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志


东溪隘 在崇善里卓埔山之下,通永春界。嘉靖元年,知县龚颖建。

燕尾隘 在龙涓里,通龙溪县界。嘉靖二年,知县龚颖建。

鳌岭隘 在崇信里军寨山之下,通龙溪县界。正德十年,知县彭黄建。

白泥隘 在长泰里,与南安连界,通晋江,抵府城。嘉靖二年,知县龚颖建。今废,有木栅在焉。

桃舟隘 感德、常乐二里之间,西通长泰,北接永春,实盗贼往来之冲。知县汪瑀,拟于白叶堡弓兵内,拨三十名分番防守,量置公馆、营房,以栖兵卒。申请分巡道汪,转详察院曾,俱已依拟,方今兴造。

以上十一隘。

八、乡里

《地提总》“乡之为言,向也,众所向也;里之为言也,众所止也。”古者五十家为一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至汉,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置三老,职教化之事。故敬敏仁恤之书于闾,孝弟姻睦书于族,德行道艺之书于党,此周人之教也。今朝之制,分里编户,有乡、有里、有都,远近民相率为善,此先王建国遗制也。志《乡里》。

在 坊

置县之初,增以南安近地,析为四乡,统十六里十有八都。国朝始以在县治为坊,乡及里仍旧,而无都。凡统图四十有二,后省为一坊十五里,统图一十七。

归善乡

长泰里一图 在县东一十里,旧为第一都。

永安里一图 在县治南隔渡,旧为第二都。

光德里一图 在县西五里,旧为第三、四都。

依仁里一图 在县西南二十里,旧为第五都。

积德乡

新溪里一图 在县西北二十里,旧为第六都。

新康里一图 在县西北五十里,旧为第八都。

崇信里一图 在县西北八十里,旧为第八都。

龙涓里一图 在县西北一百里,旧为第九都。

金田乡

龙兴里一图 在县西北五十里,旧为第十都。

还集里一图 在县西北七十里,旧为第十一、十二都。

还集里二图 在县西北七十五里,嘉靖元年分析。

感德里一图 在县西八十里,旧为十三都。

常乐里一图 在县东北八十里,旧为第十四都。

修仁乡

感化里一图 在县北五十里,旧为第十五都。

来苏里一图 在县东北五十里,旧为第十六都。

崇善里一图 在县东北四十里。旧有清源里,为第十七都,而崇善里为第十八都。国朝正统间,始以清源并归本里。

已上四乡一十七里,远近不一,居民善恶不同。嘉靖六年,知县黄怿,申明圣谕,及仿蓝田吕氏、古灵陈氏,作《乡约》一篇,颁示居民读《约》法:

首读圣谕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莫作非为。”

次读蓝田吕氏乡约曰:“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次又读古灵陈氏教词曰:“为吾民者,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子弟有学,乡闾有礼,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无堕农业,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行者让路,耕者让畔,斑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则为礼义之俗矣。”

终读本县禁约曰:“一禁火葬,二禁赌博,三禁教唆词讼,四禁投献田地,五禁男女混杂,六禁僧道娶妻,七禁私开炉冶,八禁盗宰耕牛,九禁伪造假银,十禁般演杂剧,十一禁社保受状,十二禁教读乡谈,十三禁元宵观灯,十四禁端午竞渡。是皆责之约正,用以督劝。”

九、风俗

观赤子始生,其啼声则一,及其既长,言语不同,暨所嗜亦异,非其所习然欤?风俗之有系于习也尚矣!安溪之俗,或醇或漓,因人变化虽不同,然亦顾司政、教者所以导之何如耳。故书,俾观风者,知所教焉。志《风俗》。

