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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
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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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四
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五
附录一
附录二
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一
世宗实录
正德十六年(五月)
嘉靖元年(七月)
嘉靖二年(四月、六月、十一月)
嘉靖三年(四月)
嘉靖四年(四月、六月、八月)
嘉靖六年(九月)
嘉靖八年(十月)
嘉靖九年(三月)
嘉靖十年(二月)
嘉靖十二年(九月)
嘉靖十五年(七月)
嘉靖十八年(闰七月)
嘉靖十九年(二月)
嘉靖二十一年(五月)
嘉靖二十三年(八月、十二月)
嘉靖二十四年(四月)
嘉靖二十五年(二月)
嘉靖二十六年(三月、六月、七月、十一月、十二月)
嘉靖二十七年(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十二月)
嘉靖二十八年(三月、四月、六月、七月)
嘉靖二十九年(七月)
嘉靖三十一年(四月、五月、七月)
嘉靖三十二年(三月、四月、五月、十月)
嘉靖三十三年(三月、五月、六月、七月、十月)
嘉靖三十四年(四月、五月、六月、十一月、闰十一月、十二月)
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二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
嘉靖三十六年(八月、九月、十一月)
嘉靖三十七年(正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闰七月、十月、十一月)
嘉靖三十八年(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十一月)
嘉靖三十九年(二月、三月、五月、十月、十一月)
嘉靖四十年(五月、闰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十一月)
嘉靖四十一年(二月、六月、十月)
嘉靖四十二年(正月、二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十月)
嘉靖四十三年(二月、三月、四月、六月)
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七月、八月、九月)
嘉靖四十五年(正月、四月、九月、十二月)
〔正德十六年五月庚申〕,海上诸岛夷自广东入贡者,旧制:验实奏闻,则榷其赀以充国用。久之,奸利之徒冒称入贡
,去来无时;而有司利其所榷,漫不之禁。滋成内讧,民甚患之。至是,守臣以闻。诏:『自今外夷来贡,必验有符信;且及
贡期,方如例榷税。其奸民私舶不系入贡——即入贡不以期及称诸夷君长遣使贸迁者,并拒还之』。
〔嘉靖元年七月丁巳〕,广东贼方甘同等下海通番,劫掠居民,势炽甚;按察使汪鋐先任海道副使,率兵捕获。事闻,
诏升鋐俸一级,赐银、币;甘同等枭示如律。
〔嘉靖二年四月乙亥〕,巡按福建御史王以旗等言:『盗起广东,转入漳、泉,势甚猖獗;请罪诸纵盗不捕者』。得旨
:『地方多盗,所司不能预防遏截,法当逮治。第时方有事,姑停俸,令剿贼自赎。事定,别议功罪以闻』。
〔六月〕甲寅,日本国夷人宗设、谦导等赍方物来贡,已而瑞佐、宋素卿等后至;俱泊浙之宁波,互争真伪。佐被设等杀
死,素卿窜慈溪纵火大掠,杀指挥刘锦、袁琎,蹂躏宁、绍间,遂夺舡出海去:巡按御史以闻。得旨:『切责巡视、守、巡等
官先事不能预防、临事不能擒剿,姑夺俸;令镇、巡官即督所属调捕,并核失事情罪以闻。其入贡当否事宜,下礼部议报』。
〔戊辰〕,礼部覆:『日本夷人宋素卿来朝勘合,乃孝庙时所降;其武庙时勘合,称为宗设夺去。恐其言未可信,不宜容
其入朝。但二夷相杀,衅起宗设,而宋素卿之党被杀甚众。虽素卿以华从夷事在幼年,而长知效顺,已蒙武宗宥免;毋容再问
