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辑选录

中日战辑选录 清 王炳耀、文廷式等 撰

  ●自序
  甲午朝鲜东学党祸作,朝社几危;我国抚字藩服、讨乱扶危,义不容辞。不料倭人借端启衅,侵我藩服;我国不得已用兵之苦衷,已布告于天下。所惜将不知兵,士不用命,以至师徒挞败,实天下臣民所共愤!我皇上仁慈覆冒,不忍士卒久罹锋镝,膏涂原野;大度汪洋,尽捐宿衅,许订新盟。今者盟成兵释,往事缅怀,不胜愤懑!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思倭之所以胜、吾之所以败,亡羊补牢,尚未为晚!苟旧习未除,隐深讳败,不思更张;则终成积弱,后患更不可胜言。惜近有辑战事者,不辨日报之真讹、时事之虚实,汇而成书,出以问世,欲图快人心,谓可以保国体;竟不顾自昧,终必至损国家!余为此惧,爰取各报所载战事,以上谕衡之,有据证。万国公报所载战事始末,最真且切;次则华字日报。兹将公报登录战务编缉成书者十之九,采自他报者十之一,颜曰「中日战辑」,皆美国进士林君乐知、我国才士蔡君芝绂等数先生月登公报之雄词伟论;自无功焉。所易者,惟去「公报」之名例,以归采辑之小书;犹缝者藉他人已制美锦,裁剪成衣。望读者饮水思源,毋忘「公报」惠我中国之苦心,兴我中国之热志!余虑读报者久而渐忘,特辑成书,助其疾声长呼,使人常醒;从此监前车、绸未雨,励精图治,发奋为雄:此即辑是书之本意。卷终附胡廉访一疏、叶君一书,翘望我朝早日举行,渴胜忭颂!书成,爰弁数言,以志缘起。
  ●中日战辑选录目录
  遣使议和
  (提纲)我皇上不忍生民涂炭,遣使议和。
  皇帝敕书
  贤相致书
  (提纲)我朝全权大臣出使议和,与日本全权大臣会。日廷以无全权实据,未议而退。
  请示全权
  明告全权
  重办全权
  日使致词
  临别赠言
  朝鲜纪乱
  (提纲)李傅相鸿章拜受议和全权大臣。
  (附)正月电音择要
  傅相议和
  (提纲)李传相奉旨出使议和。
  (附)二月电音择要(上)
  两国全权大臣第一次问答
  两国全权大臣第二次问答
  两国全权大臣第三次问答
  (附)二月电音择要(下)
  (提纲)日匪谋傅相。
  (附)三月电音择要
  (提纲)日主即停战。
  日廷颁谕
  停战条约
  (附)电音择要
  朝鲜纪乱(十)
  (提纲)傅相负伤议和。
  致伊藤陆奥照会
  伊藤陆奥照会覆文
  照会伊藤陆奥文
  致伊藤等照会
  陆奥等面交节略
  复日本全权办理大臣陆奥函
  覆伊藤陆奥和约底稿说帖
  照译伊藤等东文覆函
  照译伊藤等英文覆函
  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
  照译伊藤面交英文说帖和约序文
  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来函
  覆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函
  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来函
  致日本全权办理大臣伊藤函
  两国全权大臣第四次问答
  两国全权大臣第五次问答
  和约汇登
  (提纲)和议成,傅相归国。
  (附)电音择要
  日廷两谕
  朝鲜纪乱(十一)
  (提纲)中日复和,如期换约。
  批准和约
  附录电音
  (提纲)台民抗约自立。
  (附)电音择要
  台湾自主文牍
  朝鲜纪乱(十二)
  (提纲)日攻台南。
  (附)八月电音择要
  (提纲)刘军门遁。
  (提纲)日本议还辽东。
  (附)裒私议以广公见论
  附录
  论着
  答客问刘大将军事
  简大狮惨死愤言
  杂文
  闻尘偶记文廷式
  诗词
  台湾行黄遵宪
  沪上感咏(十首录三)杜德舆
  乙未夏拟李义山重有感(十八首录三)陈惕庵
  感事(二首录一)宋育仁
  吊台湾四律陈季同
  闻刘渊亭军门台南内渡杨文藻
  集杜拾遗异东赠刘渊亭军门张罗澄
  哀台湾张秉铨
  书感杨文萃
  闻刘渊亭台南内渡
  感事有作张同
  寄怀刘渊亭军门符天佑
  ●遣使议和
  (提纲)我皇上不忍生民涂炭,遣使议和。
  (提纲)我朝全权大臣出使议和,与日本全权大臣会。日廷以无全权实据,未议而返。
  (提纲)李傅相鸿章拜受议和全权大臣。
  我皇上不忍生民涂炭,遣使议和。