安溪,泉支邑也。其地土沃人醇,素号易治。西北多山岭,民附谷以居。甲乙相失,无复聚落。风气柔而不悍,事有忿輙争,获伸即止,故民无远逮之狱。近县数都,彬彬业儒,盘郁山村,则罕诵诗书。疾信祷,不多服药。治丧颇用浮屠,诗礼家易以奠祭,富者厚葬而越礼,贫者火化而棺以瓦。冠昏之仪,多循泉俗,衣履习尚,亦随而变。桑柘少植,惟种木绵。女工织紝,冬绵夏葛。洋田则种二季,膏田植以糯稻;依山之户,垒石而耕。人少出赘,贫甚不为僧道。民树艺而外,百无能解。商贾百工艺业,咸远人擅之,以有其利;至于书计,亦且仰于外人;渔盐橘果之利,转贩自外而至,利射一倍,兹并狃于慵逸矣。初时颛尚质啬,故民殷而耻逋负,迩则侈美相高,用度糜费,民间稍益匮乏。坊市中尤事花鸟,击筑、弹筝之声,达于宵夜,浸失朴笃之风,识者病之。幸其中有异资,不混流俗,尚知重礼教、崇信义,今之有司又雅知表正,庶可以革薄从忠,而冀见于太古之遗云。

《旧志》:土沃人醇,俗尚朴野。(宋《本志》)

掌地成田。(宋处士黄锐诗)

民淳讼简,素称易治。(王十朋《止讼文》)

儒者安于闾里,以漂泊为病;仕者守其途,辄以奔竞为羞。(宋《郡志》)

人好佛事。(《图经》)

重婚姻丧祭。(同上)

槟榔代茶(槟榔消瘴,今宾客相见,必设此此为重。俗之婚聘,亦藉此以贽焉。《方舆胜览》)。

病少服药,专事祭祷。(《旧志》)

木少桑柘,妇罕蚕织。(宋《郡志》,今多织葛麻)

狃于安逸,业儒者寡。(宋《本志》)

民之有丧,富者则侈费而违礼,贫者则火化而伤恩。(《宋志》,旧载宋嘉定条例)

其人乐善,素号佛国。(宋张阐《志》)

素业诗书。(朱曹《修睦建学表》) 

气候(附)

气候多燠。(宋陈复斋《惠民药局记》)

春夏之交,雨淖则有河鱼腹疾,蒸旱则瘴痞作焉。(同上)

蓝水秋来八九月,芒花山瘴一齐发。(陈复斋诗)

冬无冰雪,或不御绵。(宋《郡志》)

岚阴常至午,阳景犹氛翳。(宋朱文公《留安溪诗》)。

十、土田

《禹贡》:“因土田而制赋”。盖土田乃民食之所出,国之所资,古天子巡狩,入诸侯之疆,必考其田野辟、否,而行庆、让。汉唐以来,察吏治者,亦以为重。盖邦本所系,长民者所当究心也。志《土田》。

唐、宋、元

土田顷、亩无考。

国朝

田亩备载赋役黄册。今自洪武二十四年造册,考至嘉靖三十一年。

洪武二十四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三顷四十七亩五分三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三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厘;

地一十顷六亩三厘;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六顷九十四亩八分。

田一千一百七十九顷八十一亩一分;

地三十九顷六十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永乐元年十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七十四亩五分九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二十一亩八分六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六亩一分六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二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宣德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三顷九十七亩五分九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田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四十四亩八分六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二十九亩一分六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二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正统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一十亩七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五十七亩九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三十九亩二分七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五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景泰三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四十亩七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八十七亩九分一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六十九亩二分一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五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天顺六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四十四亩三分八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九十一亩六分五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七十六亩九分五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一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成化八年、十八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四十七亩三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九十四亩五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八十亩八分七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弘治五年、十五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五顷六十一亩七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九顷八亩九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一顷八十三亩二分七厘;

地三十九顷七十二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正德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六顷七十五亩五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顷二十二亩七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二十五亩五分七厘;

地四十顷八亩六分;

山七顷七十六亩三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二十三亩。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二亩一分;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顷七十亩二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四十九亩八分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一亩一分;

山七顷九十七亩;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六十三亩三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二亩一分;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租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一顷一十亩五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六十六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一十七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二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分三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四顷六十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四十九顷一十四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四十亩一分;

职田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官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二顷五亩七分。

田一千一百八十三顷二十一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五十七亩二分三厘;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三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四百一顷五分四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三顷九十四亩六分四厘。

田一百五十四顷四十八亩一分四厘。

官租田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二顷五亩七分。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二十一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五十七亩二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屯田

永宁卫左所计三十三顷六十亩,坐本县光德、永安等里。

永宁卫右所计一十五顷,坐本县新溪、来苏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