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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至元新格辑存
至元新格序
一、公规(十二条)
二、选格(十二条)
三、治民(十条)
四、理财(四条)
五、赋役(十条)
六、课程(十条)
七、仓库(十二条)
八、造作(十一条)
九、防盗(六条)
十、察狱(九条)
至元杂令
诸色回避
官民仪礼
品官车制
吉凶权宜
官员服色
吏员书袋
私家车服
禁宰孕畜
寺庙
权豪违碍
论诉期务
典质财物
卑幼交易
质债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杂禁
孝悌赏劝
周岁节假日
日月蚀六条
禁断红门
官民坟地
品官葬仪
笞杖则例
诸杖大小则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军官馆谷
大德典章遗文
大元通制(节文)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 恶条令
诸条格
成宪纲要所载通制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
乞续编通制
至正条格序
经世大典宪典总序
名例篇
卫禁篇
职制篇
祭令篇
学规篇
军律篇
户婚篇
食货篇
大恶篇
奸非篇
盗贼篇
诈伪篇
诉讼篇
鬬殴篇
杀伤篇
禁令篇
杂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狱空篇
附录序
大元检尸记
无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死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初复检验关文式
圣朝颁降新例
尸首检讫埋瘗
邻近检复尸例
官吏亲临检尸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词状新式
六案掌管
写状法式
告蚕麦灾伤
大户勘当
申逃户状
请逃户业
逃户复业
地主归收地土
请地人退状
申孛拦奚口头状
本主识认
儒人赴试结保
告破老状
主首勘当
告给文引
申死牛马
告男不绍家业
告女婿不绍家业
告养同宗男状
告状新式
六案所隶
告状新式
应索债告状式
应蚕麦灾伤告状式
请佃逃户地土状式
应被人殴伤告状式
应逃户告复业状式
应地主归复业取元地土耕佃状式
应请佃他人退业状式
应军户告贫虽带疾不能当役状式
军人告取封装状式
应被窃盗告状式
应被强盗告状式
应被牛畜食践禾苗告状式
妇人夫亡无子告据改嫁状式
应立嗣承继状式
公私必用
事产
典买田地契式
当何田地约式
典买房屋契式
当何房屋约式
山林
判山木榜式
占墓山榜式
钱谷
生钞批式
生谷批式
人口
觅子书式
弃子书式
雇女子书式
雇小厮契式
雇脚夫契式
雇船只契式
头疋
买马契式
买牛契式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页二六○三--○四。)】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达兰达葩之地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曰:「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补足之。诸人或居室,或在军,毋敢喧呼。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乞烈思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质孙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卷二,《太宗本纪》,页三三。)】
中统三年二月,命大司农姚枢讲定条格。 【(卷五,《世祖本纪二》,页八二。)】
诏赴中书议事及讲定条格,且勉谕曰:「姚枢辞避台司,朕甚嘉焉。省中庶务须赖一二老成同心图赞,其与尚书刘肃往尽乃心,其尚无隐。」 【《元史》卷一六○《刘肃传》所载「[中统]二年,授左三部尚书,官曹典宪,多所议定。」即指此事。系年与纪不同。】 及修条格成,与丞相史天泽奏之,帝深嘉纳。 【(卷一五八,《姚枢传》,页三七一四。)】
[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月日以考殿最;均赋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进献,勿借易官钱;勿擅科差役;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恤鳏寡,劝农桑,验雨泽,平物价;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又颁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处行中书条格。定立诸王使臣驿传税赋差发,不许擅招民户,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人为斡脱,禁口传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属。 【(卷五,《世祖本纪二》,页九八。)】
至元元年,加光禄大夫。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卷一四六,《耶律铸传》,页三四六五。)】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书省奏定条画颁天下。 【(卷七,《世祖本纪四》,页一三三。)】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卷七,《世祖本纪四》,页一三八。)】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书省臣言:「比奉旨,凡为盗者毋释。今窃钞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卷一四,《世祖本纪一一》,页二八九。)】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 【(卷一六,《世祖本纪一三》,页三四八。)】
桑哥败,改中书右丞。奏行所定《至元新格》,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而立监治之法。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荣祖等更定律令。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二七。)】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荣祖对曰:「臣所择者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帝曰:「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三○。)】
先是,荣祖奉旨定《大德律令》,书成已久,至是乃得请于上,诏元老大臣聚听之。未及颁行,适子秘书少监惠没,遂归广平,卒。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皆从之。又言:「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尝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事,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 【(卷二二,《武宗本纪一》,页四九二。)】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书省臣]又言:「国家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 【(卷二三,《武宗本纪二》,页五一六。)】
[至大四年三月,]帝谕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重轻,折衷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冤抑。」 【(卷二四,《仁宗本纪一》,页五四○。)】
[谢]让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辅治。堂堂圣朝,讵可无法以准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纳之。乃命中书纂集典章,以让精律学,使为校正官。 【(卷一七六,《谢让传》,页四一一一。)】
[延佑二年四月辛丑,]命李孟等类集累朝条格,俟成书,闻奏颁行。 【(卷二五,《仁宗本纪二》,页五六九。)】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御史李端言:「……世祖以来所定制度,宜着为令,使吏不得为奸,治狱者有所遵守。」并从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五。)】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扎鲁花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八。)】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九。)】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译《列圣制诏》及《大元通制》,刊本赐百官。 【(卷二九,《泰定帝本纪一》,页六四三。)】
[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 【(卷三九,《顺帝本纪二》,页八四三。)】
[后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学士腆哈、奎章阁学士巙巙等删修《大元通制》。 【(卷四○,《顺帝本纪三》,页八五八。)】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条格》成。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正六年四月癸丑,]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元新格辑存
说明:何荣祖所编《至元新格》颁行于元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全书已佚。今见于《元典章》与《通制条格》者,凡九十六条。其中九十三条见于《典章》,内有五十六条并见于《条格》残卷;而另有三条则仅可在《条格》遗文中见到。此外,《典章》中还有若干条重出文字及节该文字。今以居多的《典章》原文为基础整理此件。凡《典章》、《条格》两见者,用《典章》原文,而以《条格》进行校勘。《典章》原文有误,据《条格》改正出校;其余异文,除相通之字外,概出校记。仅见于《条格》者,采用《条格》原文。又,同条凡有重出或节文者,列出参见之处,个别地方并以参见文字校订原文出校。辑存条文,一一新加标点。在编次方面,参照了日本学者植松正的《汇辑〈至元新格〉并解说》,并采用了陈恒照在《蒙古治下的中国法统》(英文)一书中的一条补正。
至元新格序
一、公规(十二条)
二、选格(十二条)
三、治民(十条)
四、理财(四条)
五、赋役(十条)
六、课程(十条)
七、仓库(十二条)
八、造作(十一条)
九、防盗(六条)
十、察狱(九条)
○至元新格序
苏天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