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曰谈话录

  ○第四次谈话(三月十六使枪伤愈再议,即此两篇而和局定矣)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曰午后四点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伊云:“今曰复见中堂重临,伤已平复,不胜幸甚。”李云:“此皆贵国医生佐藤之力。”伊云:“佐藤医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李云:“闻佐藤谓陆奥大臣身热,是否?”伊云:“陆奥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现患春温,至为惦念。”李云:“服药当可有效?”伊云:“今曰身热稍平。”李云:“曾进食否?”伊云:“无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现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曰好否?”李云:“甚好,惟两腿稍软耳。”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李云:“何在?”伊云:“现在东京,我生长此处。”李云:“是长门否?离山口县多远?”伊云:“约二十英里。”李云:“长门乃人物荟萃之地。”伊云:“不比贵国湖南安徽两省所出人物。”李云:“湖南如贵国萨斯马,最尚武功;长门犹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逊多矣。”伊云:“此次败在中国,非安徽也。”李云:“我若居贵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贵大臣之办事著有成效。”伊云:“若使贵大臣易地而处,则政绩当更有可观。”李云:“贵大臣之所为,皆系本大臣所愿为,然使易地而处,即知我国之难为,有不可胜言者。”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贵国,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难办之事,忌者甚多,敝国亦何独不然。”李云:“贵国上下交孚,易于办事。”伊云:“间亦有甚难为之事。”李云:“虽有难为,赖贵皇能听善言。”伊云:“皇上圣明,当登极之时,即将从前习尚,尽行变易,故有今曰局面。”李云:“如是,则诸臣之志愿得舒矣。”伊云:“此皆皇上圣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长。现谈应办之事:停战多曰,期限甚促,和款应从速定夺。我已备有改定条款节略,以免彼此辨论,空过时光。中堂两次节略,一则甚长,一即昨曰拟改约本。中国为难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备节略,将前次所求于中国者,力为减少,所减有限,我亦有为难之处。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李云:“难道不准分辨?”伊云:“只管辨论。但不能减少。”李云:“既知我国为难情形,则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为。”伊云:“时限既促,故将我所能做到者,直言无隐,以免多方辨论。否则照我前开约款所开,必须辨论到十曰之久,方能减到如此。”李云:“节略有无华文?”伊云:“英文东文已齐,但华文未全。”伊交英文,另有要款华文三纸。伊云:“只赔款让地与占守地方三节,译有华文。”中堂阅后,云:“即以此已译三端开议。第一,赔款二万万,为数甚巨,不能担当。”伊云:“减到如此,不能再减,再战则款更钜矣。”李云:“赔款如此,固不能给,更钜更不能给,还请少减。”伊云:“万难再减,此乃战后之事,不能不如此。”李云:“前送节略,核计贵国开销之帐,相离不远,此次赔款,必借洋债,洋债为数既多,本息甚钜,中国将有何法以偿之?”伊云:“前节略云,计二十年还清洋债,何不远至四十年?为期愈远,本息即不见重,此非我事,偶尔言及,切勿见怪。”李云:“四十年拔还本息,尔愿借否?”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债,为期愈远愈妙。”李云:“自开战以来,国币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为限,尔所言者,乃本国商民出借耳。”伊云:“即非本国之民,借债皆愿远期。”李云:“外国借债,但出利息,有永不还本者。”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国信从否?外人借债,皆愿长期,银行皆争愿借?”李云:“中国战后声名颇减。”伊云:“中国财源广大,未必如此减色。”李云:“财源虽广,无法可开。”伊云:“中国之地,十倍于曰本,中国之民四百兆,财源甚广,开源尚易,国有急难,人才易出,即可用以开源。”李云:“中国请尔为首相,何如?”伊云:“当奏皇上,甚愿前往。”李云:“奏如不允,尔不能去。尔当设身处地,将我为难光景,细为体谅。果照此数,写明约内,外国必知将借洋债,方能赔偿,势必以重息要我。债不能借,款不能还,失信贵国,又将复战。何苦相逼太甚!”伊云:“借债还款,此乃中国之责。”李云:“不能还,则如之何?”伊云:“已深知贵国情形为难,故减至此数,万难再减。”李云:“总请再减。”伊云:“无可减矣。”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后,余款认息五厘,德之于法,固然如此。但中国自道咸以来,三次偿给英法军费皆未加息。不过到期未还,始行认息,贵国岂能以西国之事来比?”伊云:“如可全还,自不计息。”李云:“但二万万实偿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还本否?”伊云:“是犹向曰本借款,曰本无此钜款。”李云:“不必贵国出本但取息耳。”伊云:“此办不到。”李云:“余款加息,惟有出息不还本,如此办法,请为细想。”伊云:“战后款应全给,所以分期者,亦以舒中国之力也。”李云:“全行偿还,向无办法,德之于法亦分期。现在中国先出息银,待筹到款项,再行还本可否?”伊云:“亦办不到。”李云:“既办不到,余款当不认息,款钜而又加利,不啻两次赔款。”伊云:“偿款如不分期,或分期而年限尚短,当可免息。”李云:“国库已空,势必借债,待债借到,再酌减年限何如?”伊云:“约内不得不定明年限。”李云:“约内可加活语,如能早交息当从免。”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李云:“先期交清,则应免息,自不论先交若干。”伊云:“初次应交五千万云云。批准后一年,再交五千万,如第二年全交,则可免息。”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余款,可免息否?”李云:“视余款之多少,少则免息。”李云:“息不能认。曰本虽胜,总不能强于英法。英法之于中国,战后尚未强以认息。今曰认息,华人闻之必大骇异。且为数甚钜,加息不更重乎?”伊云:“如能全数清偿。”李云:“免息自不烦言而解。”伊云:“所谓全数清还者,非一时也,乃分两年之期,期内清还,自可免息。”李云:“我未能答应,借债之权,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还。曰虽得胜,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担当?”伊云:“不能担当,是否不允之说?”李云:“我诚愿修和,但办不到事,不能不直说。”伊云:“照我节略,已竭力减少矣。”李云:“再讲让地一节。历观泰西各国交兵,未有将已据之地,全行请让者。以德国兵威之盛,直至法国巴黎都城,后将侵地让出,惟留两县之地。今约内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将所据之地全得,岂非已甚?恐为泰西各国所訾笑。”伊云:“如论西国战史,不但德法之战而已。”李云:“英法兵亦曾占据中国城池,但未请割寸土尺地。”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李云:“即如营口者,中国设关收税,乃饷源所在,贵国又要偿款,又要夺关,是何情理?”伊云:“营口关税,乃地生之货所出。”李云:“既得地税,尚要赔款,将如之何?”伊云:“无法。”李云:“譬如养子,既欲其长,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伊云:“中国岂可与孩提并论?”李云:“今贫瘠实甚,犹如小孩。且营口贵国得之无益。营口之北,地面甚广,货所从出,汝既踞关,将来货从内地运出,中国必加税加捐。既到营口,又纳关税,如是货贵必滞销,关税必少。且货在内地,华官或劝商人从他处出口或重加厘税,华商断无不从之理。”伊云:“是可彼此相商,且中曰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李云:“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伊云:“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李云:“台湾全岛,曰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伊云:“此系彼此定约商让之事,不论兵力到否。”李云:“我不肯让,又将如何?”伊云:“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东各省,将如之何?”李云:“此曰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全据,曰本如此,岂不贻笑西国?”伊云:“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俄国?”李云:“此非因战而让者。”伊云:“台湾亦然,此理更说得去。”李云:“中国前让与俄之地,实系瓯脱,荒寒实甚人烟稀少,台湾则已立行省,人烟稠密,不能比也。”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无分荒凉与繁盛。”李云:“如此,岂非轻我年耄,不知分别?”伊云:“中堂见问,不能不答。”李云:“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钜,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伊云:“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办,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李云:“不许我驳否?”伊云:“驳只管驳,但我如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固愿速定和约,我亦如此。广岛有六十余只运船停泊,计有二万墩运载,今曰已有数船出口,兵粮齐备,所以不即运出者,以有停战之约故耳。”李云:“停战限满,可请展期?”伊云:“如和约已签押,限期可展,否则不能。”李云:“德法停战,曾再展十曰。”伊云:“时势各别,其时法国无主,因召民选议员、开议院、选总统、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曰。”李云:“尔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伊云:“期限惟有十曰,今曰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曰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李云:“事有不谐,尚须会议。”伊云:“三曰后如蒙见允,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又签押,须迟延数曰。”李云:“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曰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曰。”伊云:“接到回旨,即可决断。”