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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志
元大德南海志残本(附辑佚) (宋元)陈大震、吕桂孙 纂修
●目录
南海志卷第六
南海志卷第七
南海志卷第八
南海志卷第九
南海志卷第十
附录一
附录二
后记
●南海志卷第六
户口
土贡
税赋
旧志税赋
○户口
广州为岭南一都会,户口视他郡为最。汉而后,州县沿革不同,户口增减,亦各不一。大抵建安、东晋永嘉之际至唐,中州人士避地入广者众,由是风俗革变,人民繁庶。至宋,承平日久,生聚愈盛。自王师灭宋平广以前,兵革之间,或罹锋镝,或被驱掠,或死于寇盗,或转徙于他所,不可胜计。至元二十七年,朝廷籍江南户口,方见定数。比年官府肃清,盗贼宁息,人皆安生乐业,故广之生齿日蕃,户计日增矣。
前汉:
户一万九千六百一十三。
口九万四千二百五十三。
后汉:
户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七。
口二十五万二百八十二。
晋:
户三万七千四百八十一。
宋:
户八千五百七十四。
口四万九千一百五十七。
隋:
户三万四百八十二。据隋书卷三一地理志,南海郡户三万七千四百八十二,与广州府志同,疑原书漏「七千」。地域包含十五县。
唐:
户四万二千二百三十五。
口二十二万一千五百。
宋:
主户六万四千七百九十六。
客户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三。据元丰九域志卷九广南路,此数为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五。原书「五」为「三」字。
淳熙:
主户八万二千九十。
客户一十万三千六百二十三。
口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七。
圣朝:
至元二十七年抄数:
户一十七万二千二百八十四。
僧道一千八百丹五名。
大德八年报数:
户一十八万八百七十三:
南人户一十八万三百二十三。
北人户五百五十。
僧道一千八百丹五名:
僧尼行童一千六百四十三名。
道士女冠一百六十二名。
录事司:
户一万一十三:
南人户九千六百四十一。
北人户三百七十二。
僧道四百一十七名:
僧尼行童三百八十七名。
道士三十名。
南海县:
户六万七千一百六十六:
南人户六万七千一百六十六。
北人户无。
僧道二百九十五名:
僧尼行童一百九十名。
道士女冠一百五名。
番禺县:
户二万七千六百四十一:
南人户二万七千四百九十。
北人户一百五十一。
僧道三百一十一名:
僧尼行童二百八十六名。
道士女冠二十五名。
东莞县:
户二万四千三百九十八:
南人户二万四千三百九十四。
北人户四。
僧道三百七十四名:
僧尼三百五十四名。
道士二十名。
增城县:
户七千六百二十八:
南人户七千六百二十六。
北人户二。
僧道一百六十二名:
僧尼一百四十二名:
道士二十名。
香山县:
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九:
南人户一万一千三百四十八。
北人户二十一。
僧道六十八名:
僧尼四十三名。
道士二十五名。
新会县:
户三万九百一十三:
南人户三万九百一十三。
北人户无。
僧道一百三十八名:
僧尼行童一百丹八名。
道士三十名。
清远县:
户一千七百四十五:
南人户一千七百四十五。
北人户无。
僧道四十名:
僧尼二十八名:
道士一十二名。
○土贡
