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本年五月内,该刑科都给事中戴光启题:为请修问刑条例以饬法守事。内开称:要将条例逐一详议停当,仍集九卿衙门堂上官会议等因,奉圣旨:「法可知道。钦此。」该本部覆,奉圣旨:「是。钦此。」
本年十一月内,该户科给事中萧彦题:为会典垂成,事例未一,乞赐详议,以定万世法守事。奉圣旨:「着法司便会同户部议拟归一,纂入会典。钦此。」该本部仍委本职,将漕运议单中系刑名者,逐一酌议呈部,覆奉圣旨:「这侵盗漕粮事例,既议拟停当,着纂入会典遵守。钦此。」通抄到部送司,案呈到部。该本部仍委本职,会同原任河南清吏司郎中冯孜、原任山东清吏司郎中施梦龙,重加详议,仍誊写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门堂上官,及该科,随据吏户礼兵工等部、都察院大理寺回咨前来,查其中少有异同,即行酌改,及将本部题准捕盗条格,并漕运议单,与一应钦奉明旨有关刑名者,通行查载。见今蒙本部催督仍委本职,会同郎中王炳璇、员外郎章润、主事詹思谦,再行逐条评议,编辑已完,呈乞题请施行等因,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问刑条例一书,先定于弘治十三年,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续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共三百八十五条,事例稽之累朝,损益成于列圣,遵行已久,固非臣等所敢轻议。但法因时变,情以世殊,其中或有举其一而未尽其详,亦有宜于前而不便于后,事本一类,乃分载于各条,罪本同科,或变文以异断。至若繁词冗义,未尽芟除,甲是乙非,未经归一,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律有重而难行,故例常从轻,不无过轻而失之纵;律有轻而易犯,故例常从重,不无过重而失于苛。诸如此类,亦略可言。
如强盗伤人,与杀人者,其情自异,难同枭示之条。私卖军器,比出境者,其罪既同,原无各斩之律。人命出辜限,而通拟抵偿,恐多冤狱。略卖至三犯,而照前发遣,未足惩奸。冒籍生员,非买文顶替之比,何以俱发口外。卖放军犯,有终身永远之别,岂容一概代当。至于加死为重,不引律而即引例。枭示尤重,律无斩而例即枭。凡此据文既有可訾,于律不无相碍。
今臣等所议,必求经久可行,明白易晓,务袪苛纵之弊,以协情法之中。校勘多年,粗有端绪。臣等再照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条。今条例亦多至三百八十余条。民之情伪既该,法之防范亦密。我皇上钦恤庶狱,命臣等重加酌议,盖将使上有画一之法,民知趋避之途。若题准颁布之后,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及将已前未经采入事例,辄擅比照,容臣等及该科参奏,照旧例分别重处,仍将本例增改,移附末简,以示申饬。庶法纪严而刑罚当,清净宁一之化,复见于今日矣。臣等遵奉前旨,仍会同吏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杨巍等,公同议拟,除各例妥当,相应照旧者,共一百九十一条;其应删应并应增者共一百九十一条,逐条开列前件,拟议上请,伏乞皇上特赐裁定。恭候命下本部,容臣等将前例开送史馆,以凭纂入大明会典。仍将大明律逐款开列于前,各例附列于后,刊刻成书,颁布问刑衙门,永永遵守。仍各发一部,两直隶行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司,照式翻刻,给发各府州县卫所,以便遵照施行。仍将所翻刻本呈送一部前来,以凭查对。更乞申饬内外问刑官,务要遵奉新定条例,不许任情妄引,以致罪有出入。缘系重修大明会典及节奉钦依参酌问刑条例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吏部尚书臣杨委巍
左侍郎臣李世达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沈一贯
户部署部事总督仓场左侍郎臣宋纁 
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臣沈鲤 
左侍郎兼功林院侍凯拳士臣朱赓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王弘诲
兵部尚书臣玉遴 
左侍郎臣阴武卿
右侍郎臣石星 
协理京营戎政左侍郎臣辛应干
太子少保工部尚书臣杨兆 
左侍郎臣何起鸣
右侍郎臣王友贤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赵锦 
左副都御史臣耿定向
右佥都御史臣张岳 
工部尚书仍管通政使事臣倪光荐
右通政臣陈瓒 
左参议臣杜其骄
右参议臣田蕙 
大理寺卿臣曾同享
左少卿臣何源 
右少卿臣王用汲
左寺丞臣敖鲲 
右寺丞臣罗应鹤
四月十一日于皇极门奏奉圣旨:「是。这问刑条例,既会议详悉允当。着刊布,内外衙门永为遵守。仍送史馆,纂入会典。各该问刑官如有妄行引拟,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该科参奏治罪。钦此。」

