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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
伊云: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
李云:台湾全岛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
伊云:此系彼此定约商让之事,不论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让,又将如何?
伊云: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东各省,将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企据;日本如此,岂不贻诮西国?
伊云: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俄国?
李云:此非因战而让者。
伊云:台湾亦然,此理更说得去。
李云:中国前让与俄之地实系瓯脱,荒寒实甚,人烟稀少;台湾则已立行省,人烟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无分荒凉与繁盛。
李云:如此岂非轻我年髦不知分别?
伊云:中堂见问,不能不答。
李云: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巨,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辩。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
李云:不许我驳否?
伊云: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因愿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广岛有六十余只运船停泊,计有二万吨运,今日已有数船出口,兵粮齐备;所以不即出运儎者,以有停战之约故耳。
李云:停战期满,可请展期。
伊云:如和约已签押,限期可展;否则,不能!
李云:德、法停战,曾再展十日。
伊云:时势各别,其时法国无主,因召民选议员开议院、选总统、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日。
李云:尔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日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谐,尚须会议。
伊云:三日后如蒙允许,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签押,又须多延数日。
李云: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日。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决断。
李云: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
伊云:三天内当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日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
伊云:五天,过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战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须及早知照前敌。
李云: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
伊云: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夜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日当有覆旨,至迟五天。
伊云: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复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
伊云: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
李云:赔款还须请再减五千万,台湾不能相让!
伊云:如此,当即遣兵至台湾!
李云: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
伊云: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
李云: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
伊云: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
李云:台地瘴气甚大,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
伊云:但看我日后据台,必禁鸦片。
李云:台民吸烟,由来久矣。
伊云:鸦片未出,台湾亦有居民;日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
李云:至为佩服!
伊云: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
李云: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
李云:言之屡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于英人,难以禁止。
伊云:当先设法自禁,洋烟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与伊藤作别。握手时,再请将赔款大减;伊藤笑而摇头,云不能再减而散。
第五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两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云:陆奥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至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法酌量!
伊云:我处境与中堂相似。
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云:亦有被驳之时。
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云:我处境地,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云:时势彼等不知,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云:如此凶狠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
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云: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
伊取报纸细看。
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万不可听!
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
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云:贵国所得之地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
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云:财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
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云:欲开财源所费甚大。
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
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云:华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赀。
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巨。
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
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才干太大!
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履次言朋,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不愿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斯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来,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内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款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轕。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巨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辨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取调不多。
李云:两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此为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是,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的,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