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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夫族曾祖父母【无服】 夫伯祖父母叔祖父母【缌麻】
【即夫之伯公婆,叔公婆】 夫伯叔父母【大功】【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夫兄弟及妻【小功】 【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 夫侄【期年】 夫侄妇【大功】 夫侄孙【小功】 夫侄孙妇【缌麻】 夫曾侄孙【缌麻】
夫高祖父母【缌麻】 夫曾祖父母【缌麻】 夫祖父母【大功】【即夫之公婆】 舅姑斩衰三年【即公即婆】 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齐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长子【期年】 长子妇【期年】
众子【期年】众子妇【大功】 孙大功 孙妇【缌麻】 曾孙缌麻 玄孙缌麻
夫曾祖姑【无服】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亲姑【小功】【即夫之姑】 夫姊妹【小功】 【即姑】 夫侄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侄孙女【在室小功出麻缌麻】 夫曾侄孙女【缌麻】
夫堂祖姑【无服】 夫堂姑【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堂姊妹【缌麻】 夫堂侄女【在室小功出家缌麻】 夫堂侄孙女【缌麻】
夫族姑【无服】 夫再从姊妹【无服】 夫再从侄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族姊妹【无服】
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服大功
妾为家长族服之图
家长【斩衰三年】 家长众子【期年】
家长父母【期年】 家长长子【期年】
正妻【期年】 为其子【期年】
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缌麻】 堂兄弟【小功】 【即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缌麻【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缌麻】 伯叔父母【大功】【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兄弟【大功】 兄弟子【即侄大功】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齐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齐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父母【期年】 己身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父姊妹【大功】【即姑】 姊妹【大功】 兄弟女【即侄女大功】
父堂姊妹【即父之叔伯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堂侄女【缌麻】 【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
外亲服图
堂舅之子【无服】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舅之子【缌麻】【谓之内兄弟即舅姑兄弟】 舅之孙【无服】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无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己身 姑之子【缌麻】【谓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 姑之孙【无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两姨之子【即两姨兄弟缌麻】 姨之孙【无服】
堂姨之子【无服】
妻亲服图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无服】
妻伯叔【无服】 妻兄弟及妇【即舅舅母无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无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缌麻】 己身【为婿缌麻】 女之子【外孙缌麻】 女之孙【无服】
妻之姑【无服】 妻之姊妹【即姨无服】 妻姊妹子【无服】
三父八母服图
养母【斩衰三年】【谓自幼过房与人】
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亲谓继父无子己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期年】【两有大功亲谓继父有子孙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类 齐衰三月】 不同居继父【先曾与继父同居今不同居 齐衰三月】【自来不曾随母与继父同居 无服】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2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 【 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 【 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 【 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 【 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 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 【 即曾侄孙】 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按:「服制」始见于嘉靖时雷梦麟「读律琐言」书末附录。万历时陈遇文刊本「大明律解」将此采入明律卷首,于「服制」前,增一标题曰「大明律解名例」。其后衷贞吉、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则易名为「大明律集解名例」。遂为清顺治律刊本所本。
例分八字之义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贯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若在徒内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按:洪武十九年何广着「律解辩疑」,其书未有此图,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词云:
以犯文足合死。准言例免难诛。皆无首从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为连事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若有余情依律。
「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书有「例分八字之义」。明英宗时张楷「律条疏议」云:
隋唐立八字之义。至傅霖「刑统赋」始着,有王元长卿,用太史公诸表式,为唐律横图,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
是「例分八字之义」,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
今存明律刊本均作「例分八字之义」,惟应槚「大明律释义」作「例分八字之图」。
六赃图
(胡琼「大明律集解」)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绞 斩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 五贯 七贯五百文 十贯 一十二贯五百文 一十五贯 一十七贯五百文 二十贯 二十二贯五百文 二十五贯 四十贯
常人盗仓库钱粮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五贯 一十贯 一十五贯 二十贯 二十五贯 三十贯 三十五贯 四十贯 四十五贯 五十贯 五十五贯 八十贯
窃盗掏摸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九十贯 一百贯 一百一十贯 一百二十贯罪止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绞
枉法赃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五贯 一十贯 一十五贯 二十贯 二十五贯 三十贯 三十五贯 四十贯 四十五贯 五十贯 五十五贯 八十贯
不枉法赃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九十贯 一百贯 一百一十贯 一百二十贯罪止
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一百贯 二百贯 三百贯 四百贯 五百贯之上罪止
六赃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
新增 六赃之图 监守盗 常人盗枉法 窃盗不枉法 坐赃
笞 二十 一贯以下
三十 一贯至一十贯
四十 二十贯
五十 三十贯
杖 六十 一贯以下 四十贯
七十 一贯以下 五十贯
八十 一贯以下 一贯至五贯 二十贯 六十贯
九十 一贯至二贯五百文 一十贯 三十贯 七十贯
一百 五贯 一十五贯 四十贯 八十贯
徒 一年杖六十 七贯五百文 二十贯 五十贯 一百贯
一年半杖七十 一十贯 二十五贯 六十贯 二百贯
二年杖八十 一十二贯五百文 二十贯 七十贯 三百贯
二年半杖九十 一十五贯 三十五贯 八十贯 四百贯
三年杖一百 一十七贯五百文 四十贯 九十贯 五百贯
流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十贯 四十五贯 一百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二十二贯五百文 五十贯 一百一十贯
三千里杖一百 二十五贯 五十五贯 一百二十贯
死杂犯 绞 八十贯
斩 四十贯
按:何广「律解辩疑」及「大明律直解」均无「六赃图」。「六赃图」始见于北平图书馆藏张楷「律条疏议」卷首「律条罪名图」,为「律条罪名图」中之一图。将该图抽出,印于明律卷首,始见于明正德刊本胡琼「大明律集解」。而嘉靖丙戌刊本「大明律直引」及「大明律疏附例」所载六赃图均同胡书格武。其改为横列,则自应槚「大明律释义」始,为后此明律刊本「六赃图」所本。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所载「六赃图」仍与胡书同。
顺治律刊本所附六赃图格武,与应槚刊本同,惟改「贯」为「两」,改「五百文」为「五钱」;又流二千里枉法「四十五两」旁有小字注云:「惟枉法有禄人四十五两,至七十九两,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产头畜俱入官。八十两,监候绞,家产免追。常人盗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