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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食货志
又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又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三国时则略卖人口之风大盛,
魏志杨俊传:「宗族知故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倾财赎之。」
魏志杨俊传:「俊转避地并州。本郡王象少孤特,为人仆隶,年十七八,见使牧羊,而私读书,因被棰楚。俊嘉其才质,即赎象著家,娉娶立屋,然後与别。」
魏志陈群子泰传:「正始中,徙游击将军,为并州刺史。……京邑贵人多寄宝货因泰市匈奴婢,金陵本无匈字。 泰皆挂之於壁,不发其封,及徵为尚书,悉以还之。」
翻志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又与人共买生口,各雇八匹,後生口家来赎,时价值六十匹。」
政府除没入罪人或其家属为官奴婢外,其因战胜获得之俘虏,当视与奴隶同科,
魏志毛玠传:「崔琰既死,玠内不悦,後有白玠者: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玠言曰:…」
吴志孙綝传:「綝叩头曰,愿徙交州。休曰,卿何以不徙滕胤吕據?綝复曰,愿没为官奴。休曰,何不以胤據为奴乎?遂斩之。」
魏志文帝纪黄初二年注引魏书:「十一月辛未,镇西将军曹真命众将及州郡兵讨破叛胡治元多卢水封赏等,斩首五万馀级,获生口十万,羊一百一十万口,牛八万,河西遂平。」
案:此等「生口」盖与「牲口」之地位略同矣。
吴志吕蒙传:「权嘉其功,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
官奴婢之年届七十或癃疾残病者,尚斥卖於市,则奴婢之从事非人的劳动概可知矣。
魏志三少帝纪齐王芳正始七年:「秋八月戊申,诏曰,属到市观见所斥卖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残病,所谓天民之穷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复鬻之,进退无谓,其悉遣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县振给之。」注「臣松之案:帝初即位有诏官奴婢六十以上免为良人,既有此诏,则宜遂为永制,七八年间而复货年七十者,且七十奴婢及癃疾残病者并非可售之物,而鬻之於市,此皆事之难解。」
案:帝初即位之诏,不过表示新主之恩泽,未必垂为永制。至年满七十之奴婢及癃疾残病者尚足为市场上之商品,正足表现当时劳力之缺乏与夫奴婢之从事非人的劳动,亦非事之难解者。王褒僮约云:「奴老力索,种莞织席,事讫休息,当舂一石。」其所反映出之西汉时高龄奴隶被迫劳动之惨状,可与三国时相辉映矣。
故杨顒谏诸葛亮之语以奴婢与鸡犬牛马同科,而视奴耕婢爨为当然,
蜀志杨戏传季汉辅臣赞注引襄阳记:「亮尝自校簿书,(杨)顒直入谏曰,为治有体,上下不可相侵,请为明公以作家譬之,今有人使奴执耕稼,婢典炊爨,鸡主司晨,犬主吠盗,牛负重载,马涉远路,私业无旷,所求皆足,雍容高枕,饮食而已。……」
毛玠对罪人妻子之没为奴婢者偶加矜叹,竟获罪於魏武几不免一死焉。(参看魏志毛玠传)
较奴隶之地位略高者为「客」,当时常以奴客并举,
蜀志糜竺传:「奴客二千。」
蜀志李严传注:「诸葛亮又与平子丰教曰,……愿宽慰都护勤追前阙,今虽解任,形业失故,奴婢宾客,百数十人。……」
魏志文德郭皇后传:「后曰,……奴客不在目前,当私取官竹木作梁遏。……」
往昔为客者,月取佣资,地位尚有同雇工,
崔寔政论:「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月一千。」(全後汉文卷四十六)
三国时则客之地位甚低,仅略高於奴隶,此就当时君主之多以「客」赐臣下可知也。
晋书外戚传王恂:「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
吴志潘璋传:「嘉禾三年卒,子平以无行徙会稽,璋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
吴志陈武传:「初表(武子)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
案:复人即复客,武传注引江表传谓孙权於陈武战死後命以武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江表传所云复客二百家,当即表所受赐者,故武传载权诏调「先将军有功於国家,国家以此报之。」则复客二百家应解作赐复客二百家,潘璋传亦应如此解释。
客以家计,知其人世代为客矣。奴婢有官私之分,客亦有官私之分,君主所赐与臣下者,殆皆官客也。