。惟令镇、巡等官省谕宋素卿回国,移咨国王令其查明勘合,自行究治;待当贡之年,奏请议处』。既而给事中张翀、御史熊
兰等言:『各夷怀奸仇杀,事干犯顺;乞明正其罪』。上谕:『系宋素卿及宗设夷党于狱,待报论决;仍令镇、巡官详鞫各夷
情伪以闻』。
〔十一月癸巳〕,兵科给事中夏言等:『顷倭夷入贡,肆行叛逆;地方各官先事不能防御、临变不能剿捕,而前后章奏言
辞多遁,功罪未明。该部按据来文,迁就议拟;虽云行勘,亦主故常。乞敕风力近臣,重行覆勘。且宁波系倭夷入贡之路,法
制具存,尚且败事;其诸沿海备倭衙门,废弛可知。宜令所进官由山东循维扬历浙、闽以极于广,会同巡抚逐一按视,预为区
画。其倭夷应否通贡绝约事宜,乞下廷臣集议』。得旨:『差风力给事中一员往。其余事宜,兵部议处以闻』。乃遣给事中刘
穆往按其事。
〔嘉靖三年四月壬寅〕,刑部覆:『御史王以旗议福建滨海居民每因夷人进贡,交通诱引,贻患地方;宜严定律例。凡
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如私贩苏木、胡椒千斤以上例;交结番夷互市称贷、绐财构衅及教诱为乱者,如川、广
、云、贵、陕西例;私代番夷收买禁物者,如会同馆内外军民例;揽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如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事泄例
:各论罪。怙恶不悛者,并徙其家。第前所引例已足尽法,徙家太重,请勿连坐。仍通行浙江、广东一体榜谕』。从之。
〔嘉靖四年四月癸卯〕,初,浙江鄞县民宋缟潜入日本,更名宋素卿,谋贡射利;后复与倭夷宗设等争贡相仇杀,宁、
绍骚动:守臣以闻。查勘久未明,遣给事中刘穆、监察御史王道往鞫之。至是,以狱上。刑部覆奏,得旨:『素卿谋叛,夷人
中林望、古多罗等故杀;素卿、夷伴,俱宜论死。其防御失事官员,各谪戍、夺俸有差。素卿家属、财产应否缘坐没入,再查
议报夺』。
〔六月己亥〕,遣琉球夷人蔡渊等、日本夷僧妙贺等各归国。
敕谕日本国王,以宋素卿、中林等凶叛就戮;妙贺等无罪,以礼遣还。其元恶宗设及佐谋倡随机数人,亟捕系缚送中国,以
听天讨;余并罔治。掳去人民,仍优恤送归;否则,将闭绝贡路,徐议征讨。时有琉球国贡使郑绳归国,即令赍敕转谕之。
〔八月甲辰〕,初,浙江巡按御史潘仿言:『漳、泉等府黠猾军民私造双桅大舡下海,名为商贩,时出剽劫;请一切捕治
』。事下——兵部议:『行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舡,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虽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卫。官吏军知而
故纵者,俱谪发烟瘴』。得旨:『沿海居民所造捕鲜舡,毋得概毁;他如所议行』。
〔嘉靖六年九月丙戌〕,浙江巡按御史杨彝言:『旧例,日本入贡以十年为期,从众不得过百人、贡舡不得过三只,亦
不许以兵仗自随。正德六年以后,使臣桂悟、宗设等各从众至五、六百人,又有副使宋素卿等一百五十人,各诘真伪,争端滋
起。请令布政司移咨本国:今后遣使入贡,务遵定例;如违,定行阻回。仍行巡海、备倭诸臣修战具、谨烽堠,选锋蓄锐,以
戒不虞』。报可。
〔嘉靖八年十月己巳〕,初,佛朗机火者亚三等既诛,广东有司乃并绝安南、满剌加;诸番舶皆潜泊漳州,私与为市。
至是,提督两广侍郎林富疏其事;下兵部——议言:『安南、满剌加自昔内属,例得通市;载在「祖训」、「会典」。佛朗机
,正德中始入,而亚三等以不法诛,故驱绝之;岂得以此尽绝番舶!且广东设市舶司,而漳州无之;是广东不当阻而阻、漳州
当禁而反不禁也。请令广东番舶例许通市者,毋得禁绝;漳州则驱之,毋得停泊』。从之。
〔嘉靖九年三月甲辰〕,琉球国王世子尚清遣陪臣蔡瀚赍方物、马进贡。……瀚来经日本,日本国王源义晴因托赍表文
,言『向为本国多虞,干戈梗路;正德勘合不达东都,以故宋素卿捧弘治勘合而来。乞恕其罪,遣还归国;并乞新勘合金印,
复修常贡』。礼部验其文,俱无印篆;言『夷情谲诈,不可遽信。乞敕琉球国王遣人传谕日本,令其擒献宗设,送回掳去指挥
袁琎,然后参酌奏请裁夺』。上从之。
〔嘉靖十年二月戊寅〕,先是,海贼洪周盛、林举等聚众数百人,流劫福建沿海郡县及广之惠、潮、浙之台、温,杀伤
吏民;周盛死,举代领其众,与别部海贼洪体谟、王辅成等合,势益炽盛。浙江海道佥事姜仪募武勇守要害,督理兵船剿之;