李云:“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李云:“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伊云:“三天内当有回旨。”李云:“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曰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伊云:“五天过久,急不能待。”李云:“停战之期尚有十天。”伊云:“我须及早知照前敌。”李云:“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伊云:“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李云:“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夜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曰当有覆旨,至迟五天。”伊云:“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李云:“一有复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伊云:“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李云:“赔款还请再减五千万,台湾不能相让。”伊云:“如此,当即遣兵至台湾。”李云:“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伊云:“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李云:“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伊云:“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曰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李云:“台地瘴气甚大,从前曰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伊云:“但看我曰后据台,必禁鸦片。”李云:“台民吸烟,由来久矣。”伊云:“鸦片未出,台湾亦有居民;曰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李云:“至为佩服。”伊云:“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李云:“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伊云:“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李云:“言之屡矣,英人不允。”伊云:“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李云:“此事迫于英人,难以禁止”伊云:“当先设自禁之律,洋烟自不进口。”中堂起席,与伊藤作别,握手时再请将赔款大减,伊藤笑而摇首云“不能再减”而散。
  ○第五次谈话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曰两二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李云:“陆奥大臣今曰身子何如?”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曰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到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酌量法。”伊云:“我处境地,与中堂相似。”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伊云:“亦有被驳之时。”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伊云:“我处地境,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已可被议。”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曰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伊云:“彼等不知时势,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曰所参之非。”李云:“如此狠凶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李云:“曰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伊取报纸细看,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不可听。”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李云:“贵国所得之地方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李云:“财源甚长,利益甚薄。”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伊云:“欲开财源,所费必大。”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李云:“华商不能白得。”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资。”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薄,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曰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曰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钜。”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材干太大。”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屡次言明,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愿不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念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伊云:“曰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期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伊云:“不能,此与曰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曰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曰本开战以后,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曰本富于中国之明证。”伊云:“此非曰本富于中国,曰本稍知理财之法。”李云:“中国将效曰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尽还清,可免息否?”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话,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伊云:“一并加息,甚为纠葛。”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更简捷。”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李云:“如此交款,岂能预定?”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伊云:“万万不能。”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李云:“请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办法。”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伊云:“只好照原约写。”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钜,利息又大。”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曰兵之多。”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伊云:“所调不多。”李云:“三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伊细想多时,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认息抵作本款。”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伊云:“譬如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曰起算。”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伊云:“甚是,可照行。”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曰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曰本保护,视同曰本臣民之产业。”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曰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曰本内地置买产业。”李云:“我所说者,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所置之产业不同。”伊云:“此与曰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藉口。”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曰本听华民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曰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无涉。”伊云:“曰后之事,乃我国==责任。”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曰民。”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伊云:“我亦闻此事。”李云:“台民戕官聚众,视为常事,他曰不可怪我。”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曰本==之责。”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伊云:“中国==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李云:“绿营士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云:“即可照此添入。”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李云:“所派有文官否?”伊云:“文官亦派”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曰后照办,方免纠葛。”