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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
年记
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归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归。
九年,攻析。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阙〉。
十四年,伊〈阙〉。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兹氏。
廿六年,攻离石。
廿七年,攻邓。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陆。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启封。
卅三年,攻蔡、中阳。
卅四年,攻华阳。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刚。
卅八年,阏舆。
卅九年,攻怀。
年
一年,攻邢丘。
二年,攻少曲。
三年。
四年,攻大(太)行,□攻。
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
六年,攻□亭。
七年,攻长平。十一月,敢产。
八年,攻武安。
九年,□□□。
五十年,攻邯单(郸)。
五十一年,攻阳城。
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
五十三年,吏谁从军。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正月,(速)产。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庄王元年。
庄王二年。
庄王三年,庄王死。
今元年,喜傅。
二年。
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史。
四年,□军。十一月,喜□安陆□史。
五年
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十一月,获产。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
十三年,从军。
十四年。
十五年,从平阳军。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
十七年,攻韩。
十八年,攻赵。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备敬(警)。
廿年,七月甲寅,妪终。韩王居□山。
廿一年,韩王死。昌平君居其处,有死□属。
廿二年,攻魏粱(梁)。
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王□□。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时,产穿耳。
廿八年,今过安陆。
廿九年
卅年
语书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干)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以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知)(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又)廉絜(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辨(别)治,是以不争书(署)。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疾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视(示)力,盱询疾言以视(示)治,誈认丑言斫以视(示)险,坑阆强肮(伉)以视强,而上犹智之(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语书
秦律十八种
田律
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垦田畼毋(无)(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雨、水潦、()、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防病八月囗囗之。
春二月,毋敢伐木山林及雍(壅)水。不夏月,毋敢夜(择)草为灰,取生荔、卵鷇,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槀,相输度,可(也)。
禾、刍槀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田律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裹、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田律
百姓居田舍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田律
厩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典,治(笞)卅。 厩苑律
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 厩苑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囗囗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盘、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囗囗
仓律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馀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旬事邑里于廥籍。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其出入禾、增积如律令。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之积粟,义(宜)积之,勿令败。 仓
入禾稼,刍槀,辄为廥籍,上内史。刍槀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 仓
禾、刍槀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也)。廥才(在)都邑,当囗囗囗囗囗囗囗囗者与杂出之。 仓
囗囗囗囗囗不备,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强。其毋(无)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与仓囗杂出之,(索)而论不备。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 仓
程禾、黍囗囗囗囗以书言年,别其数以禀人。 仓
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 仓
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秙(黏)稻。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 仓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仓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仓
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仓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赐,禀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仓
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禀毁(毇)者,以十斗为石。 仓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 仓
有事军及下县者,赍食,毋以传贷县。 仓
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仓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县马劳,有(又)益壶〈壹〉禾之。 仓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仓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仓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 仓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仓
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馀益为后九月禀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禀。 仓
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 仓
食囚,日少半斗。 仓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隶妾欲以丁粼者二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 仓
畜鸡离仓。用犬者,畜犬期足。猪、鸡之息子不用者,买(卖)之,别计其钱。 仓
金布律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金、布,以律。 金布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金布
有买及有买(卖)(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金布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囗囗囗囗囗囗囗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豤(艰)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以叚(假)之。 金布律
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
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未赏(偿),其日(足)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足)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金布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赏(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