  中、日之战,瞬经半载。皇上悯生灵之涂炭,特命户部左侍郎张樵野少司农(荫桓)、前福建台湾巡抚调署湖南巡抚邵筱村中丞(友濂)为钦差大臣并赐全权,会同日本全权大臣互商和局。按张、邵二星使前均奉使欧西,熟谙交涉机务。邵星使久驻上海,张星使于十二月十九日至沪,以同文书局为行辕。并闻张星使在美时,值美国福世德大臣总理外务,深相投契;兹者美国总统已有愿为介绍之谕,故朝电请福大臣自美东来,斡旋其间。又闻日本将派前使美国之某大臣为议和使者;某大臣盖与张星使同时驻美,且亦与福大臣联缟紵之懽者也。
  皇帝敕书
  皇帝特派户部侍郎张荫桓、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出使日本议和全权大臣,即着前赴日本与日本所派议和全权大臣妥商一切事件,电达总理衙门转奏裁决。所有随往人员,均归节制。此去务宜保全国体、辑睦邦交,竭力尽心速成和局,无负朕之委任。钦此。
  贤相致书
  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榷使奉中朝之命,东渡日本,会议和局;日主拒而不见。「字林」西报译中堂致日伊藤侯之公牍云:『大清钦命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部堂、北洋大臣、一等肃毅伯李,致书于大日本宰相伊藤侯阁下:窃念我朝素以慎固邦交为首务,历年以来与泰西各国同敦睦谊。乃至本年而与贵国有违言,遂致和局中辍、战祸繁兴,两国生灵同罹兵燹。每一念及,良用惋惜!本大臣日夜筹思,冀得善策,俾水陆之战一切暂时停止。爰即奏奉我大皇帝谕旨:「德璀琳服官中国多历年所,深知其秉性诚实、办事干练。即着李鸿章将两国因何启衅及现拟仍归于好之意,详细告知;饬令德璀琳迅速东渡,妥议释怨寻盟事宜。仍准德璀琳将一切情形随时电告李鸿章转行呈进。钦此」。本大臣钦奉之下,即派德璀琳为头等议和使,乘轮驰赴贵国请问贵国命意之所在与夫停止战务、重订和约诸事宜。本大臣更特奉此书于阁下,敬请进德璀琳而教之,幸甚!不宣。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按此书亦系辗转繙译,恐文义未尽符合也)。
  我朝全权大臣出使议和,与日本全权大臣会。日廷以无全权实据,未议而返。
  客腊二十八日,福大臣偕随员韩窦生、曹郎先抵神户。张星使则于十八日抵沪,以同文书局为行台;元旦八点钟,会同邵星使自沪乘英国商轮向日本进发。初五日晨,安抵神户,侨寓西人所设之客馆;盖福大臣亦寓是馆也。当星使登岸时,日廷豫饬地方官妥为照料,礼貌颇合。是日未正,张、邵二星使、福大臣率各随员登日本「洼坏哩」轮船;初七,同抵广岛。日廷派内阁总理大臣伊藤伯爵博文、外务省大臣陆奥子爵光宗为全权大臣,佐以外部西员滕宜生,会同中国大臣悉心计议。初八,相见之下,彼此皆温文尔雅,互道劳苦。旋即各出国书,递换恭读。闻二星使所恭齎者系皇帝御书,西报译言『中日失和,致肇兵端;朕不忍两国生灵共罹锋镝,特命户部左侍郎张荫桓、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同使贵国,和衷商议』等因。初九下午,中、日大臣第二次会晤,伊藤伯等携日廷覆书,略言「朕亦不忍民人之涂炭」云云。旋派总巡捕官一员、捕弁数员,带同散捕护送二星使等仍乘「洼坏哩」轮船开往长崎;俟有便轮,即行回沪。说者谓日廷之意,以中国淡淡着笔,一似置身局外;故亦以无关痛痒语答之,如泛交之友闲谈琐事也者。至商议和局一节,日本全权大臣之意,以星使遇事必须请旨,与「全权」之义不符:一也。两星使之来,国书中未有名目,遂不知为何事公使:二也。星使未佩关防,若有往来文牍,于何凭信:三也。故遂请星轺返旆。星使既至长崎,即发电咨呈总理衙门请为代奏。十二,已接京师复电:着在长崎小住,恭俟国书重贲,再申前说,以免战祸。是知中国愿和、不愿战之心,实可质诸天日。和议之成,当计日而待矣。
  请示全权(日本全权大臣子爵奥陆氏,明治二十八年二月一号手致中国张、邵二星使)
  本大臣等奉我国天皇陛下敕书,其中载明一切条规,准便宜行事,毋须奏请裁决;是本大臣等实有全权也。至贵大臣所执敕书虽经捧读,而其中文义未及深察,将来恐多乖舛。因先函请示知:曾否载明「便宜行事」、「全权」字样?贵大臣等能否遇事自专,毋须电请裁决?统希布覆!不宣。明告全权
  明告全权(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八日,张、邵二星使覆日本伊藤、陆奥二大臣)