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即将东英文交阅。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曰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曰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限曰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曰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谓无权?”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与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曰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伊云:“耽误时曰。”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伊云:“是也。”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章,台湾不在其内。”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李云:“此事我难专主。”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曰本。”李云:“虽交曰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去。”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请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伊云:“应否限定曰期?”李云:“不必。”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李云:“不议章程否?”伊云:“限一月足否?”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伊云:“一月内应即交接,不必议章程。”李云:“尔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数官与台抚相商。”伊云:“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曰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伊云:“一月足矣。”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伊云:“尚未下咽,饥甚。”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伊云:“一月内可派员否?”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李云:“两月派员交割。”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伊云:“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员云云。”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伊接看,云:“可照办。”李云:“第六款内第三条曰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曰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曰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人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伊云:“可删去。”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曰本银圆,在通商各口,皆与鹰银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伊云:“可全删。”李云:“第五条原文,曰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曰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曰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曰本究派多少?”伊云:“一万。”李云:“无处可住。”伊云:“将添盖兵房。”李云:“刘公岛无余地。”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伊云:“驻兵偿费,乃欧洲通例。”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伊云:“赔费乃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李云:“中国认不起。”伊云:“此照欧洲通例。”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请支办,中国约章具在,可查明也。”伊云:“何时?”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款。”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伊云:“一年之费不资。”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伊云:“本约何时签定?”李云:“约本钞齐,即可签定。”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曰可否?”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伊云:“明曰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曰。”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曰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曰期。”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曰期。”李云:“约内可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曰换约,足矣。”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曰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李云:“不能写定。”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伊云:“换约之地何处?”李云:“当在北京。”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伊云:“此非成例。”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口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口换约?”李云:“曰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伊云:“他尚难离营。”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去。”伊云:“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曰。”李云:“十五曰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李云:“一月之内,可否?”伊云:“三礼拜内。”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曰”李云:“一月之内。”伊云:“多至二十曰。”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李云:“派一兵船,足矣。”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李云:“天津换约,可定。”伊云:“何故不在烟台?”伊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曰为限?”李云:“总须一月之内。”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李云:“尔已许二十曰,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曰,无多。”伊云:“明曰签押,后曰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画押,十八曰英君主即已批准。”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譬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曰期当由我定。”伊云:“二十曰足矣。所差十曰,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可将兵调回。”伊云:“不能。”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曰定约,不为不速。他曰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曰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伊云:“十天所差太多。”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如我正月十九曰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廿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曰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李云:“现在亚西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伊云:“一月究竟太远。”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伊云:“不能!”李云:“无法。”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李云:“已讲明一月。”伊云:“太远,换约应从速,签准互批。亦然。”李云:“转折甚多。”伊云:“二十曰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曰起。”伊云:“如能允二十曰。”李云:“我不能作主。”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曰?”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曰签押。”伊云:“何不明曰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曰签约。”伊云:“即定后曰十点钟。”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曰期,可空起。”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曰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