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辑要

  一、凡有轮船在芜湖装载土货者,该商须一并完纳出口正税及复进口半税,下轮船之油、茶、纸、麻四项,或在本关码头候验,或由洋商禀报,请关派委前赴就近栈房在彼查验均可。但栈内所验之货,须完税后方准拨货。其余各项土货,须由该商装入拨船,或赴本关码头,或在该轮船码头俟验后,由关将舱封固。凡有请验出口货物者,须将其货用汉、英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并前往某口各等情形呈关,由关验明之后发给验货单,该商收执,赴银号照数完纳两项税饷,取号收缴关方准给下某船准单。新章:凡欲出口之各货,须先由货商开单,将货色、件数、斤两、价值暨箱包号数逐件用华、英文开明报关。并将现欲出口之货运赴海关码头请验,或因该货繁重,难于盘赴码头,可由该商呈请派人前往商栈或趸船内查验。然此非定章,必须由税务司酌情特准,方能往验,验毕,其船栈均可由关封固。惟无论在何处验货,必须该货与原报之单相符,随由关发给验单,令该商持赴银号完纳出口税银,俟掣取号收呈关核验后方能发给准单下船。未经领有准单以先,所报之货断不准任便移动。按,此声明由关派人就验,系税务司特准之条,非各关定章。
  一、轮船起下货物已毕,应由船主将已毕情形向押船人言明开船时刻,并将该船所载之货详细开单呈关,由关发给总单并江照等件,交船主收执,方准开行。按,此新旧无改之章。
  一、凡有洋商雇买内地船只装载货物出口者,须由其领事官咨会本关,发给内地船照,方准该商报关,请领验单,完纳税饷下货。其进口之货,亦须由领事官将船照咨送本关查收,方准请领验单,完税起货。至所呈之保,如系向在中国开设洋行之人,准自行呈具保单。倘非向设洋行之人,则同妥商,二人联名呈具保单。新章:凡沿海沿江划艇、民船等,由洋商或自置或雇用者,均应按照光绪二十四年修改之《长江通商章程》一律办理。各船务须停泊于各口指定处所报关,起下货物,完纳税钞,与出海之长江专照船一律无异。洋商雇用民船,除将自置之货由此通商口运至彼通商口外,不准另作别用。该商并应赴关立具保结,请领专牌等件备查。按,此系指洋商自置或雇用船只办法,与第二条拨船专在本口者不同。其不准另作别用,仍须请领船牌,系增修。
  一、凡有外国牌照船只,其如何完纳船钞,应照条约定章办理。洋商雇买内地船只来往运货者,仍令照内地船之例完纳船钞。至内江轮船应纳船钞,查《长江统共章程》系由镇、九、汉三关轮收,今既添设芜湖、宜昌两关,自应五关轮收。惟汉关以上江水较浅,现走长江之大轮船恐难驶抵宜昌,拟将能到宜关之轮船五关轮收,其不能到之大轮船归镇、芜、九、汉四关轮收。按,此雇内地船一节,须参看上第十五条。其轮收船钞一节,系本关专条,亦新旧无改之章。
  一、运入内地之洋货,由该商将某货若干、于某日由某船进口,咨照本关。由关派委查验,的系洋货,方准发给验单。该商持赴银号完子口半税,取号收缴关发给税单,该货过卡时即将单呈验截角,并将该货登记盖戳放行。以后经过关卡,一体照验免征。其运单如填至某处者,亦准在某处起岸销售,不得沿途私售,违者,查出各货均罚入官。如到所填之处,由该处之卡查验,包斤相符,准其起岸,即将运单留销,按月汇解本关,以凭核对。至请有运照土货运不到关,入内地之洋货运不到所指之地方关卡报验者,查明后即由本关照会领事官照章议罚。按,此新旧无改之章。
  一、本关每日十点钟开关,至四点钟闭关。礼拜日、给假日停止办公。凡请各项照单及所呈保单等,均须禀本关税务司查阅。新章:除礼拜日、照章封关日外,每日由午前十点钟开关,至午后四点钟闭关。所有本日欲行出口之船,其呈递舱单、请领下货准单等事,应在三点钟以前赴关办理,以免延误。至投递各项公文信函,必须写明呈交各该税务司收开,庶无错误。按,此特声明呈递请领各单,应在三点钟以前办理。
  附:皖省沿江灯塔浮桩表按,灯塔界限,自江宁省城起至安庆省城止,统归芜关管辖。其余自无为以上至宿松划归九江关,皆不在芜关管辖之内。惟江线既属皖境,即有地方之责,兹故并著之,备省览焉。
  州县名处所灯数洋关编号六合系宁属,由芜关管理老盐圩北岸第六十九号和州乌江镇河中第七十号当涂县尚宝洲岸西岸第七十一号当涂县尚宝洲南角新城埠第七十二号芜湖县广福矶江右岸灯距四合山上游约十里第七十三号 无为州陈福厂地方山西嘴处第七十四号繁昌县九维洲在江南,即系右岸第七十五号无为州东宁洲水道下角处第七十六号无为州东宁洲水道上角之左第七十七号无为州土桥相近港口家洲处第七十八号桐城县长沙洲江北第七十九号桐城县长沙洲在南水道上角第八十号贵池县太子矶上第八十一号怀宁县拦江矶北岸第八十二号怀宁县拦江矶大王庙左岸第八十三号怀宁县八百吊右岸第八十四号怀宁县铁钉洲上角第八十五号怀宁县铁钉洲直径水道上角第八十六号东流县莲花洲角东流对岸第八十七号东流县莲花洲水道沙滩上角第八十八号宿松县金刚寥北岸第八十九号宿松县金刚寥船行正路东北第九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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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商约二
  租界芜湖当长江之冲,贾贸四集,阗城溢巷。各国轮舟上下,而侨寓通商之地始尚阙如。光绪三年,英领事达文波商请监督芜湖关道刘传祺开办租界。勘定县治西门外沿江宿、太木商滩地,南自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自普同塔山脚起,西抵大江边止,作为各国公共租界,任各国洋商在界内指段划租。租界内地址共六百八十九亩零,每亩议价洋一百八十圆,外加四成迁费七十二圆,各国商人一律照行。如在界租地,须先行报明各该国领事,照会监督芜湖关道委员会勘,指租某地段若干丈,查明妥办,缴价存官,由官立契成交,方准建造房屋。现在陶家沟滩地税务司拟租定修建关署,由铁路车站起,第一段已属英之怡和,第二段已属英之太古,第三段已属德之瑞记,第四段基地甚狭,鸿安亦已租建房屋。此芜湖租界创始之大略情形也。其四抵中分界线另列图详细注明,并系以说,俾易省览云。
  芜湖租界图说