生擒体谟、辅成,余贼溺水死,所俘获数百人。巡视浙、福都御史胡琏上其功,诏赏仪银十两、纻丝一表里。其失事人员,俱
下巡按御史逮问。举等处决枭示。
〔嘉靖十二年九月〕辛亥,兵部言:『浙、福并海接壤,先年漳民私造双桅大船,擅用军器、火药违禁商阪,因而寇劫
;屡奉明旨严禁。第所司玩愒,日久法弛;往往肆行如故,海警时闻。请申其禁』!上曰:『海贼为患,皆由居民违禁贸易。
有司既轻忽明旨,漫不加察;而沿海兵巡等官又不驻守信地,因循养寇,贻害地方。兵部其亟檄浙、福、两广各官督共防剿;
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自后沿海军民私与贼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各巡按御史速查连年纵寇及纵造海船官,具以名闻』
。
〔嘉靖十五年七月壬午〕,兵部覆御史白贲条陈备倭事宜:『一、沿海水寨皆系通贼要路,故设备倭把总等官,分布要
害,往来哨守。其后将士玩弛,哨守舡只移泊内港;遂使盗贼纵横,贾人被掠。请下所司将浯屿等五寨南、北、中三哨各立木
牌,标列官军器具之数;分地巡逻,互相策应:务使彼此联络,以靖海洋。一、龙溪嵩屿等处地险民犷,素以航海通番为生;
其间豪右之家,往往藏匿无赖,私造巨舟、接济器食,相倚为利。请下所司严行禁止。一、居民泛海者皆由海门嵩屿登岸,故
专设捕盗馆;宜令本馆置籍刻符,民有出海货卖在百里外者,皆诣捕盗官处自实年貌、贯址,以符给之,约期来销:使去有所
由,归有所止。一、沿海巡司徭编弓兵,共抽三百人;以一百五十名送安边馆,以一百五十名送浯屿水寨:皆令征银解约,召
募土兵,以备海警。一、贼舟出没,不可踪迹;而各寨每遇警报,乃以文移相闻,缓不及事。请令水寨各设火牌二十四面;贼
舟至,递出火牌,互相转报。一、沿海水寨阅上番,军士老羸不堪者遣回;纳银或扣折口粮,以给军饷。一、海澳舟居之民,
所有见丁皆令报官,推立澳长一人、小甲二人,籍记澳民姓名;一船彼劫,澳长、小甲即率众追之。仍禁制澳民,不得下海通
番。一、请申明赏例:捕得其盗一人者赏银三两,二人以上递加。所得贼物,尽以给赏;若番夷违禁之货,则以其半给之:将
士不得吝赏,以沮士气。一、防海兵士多为将领所卖,使之分月更番,互相容隐;踵成夙弊。请便宜委官编立年貌、贯址册藉
,不时查核;有代更脱役者,如律治罪』。奏上,报可。
〔嘉靖十八年闰七月甲辰〕,日本国王源义晴复遣使来贡。先是,嘉靖二年,日本使臣宗设等入贡;比归,肆掠,虏中
国吏民以去。自此绝,不通贡者十有七年。至是,复修贡;浙江镇、巡官以闻。上曰:『夷性多谲,不可轻信。所在巡按御史
督同三司官严加译审,果系效顺,如例起送;仍严禁所在居民无私与交通,以滋祸乱。余如所拟』。
〔嘉靖十九年二月〕丙戌,日本王源义晴差正、副使硕鼎等来朝贡马及献方物;宴赉如例,又加赐国王、王妃、使方物
各给以价。初,日本自嘉靖二年用宋素卿、宗设等事,绝其朝贡。至是,复请通贡,因乞给赐嘉靖新勘合及归素卿等并原留货
物;言官论其不可。上命礼部会兵、刑二部、都察院佥议以闻;覆言:『夷情谲诈难信,勘合令将旧给缴完,始易以新。素卿
等罪恶深重、货物已经入官,俱不宜许。以后贡期定以十年,夷使不过百名、贡船不过三只;违者阻回。督遣使者归国,仍饬
沿海备倭衙门严为之备』。诏从之。
〔嘉靖二十一年五月〕庚子,初,漳州人陈贵等私驾大舡,下海通番。至琉球,为其国长史、通事蔡廷美等招引入港。
适遇潮阳海船争利,互相杀伤;廷美乃安置贵等于旧王城,尽没其赀。贵等夜奔,为守者所掩捕,多见杀。国王尚清知之,下
令国中乃止。至是,械系贵等七人,诬其为贼;遣廷美等赍表文送至福建,欲赴京陈奏。巡按御史徐宗鲁会同三司官重加译审
,列状以闻;留廷美等待命。上下部议,部臣覆奏:『贵等违法通番,自有律例。但琉球国王尚清纵容夷人屡次交易,又夺取
货物、羁留人众,横肆屠戮,复诬以为贼;其欺谩恣肆,宜加切责。仍听本部移咨,戒谕不得轻与中国商民交通贸易』。得旨
:『贵等违法通番,着遵国典,从重处治。琉球国既屡与交通,今乃敢攘夺货利、擅自拘杀我民,且又诬以为贼;诡逆不恭,
莫此为甚!夷使蔡廷美,本宜拘留重处;念素系朝贡之国,姑从宽放回。后若不悛,即绝其朝贡。令福建守臣备行彼国知之』
。
〔嘉靖二十三年八月戊辰〕,日本国先于嘉靖十八年入贡,二十年回国。至是,夷使释寿光等复来称贡。礼部言:『日
本,例十年一贡。今贡未及期,且无表文并正使,难以凭信;宜照例阻回。其方物,收候作下次贡仪;移文本国知会』。诏如
例阻回,方物仍令本夷带还;各该所司省发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