任土作贡,其来尚矣,尊君之义,人心所同。广为禹迹所奄,杨州之地,厥篚织贝,厥包橘柚,载之禹贡,历历可稽。汉初赵佗,因陆贾使回,献白璧一双,翠鸟千,贝五百,桂蠹一器,生翠四十双,此一时事也。后汉岁献龙眼、荔枝,十里一置,五里一堠。和帝元兴元年,临武长唐羗上书谏止,帝下诏勑太官勿受献,由是遂省。宋武帝时,州献入筒细布一端八丈,帝恶其精丽劳民,付有司弹劾,以布还,并制岭南禁作此布。唐制:州贡银、藤、簟、竹席、荔枝、鼊皮、鳖甲、蚰蛇胆、石斛、沉香、甲香、詹糖香。宋太平兴国八年,诏曰:「广州岁贡藤,每斤去皴麤,中用者纔三两。自今取堪用者,无使负重致远,匮民力焉。」又九域志所载:「土贡:沉香一十斤,甲香三斤,詹糖香、石斛各二斤,龟壳、水马各二十枚,鼊皮二十领。」元丰九域志卷九广南路:「土贡:沉香一十斤,甲香三斤,詹糖香、石斛各二斤,龟壳、水马各三十枚,鼊皮一十张,藤席二十领。」注称:「席宜作簟。」后悉除之。圣朝不贵异物,进贡所供药物而已。上无玩好之需,下无劳顿之扰,其视十里走红尘者,相去有间矣。今以进献物色,具载于后。
番禺县:
藿香五十斤,广茂壹佰斤 【 又名青姜】 ,柯子五十斤,随风子壹斤,史君子二十斤。
南海县:
龙眼子二斤,桄榔子壹斤,史君子三十斤,姜黄二十斤。
香山县:
蛤蚧七十对。
○税赋
什一取民,古之制也。汉晋而下,立法不同。唐自租庸调法既坏之后,兵戈日兴,土狭费广,陌钱、间架之类,往往病民。宋行雇役之法,故于田税之外,又有夏役、秋役、茶钱、赏给之需;商税之外,复有地基、河渡、银场、经制之目,名件不一,民以为病。圣朝混一,首以宽民力为第一义,凡宋无名之赋,一切蠲除之。广为极边,愈加优恤。惟种田纳地税,买卖纳商税 【 商税三十税一】 ,鱼盐舶货之征,随土所有。自此之外,秋毫不扰。今将税赋名件疏列于后,附以前代诸色科名,以记沿革。
税粮
盐课
商税
酒课
税粮
本路一司七县:
田土
田钱 壹佰柒拾伍贯贰佰肆拾伍文肆分。
计正耗米 壹万贰仟肆佰参拾肆石陆斗贰升伍合肆抄参撮。
正米 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壹石壹斗肆升肆合玖勺整。
鼠耗分例米 捌佰壹拾参石肆斗捌升壹勺肆抄参撮。
税户 贰万捌仟壹佰柒拾柒户。
丁 贰万参仟壹佰贰拾捌丁。
米 壹万肆仟伍佰参拾玖石陆斗参升肆勺。按田钱、税户正耗米总数与下列正米、鼠耗分例米合计,理应相符。上下各数多有相符,有一二数不符。此处相差甚大,可能非正耗米总数。当时米容量单位为万仟佰拾石斗升合勺抄撮圭。
正米 壹万参仟柒佰参拾壹石参斗肆升。
鼠耗分例米 玖佰陆拾壹石壹斗玖升参合捌勺。
客户 参万捌仟参佰参户。
丁 参万捌仟参佰参丁。
计正耗米 肆仟柒佰参石陆斗贰升参合柒勺。此正耗米总数应为肆仟捌佰参石柒斗柒升伍合柒勺,相差四数。
正米 肆仟肆佰捌拾玖石伍斗壹升。
鼠耗分例米 参佰壹拾肆石贰斗陆升伍合柒勺。
南海县:
民粮 壹万壹仟壹佰玖拾捌户。
计正耗米 捌仟肆拾捌石贰斗玖升参合玖勺。
田钱 参拾柒贯肆佰玖拾玖文玖分。每文科米伍升。
计正耗米 贰仟捌佰壹拾玖石陆斗壹升壹合玖勺。此正耗米总数应为贰仟捌佰壹拾玖石陆斗参升壹合玖勺,「壹升」为「参升」,总数与分数必有一误,下同。
正米 贰仟陆佰参拾伍石壹斗柒升。
鼠耗分例米 壹佰捌拾肆石肆斗陆升壹合玖勺。
丁税户 壹万壹仟壹佰玖拾捌户。
丁 捌仟捌佰捌拾丁。
计正耗米 伍仟贰佰贰拾捌石陆斗陆升贰合。
正米 肆仟捌佰捌拾陆石陆斗。
鼠耗分例米 参佰肆拾贰石陆升贰合。
番禺县:
民粮 贰仟柒佰参拾贰户。
计正耗米 参仟玖拾柒石玖斗参升肆合参勺贰抄肆圭。
田钱 壹拾柒贯陆拾参文柒分陆厘。
计正耗米 壹仟捌佰贰拾贰石参斗参升参合捌勺贰抄肆圭。
正米 壹仟柒佰参石壹斗壹升伍合柒勺贰抄。
鼠耗分例米 壹佰壹拾玖石贰斗壹升捌合壹勺肆圭。
丁 贰仟壹佰伍拾柒丁。
计正耗米 壹仟贰佰柒拾伍石陆斗伍合。
正米 壹仟壹佰玖拾贰石壹斗伍升。
鼠耗分例米 捌拾参石肆斗伍升五合。
东莞县:
民粮 贰万参仟柒佰贰拾柒户。
计正耗米 肆仟贰佰参拾参石肆斗壹合伍勺。
田钱 肆拾贰贯玖佰贰拾柒文。
计正耗米 捌佰肆拾捌石参升捌合壹勺。此正耗米总数应为捌佰肆拾捌石参升玖合贰勺,「捌合壹勺」为「玖合贰勺」。
正米 柒佰玖拾贰石伍斗陆升。
鼠耗分例米 伍拾伍石肆斗柒升玖合贰勺。
丁 贰万壹仟肆佰肆拾参丁。
计正耗米 参仟参佰捌拾伍石参斗陆升贰合参勺。
正米 参仟壹佰陆拾参石捌斗玖升。
