、工,水师管轮、驾驶等各专门学堂,均应参酌东商各国武学,详订学科及其程度,使各省有所据依,归于画一。将来毕业学生出身,亦应分别等差,酌定奖励之阶,奏明办理。
一、海陆军大学堂宜筹建设。
各国海陆军大学堂,另隶海军大臣陆军大臣管辖。中国尚未设有海陆军大臣,所有海陆军大学堂,为造就将才之地,必不可少,应由学务大臣,随时察酌情形,分别缓急,奏请于京师地方,筹款建设。
一、外省取中举人,送京复试不符,分别惩罚。
凡各省由主考会同督抚、学政取中举人,即由督抚先行发给凭照,比照乡试录造送分数册,奏咨送京,由学务大臣复试。如分数不符过半者,革去举人,不符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停其升入大学之期一年,或停其引见录用之期或一年或二年,发回原省,补习分数不足之学科,再行引见录用,临时酌量,分别办理。
一、京师应专设总理学务大臣。
各省遍设学堂,其事至为重要,必须于京师专设总理学务大臣,统辖全国学务。凡整饬各省学堂,编订学制,考察学规,审定专门普通实业教科书,任用教员,选录毕业学生,综核各学堂经费,及一切有关教育之事均属焉。应请旨简派大臣管理。其大学堂应请另派专员管理。至各省府厅州县,遍设学堂,亦须有一总汇之处,以资管辖,宜于省城各设学务处一所,由督抚选派通晓教育之员,总理全省学务,并派讲求教育之正绅,参议学务。
一、学务大臣应设属官。
学务大臣应设属官,分为六处,各掌一门:一曰专门处,管理专门学科学务。二曰普通处,管理普通学科学务,三曰实业处,管理实业学科学务。四曰审订处,审定各学堂教科书,及各种图书仪器,检察私家撰述,刊布有关学务之书籍报章。五曰游学处,管理出洋游学生一切事务。六曰会计处,管理各学堂经费。每处置总办一员,帮办数员,量事之繁简酌定。学务大臣即于所属各员中,随时派赴各省,考察所设学堂规制,及课程教法,是否合度,禀报学务大臣。如各省学堂学科有未完备,教法有未妥善之处,随时咨会该省督抚,转饬学务处,迅速增改,务使各省学科程度,一律完备妥善,且免彼此参差。
一、学务大臣选用属官之途。
学务大臣所用属员,均须选择深通教育事理之员,将来以京师大学堂,各省高等学堂毕业学生,及游学外洋大学堂、高等学堂毕业回国学生,考选充补。其各学堂尚无合格学生,可资选用时,应准参用仕学馆、进士馆毕业学员。目前暂行选取通晓学务之京、外职官充之。
一、学堂章程,应准随时修改。
现定各项章程,将来如有应再变通增损之处,其关系重大者,应由学务大臣博采众议,复加审定,再行奏明办理。其规程课目小有修改,学务大臣可随时酌定,咨明各省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