 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
刑部题:为重修大明会典事。河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该本部等衙门题称:万历四五等年,节该钦奉明旨,将问刑条例,重加纂修,已经会同吏部等衙门堂上官,逐条参酌,于十三年四月内纂修已完,伏乞圣明裁定,仍要将律合刻颁行等因,题奉圣旨:「是。这问刑条例既会议详悉允当,着刊布,内外衙门永为遵守。仍送史馆,纂入会典。问刑官如有妄行引拟,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该科参奏治罪。钦此」钦遵,抄部送司。
该本部仍行原委官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畴等,遵将内府所刻律文,与在外衙门刻本再三磨勘,逐条开载于前,各例附载于后。中间查得:内府律与在外刻本律文,增减差误共五十五字。遵照改正,刊刻成书,及将弘治十年题准真犯杂犯罪名,及节年题准见行纳赎事例,并收赎钱钞,细加查考,编写成图,一并附刻。见今刊刻已完,相应先进御览,然后颁布中外等因,案呈到部。
臣化臣定向等窃惟大明律一书,我圣祖参酌损益,至洪武三十年而后定,万世所宜遵守,一字不容差误。祇因传写多讹,翻刻互异,沿习岁久,莫觉其非。今据五十五字,其中除字虽同异,罪无出入者,径行改正外,至若文武官犯私罪条,「凡文官」误作「凡文武官」;老小废疾收赎条,「谋叛缘坐应流」,误作「谋反逆叛缘坐应流」:「杀人应死」,误作「反逆杀人应死」;公事失错条,「失出人罪」误作「失出入人罪」;亲属相容隐条,「减凡人三等」误作「减犯人三等」;隐蔽差役条,「住支俸给一半」,误作「一年」;盗卖田宅条,「虚钱实契典买」,误作「典卖」;良贱为婚姻条,「娶良人女为妻」,误作「娶良人为妻」;造畜蛊毒杀人条,「造畜者财产入官」,误作「造意」;诈伪制书条,「诈伪」误作「诈为」;老幼不考讯条,「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误作「故出入人罪」。凡此字皆紧关,情因轻重,不可不亟为改正者也。
既经遵奉内府刻本,改定刊刻,理合先呈御览。谨将刻过律例,装钉成帙,具本投进。恭候命下,颁布拖行。仍乞申勑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问拟刑名,俱要照依今次所刻律例,以昭画一之法。缘系重修大明会典及奉钦依刊布遵守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九月初二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左侍郎臣耿定向
本月初四日于皇极门奏奉圣旨:「是。律例着留览。钦此。」
(录自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玄览堂丛书第三集本「左侍郎臣耿定向」下有「右侍郎臣萧廪」六字。)

 五刑之图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谓人有轻罪,用小荆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谓人犯罪,用大荆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亦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谓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盐炒铁,一应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死刑二 绞 【 全其肢体】
    斩 【 身首异处】
    刑之极者
迁徒  谓迁离乡土一千里之外

按:五刑图、狱见图、及丧服总图已见于「大明律直解」书首。日本蓬左文库藏朝鲜旧刊黑口本「大明律直解」「五刑图」「刑之极者」前有「绞斩二刑」四字。

 狱具之图
笞 大头径二分七厘
  小头径一分七厘
  长三尺五寸
 【 以小荆条为之。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径二分二厘
  长三尺五寸
 【 以大荆条为之。亦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讯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
   长三尺五寸
  【 以荆杖为之,其犯重罪,赃证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腿受。】
枷 长五尺五寸
  头阔一尺五寸
 【 以干木?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徙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杻 长一尺六寸
  厚一寸
 【 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铁索
  长一丈
  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
镣 连环
  共重三斤
  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
丧服总图
三年杖期
【即一年】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斩衰三年 用至麤麻布为之,不缝下边 齐衰 不杖期【亦一年】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大功【九月】 用麤熟布为之 小功【五月】 用稍麤熟布之 缌麻【三月】 用稍细熟布为之
五月 三月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
凡嫡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
凡男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报服同。
族兄弟【缌麻】 族兄弟妻【无服】 【 谓三从兄弟。即同高祖兄弟】
族伯叔父母【缌麻】
【谓父之再从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 再从兄弟【小功】 再从兄弟妻【无服】【谓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 再从侄【缌麻】 再从侄妇【无服】 【谓再从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族伯叔祖父母【缌麻】【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 堂伯叔父母【小功】
【谓父之伯叔兄弟及妻】 堂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缌麻】 【谓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小功】
堂侄妇【缌麻】【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堂侄孙【缌麻】
堂侄孙妇
【无服】
【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孙】
族曾祖父母【缌麻】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 伯叔祖父母【小功】 【谓祖之亲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伯叔父母【期年】
【谓父之亲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兄弟【期年】兄弟妻
【小功】【谓己之亲兄弟】 侄【期年】 侄妇【大功】【谓兄弟之子】 侄孙【小功】 侄孙妇【缌麻】【谓兄弟之孙】 曾侄孙【缌麻】 曾侄孙妇【无服】 【谓兄弟之曾孙】
高祖父母【齐衰三月】【即太太公太太婆】 曾祖父母【齐衰五月】【即太公太婆】 祖父母【齐衰不杖期】 【即公婆】 父母斩衰三年 己身 长子【期年】
长子妇【期年】众子【期年】 众子妇【大功】 嫡孙【期年】 嫡孙妇【小功】
众孙【大功】 众孙妇【缌麻】 曾孙【缌麻】【谓孙之子】 曾孙妇【无服】 玄孙【缌麻】【谓曾孙之子】玄孙妇【无服】
族曾祖姑【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姑【谓父之亲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姊妹【谓己之亲姊妹在家期年。出嫁大功】 侄女【谓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侄孙女【谓兄弟之孙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侄曾孙女【谓兄弟之曾孙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族祖姑【谓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堂姑【谓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堂姊妹【谓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堂侄女【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堂侄孙女【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孙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族姑【谓父之再从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再从姊妹【谓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再从侄女【谓再从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族姊妹【谓三从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归,服并与男子同。出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兄弟姊妹及侄,皆不杖期。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祖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纒头。
妻为夫族服图
夫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并从夫服
夫族兄弟【无服】
夫族伯父母叔父母【无服】 夫再从兄弟【无服】 夫再从侄【缌麻】
夫族伯祖父母叔祖父母【无服】 夫堂伯父母堂叔父母【缌麻】 夫堂兄弟及妻【缌麻】 夫堂侄【小功】 夫堂侄妇【缌麻】 夫堂侄孙【缌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