  按,县治西门外各国公共租界,由陶家沟起至弋矶山脚止,长四千五百四十一英尺,修滩路一条,宽华尺五丈,扣亩地三十七亩六分六厘。中马路由南至北,长三千三百四十英尺,修中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十七亩五分八厘。后马路由南至北,长四千七百英尺,修后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修横马路五条,由东至西,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九分八厘。总共修马路八条,共扣亩地一百零二亩六分九厘。陶家沟滩地毗连铁路车站者,计一百七十余亩,光绪三十二年勘定,尚未缴价。其已缴价成租者,第一段属怡和,三十二年二月与铁路公司划分租定,计滩地一百七十余亩。第二段属太古,三十二年二月租定,计滩地七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第三段属瑞记,三十二年三月租定,计滩地五十六亩六分九厘。第四段属鸿安,三十四年四月租定,计滩地十八亩一分三厘五毫一丝一微。至于紧接租界各国商人价购民地建造者,则普同塔之南为来复会,迤而北为美以美会,弋矶山之西为赫医士医院,皆与租界公地左右相接,故亦纪及。
  附:税务司租购范罗、磨盘两山成案光绪五年四月,总理衙门咨行南北洋大臣、安徽巡抚,转饬芜湖道遵照办理。咨称:税务司为帮理稽查税务之员,需买地造屋居住,与洋商租地造屋开设市坊者不同。应由芜湖道妥为代购,以冀永久相安。现查芜湖范罗、磨盘两山基地可以创置税务司房屋。拟定价洋八千圆,饬该税务司先缴定价本洋五百元,其[余]七千五百元,一俟所售两山内坟墓一律迁净并各业户之红白契纸汇齐交出,再行全数付清等因。旋据芜湖县印委各员禀报,该两山坟冢累累,共有六百余茔,其中有主无主之坟错杂其内,必须分别办理,方臻妥协。其有主者应由各坟主自行报明,领费迁葬。无主者应购置义山,由官迁葬,以妥枯骸。拟定章程,请出示晓谕,比由芜湖县给费迁坟,有主者各给四圆,其无棺者加恤一圆,无主者由官迁葬义山,均在半月限内一律迁净。光绪五年七月,经芜湖关道详报,已由新关税务司班谟先后送到地价洋银七千五百元,分给坟主及各业户,皆系情愿出售地段,并无盗卖各情,合共甘结四十一纸。旋饬印委各员会同丈量弓尺亩数,该山基地周围五百零八弓平方,核算七十五亩二分四厘七毫八丝。租契一样两纸,盖用监督,骑缝关防,一存芜湖道署,一存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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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国教员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关书,不订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札饬安徽提学使分行各学堂,嗣后遇有延聘外国教员订立合同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行延订者,均应按照部颁式样十九条办理,以归一律。兹将各学堂旧有之合同备录于左。
  武备学堂聘定日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起算。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于起发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猝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此合同缮写汉文三份,一存荐举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陆军小学堂聘定日教员合同与武备学堂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师范学堂聘定日教员西山荣九合同
  第一条教授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管理法、西史、历史、地理等科主任。
  第二条教授时间每日共五小时。
  第三条薪水每月龙洋一百六十圆,每年以十二个月计算,自贵讲师到任之月送起。
  第四条贵讲师兼任讲席翻译,用汉语教授汉文、编讲义,每月加送薪水龙洋一百圆。
  第五条贵讲师能通汉语,可免传译,故加送薪金。万一到任后内地学生初听不能明白,临时必须用助教传译,则每日时间应增为六小时,每月应于加送薪水内扣四十圆以为助教传译之费,至学生能直接听讲之时为断。
  第六条第一次到华川资送日币一百圆。所定年限满后,回国川资送日币一百圆。
  第七条贵讲师地位应遵守北京学部定章,隶属于本省提学使及本校监督、教务长之下。至任事权限及责任,惟在教授主任之学科。
  第八条约定教授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若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必须先得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可临时休讲,仍于例休日应按缺少时间出席补讲。
  第九条贵讲师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不能出席,延迟半月以上学课时,定须由贵讲师嘱托他人,由本校监督,教务长承认者代理。若贵讲师无嘱托之人,即由本校延聘他人代理亦可,但代理讲师薪水由贵讲师自行筹给,本校不另送。
  第十条贵讲师应住宿校内,在校一应供给与本国讲师得受同一之款待。其余在任医药及一切零用均归自备。
  第十一条贵讲师如携眷偕来,不得住居校内,须另自租屋舍,及器具饮食一应自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