鼠耗分例米 贰佰贰拾壹石肆斗柒升贰合参勺。
新会县:
民粮 壹万捌仟陆佰壹拾户。
计正耗米 壹万陆佰伍拾石伍斗玖升伍合壹勺贰抄伍撮肆圭。
田钱 陆拾伍贯伍佰伍拾捌文参分肆厘。
计正耗米 参仟捌佰柒拾石捌斗壹升陆合壹勺贰抄伍撮肆圭。此正耗米总数应为参仟捌佰柒拾柒石捌斗壹升陆合壹勺贰抄伍撮肆圭,漏记「柒石」。
正米 参仟陆佰贰拾肆石壹斗贰升柒合贰勺贰抄。
鼠耗分例米 贰佰伍拾参石陆斗捌升捌合玖勺伍撮肆圭。
丁税客户 壹万捌仟陆佰壹拾户。
丁 壹万玖仟陆拾参丁。
计正耗米 陆仟柒佰柒拾贰石柒斗柒升玖合。
香山县:
民粮 捌仟参佰壹拾贰户。
丁 捌仟肆佰伍拾玖丁。
田钱 参佰贰文。
计正耗米 贰仟参佰玖拾玖石陆斗捌升玖合。
田地 参仟壹佰壹拾顷壹拾捌亩。
田钱 参佰贰文。
计正耗米 壹仟贰拾参石玖斗壹升伍合壹勺。此正耗米总数应为壹仟贰拾陆石玖斗壹升伍合壹勺,「参石」为「陆石」。
正米 玖佰伍拾玖石玖斗参升。
鼠耗分例米 陆拾陆石玖斗捌升伍合壹勺。
增城县:
民粮 壹仟陆佰伍拾玖户。
计正耗米 参仟参拾捌石肆斗柒升肆勺肆抄。
田地 壹仟贰佰陆拾伍顷捌拾伍亩。
田钱 捌贯参佰玖拾玖文。
计正耗米 壹仟捌佰肆拾石参斗参升柒合玖勺肆抄。
正米 壹仟柒佰壹拾玖石玖斗肆升贰合。
鼠耗分例米 壹佰贰拾石参斗玖升伍合玖勺肆抄。
丁税户 壹仟陆佰陆拾肆户。
丁 壹仟肆佰壹拾捌丁。
计正耗米 壹仟壹佰玖拾捌石壹斗参升贰合伍勺。
正米 壹仟壹佰壹拾玖石柒斗伍升。
鼠耗分例米 柒拾捌石参斗捌升贰合伍勺。
录事司:
民粮 壹佰柒拾陆户。
田钱 贰贯贰佰玖拾玖文伍分。
计正耗米 壹佰伍拾陆石柒斗壹升参合捌勺陆抄玖撮贰圭。
正科米 壹佰壹拾柒石捌斗陆升贰抄玖撮贰圭。
正米 壹佰壹拾石壹斗肆升玖合伍勺陆抄。
鼠耗分例米 柒石柒斗壹升肆勺陆抄玖撮贰圭。
包纳米 参拾捌石捌斗伍升参合捌勺肆抄。
正米 参拾陆石参斗壹升贰合。
鼠耗分例米 贰石伍斗肆升壹合捌勺肆抄。
清远县:
民粮 陆拾陆户。
计正耗米 伍拾贰石柒斗捌升壹合参勺捌抄捌撮。
田钱 壹贯贰佰参拾壹文玖分。 每文科米壹升陆合。
计正耗米 肆拾伍石捌斗贰升柒合捌抄捌撮。此正耗米总数应为肆拾伍石捌斗参升柒合捌抄捌撮,「贰升」为「参升」。
正米 肆拾贰石捌斗参升捌合肆勺。
鼠耗分例米 贰石玖斗玖升捌合陆勺捌抄捌撮。
丁税户 陆拾陆户。
丁 壹拾壹丁。每丁米伍斗玖升。
计正耗米 陆石玖斗肆升肆合参勺。
正米 陆石肆斗玖升。
鼠耗分例米 肆斗伍升肆合参勺。
盐课
天一生水,润下作咸,是为五味之最。虽民食之所需,而古人什一之税,犹未及此。自齐以鱼盐富强,历代因之,以资国用。设官榷卖,遂以为常。宋设立盐场一十七处,自归附后,起废合并不一。至元三十年,止设一十四处,初定额办盐贰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引贰百斤。大德六年,添办盐捌仟肆佰贰拾肆引贰佰斤。通以三万引为额,每引给工本壹拾两,与灶户煎办。 【 每一引官价一定十五两。】 提举官置司广州。本路所管者,靖康、香山、东莞、归德、黄田、海晏、矬峒七场而已。其隆井、招收、小江三场,隶潮州路。淡水、石桥二场,隶惠州路。双恩、咸水二场,隶南恩州。以其据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其」字为「上」字。盐场皆属扬举司,故并录于此。
本司各场周岁总办:
客旅盐 捌千玖百玖引。
散办盐 贰万壹千壹百玖拾壹引。散办盐总数与后列分数合计不符有工本十二场散办盐合计壹万玖千伍百肆拾伍引,无工本二场散办盐壹千伍百肆拾陆引,合计贰万壹千玖拾壹引,比此数少壹百引,总数与分数必有一误。
官吏食盐,民食盐,灶户食盐。
有工本一十二场,计盐二万八千四百五十四引。
小江场周岁办盐七千八百二十四引:
客旅盐三千九百六十四引。
散办盐三千八百六十引。
招收场周岁办盐二千八十六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