  大清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七日,本大臣等于会议时接得贵大臣陆奥氏亲交手函,询问有无「全权」字样等语。本大臣等所奉敕书,已于会议时互相换阅;其中载有「全权」字样,则是已授以商议条款、便宜画诺之权矣。和议一成,即可电请大皇帝俞允,约期签字;带归恭呈御览,然后再至贵国互相调换。特此敬覆,即希明察!不宣。
  重办全权(日本宰相伊藤氏二次致书于中国张、邵二星使)
  贵国从前祗知闭关自守,近数十年方与各国通商。凡遇交涉事件,恒存疑忌之心;不凭众论,时违公法。即如贵国与本国所立之约章,其始亦因使臣不肯画诺,辗转电奏,方克成议。窃意如此郑重,必能历久不渝矣。乃观今日,则又不然。是以本国于此,断难草率从事;必须有便宜行事、实畀全权者,方可订议。初闻贵国简命贵大臣东来,以为此次定能依照公法,执有全权;是以本国亦派本大臣等为全权大臣,特许便宜行事。及至互阅敕书、载观手札,始知贵大臣等议立约章之后,仍须请命而行;则是「全权」两字,有名而无实也。本大臣等一经画诺,即可永远施行。贵大臣等议难自专,尚须电请裁决;其全权之虚实,一望而知矣。况按敕书中既不确载商议条款与便宜签字之权,又不指明所议何事;意存虚饰、语涉浑沦,殊非本国所及料。要之,既订交涉事件,应照万国公法;不能但援贵国成例。目下两国既启兵端,事务更为郑重;如必欲言归于好,务须以诚意相孚。良缘此次和议,实出贵国之自愿,非由本国之强求;安得凭一纸空言,虚应故事。本国素敦忠厚,贵国既有愿和之意,本国岂存乐战之心!倘使真心实意,另简著名大员实有全权、可与共议者前来商订,本国无有不从也。此布。顺颂日祉!
  日使致词(原文)
  日本国明治二十八年二月二日,伊藤总理大臣向大清国钦命出使日本国议和全权大臣张樵野、邵筱村两星使致词,原文录左:
  本大臣与陆奥大臣等所作处置,非过事吹求,实于理上万不得已所致,不能归咎于本大臣等也。自来清国情形,于列国势若冰炭,全然离暌。或有时与列国连和,共享升平之福;揆其与二国守信之道,往往有不能克全者。盖清国常以孤立不羁、猜疑刻薄为政,故其于外洋交涉之端、敦睦邻邦之道所必需之公明、信实二者,其阙如也;宜矣(清国钦差大臣交涉事宜应立约书之件于公然允准之后,却不肯扞名捺印。甚有于已立之约章并不声明详细情由,竟然中止者。历来实迹,不一而足)。由此而观,足征当时清廷意中,并无诚实修睦之心。所委钦差,又不与以应行之权。历观往事,莫不比比皆然。我政府有监于斯,故与清国钦差若无定议全权及一切便宜行事者,决不开议,免劳往返。当闻欲来议和时,已预先声明:清国所派钦差,不可不加以「定议和局扞名捺印之全权」一款;而清国已恪遵此款,准派全权大臣前来我国。我大日本天皇陛下确认无疑,故特派本大臣与陆奥大臣会同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共商和局,并赐「订立草约■〈扌干〉名捺印」之权。清廷既经允遵特派全权大臣,而两阁下委任之权殊不完全者,足见清廷之意尚未切于求和。观昨日两下对调之委任谕旨,殊不待判断,其悬殊之处已彰明昭着。窃思今日之事,非泛常可比。我帝国所派全权大臣系文宪诸邦通用之全权,毫无指疵之处。顾清国于全权委任应有诸项权利,几乎全无加之。两阁下携带之委任谕旨与阁下等所应陈、应争之条款亦不明载,又不与以「订立草约扞名捺印」之权。且与阁下议定和局应行事宜,清国皇帝陛下于事后批准,亦未提及一语。然则所委阁下等之职权,不过探听本大臣与陆奥大臣陈述之言归报贵国政府而已。事既如此,本大臣断不能再行续议也。或云:今番之事,于向来成例并无不合。本大臣决不能照如此解说,即足以重续前议。至于清国内地之例,本大臣原无容喙之权。然关系我国交涉之件,则清国向来成例,显违列邦全正交际之义;所有不洽正理之处,非独本大臣之权利可以主张裁抑,亦本大臣之所应为也。况易干戈而为玉帛,系至重至大之事。今者重启辑睦、再续邦交与订立和约,固有一定不易之意旨。至互相订立之后,犹期有克践斯盟之诚衷也。讲和之事,我帝国虽无反向清国求就之理。然我帝国重体上天好生之德,免致生灵涂炭之苦,清廷如履至当不道以与我国言和,则我帝国亦当重修旧好。若徒托空谈、止成虚约之议,则本大臣再不敢闻命。至我帝国与所立之约章,必期实践,断不食言;故不得不向清国要以确实坚守盟约、永无爽信之据。故清国如果切实求和,其使臣必须委以实在全权。且须择素有硕望之大员,当斯重任;与所订立之约章,确能保其实践无诈:则我帝国自临别赠言可允其议和,再不坚却也云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