魏志赵俨传:「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俨复率署等攻之,贼即破灭。」
案:吕并即官客之一人。
客之地位虽低,然所提供之劳力,究不若奴隶之漫无限制,故在所谓主人眼中,蓄奴远较养客有利,
晋书华表传:「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财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
案:华表盖视奴较客有利,故使廙干请袁毅耳。
惟以客与雇工较,客所提供之劳力复较为无限制矣。
奴客而外,大多数之平民亦属终岁勤苦,
魏志司马芝传载芝奏有云:「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穫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而世主或以不急之务扰民,如魏明帝及吴主孙皓之大修官室,
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是时大治洛阳官,起昭阳太极殿,筑总章观,百姓失农时。直臣杨阜高堂隆等各数切谏,虽不能听,帝优容之。」注引魏略:「是岁起太极诸殿,筑总章观高十馀丈,建翔凤於其上。」
魏志明帝纪评:「于时百姓雕弊,四海分崩,不先聿修显祖,阐拓洪基,而遽追秦皇汉武,宫馆是营。」
吴志孙皓传宝鼎二年:「六月,起显明宫。」注「太康三年地记曰,吴有太初官,方三百丈,权所起也。昭明宫方五百丈,皓所作也。避晋讳故曰显明。吴历云,显明在太初之东。江表传曰,皓营新官,二千石以下皆自入山督摄伐木,又破坏诸茔,大开园囿,起山楼观,穷极伎巧,工役之费,以亿万计,陆凯固谏不从。」
诚所谓加重民困矣。宜魏吴诸臣之多上疏切谏也。
魏志杨阜传:「(明)帝既作许宫,又营洛阳宫殿观阁,阜上疏曰,……方今二虏合从,谋危宗庙,十万之军,东西奔赴,边境无一日之娱,农夫厂业,民有饥色,陛下不以是为忧,而营作官室,无有已时。……」
吴志华窍传:「宝鼎二年,皓更营新宫,制度弘广,饰以珠玉,所费甚多,是时盛夏兴工,农守俱废。窍上疏谏曰,……」
案:魏臣如董寻高柔王肃栈潜高堂隆辛毗毋丘俭诸人均尝上疏切谏明帝,兹举杨阜疏以见其略耳。
三、土地
汉质帝时,中国垦田面积约达七百万顷,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伏无忌所记质帝本初元年垦田面积,「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三国时垦田面积,以户口推之,当远不及汉质帝时之广,故魏文帝时洛阳附近尚树木成林,
魏志王昶传:「文帝践阼,徙散骑侍郎,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
晋武帝时,汲郡一郡新开荒地尚达五千馀顷,
晋书良吏王宏传:「武帝下诏称之曰,……今司隶校尉石鉴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导化有方,督积开荒五千馀顷,而熟田常课顷亩不减。……」
而空无人居之地或至数百里,盖受乱事之影响,与人口之减耗同也。
吴志孙韶传:「准南滨江屯候皆彻兵远徙,徐泗江准之地,不居者各数百里。」
惟垦田之减少,当以北部为甚,南部次之,此就人口减少之程度可以推知者。北部中当以冀州之垦田为最广,此就冀州户口之多可以推知也。
魏志杜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冀州户口最多,田多垦辟。」
分期言之,北部在大部耕地因乱荒废後,经当政者之努力开辟草莱,顷亩渐增。
案:曹操之努力屯田,实同垦荒耳,王昶传谓昶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经昶「斫开荒莱,勤劝百姓,垦田特多。」皆北部顷亩增加之例也。
而南部如吴,在孙休时垦田反有减少之情形,盖由田租过重使然,亦由吴之商业渐趋发达故耳。
吴志孙休传永安二年:「诏曰,……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欲求大定,岂可得哉?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之然乎?」
东汉时,土地之所有权多集於豪富之手,
魏志郑浑传往引张璠汉纪:「(郑)泰……知天下将乱,阴交豪杰,家富於财,有田四百顷,而食常不足。」
魏志董卓传注:「典略载卓表曰,臣伏惟天下所以有逆不止者,各由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
後汉书仲长统传昌言理乱篇调豪人「膏田满野」,又损益篇谓豪人「田亩连於方国」。
迨汉末大乱,地主阶级大受打击,死散之馀,土地遂多成公有,
魏志司马朗传:「朗……又以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合承大乱之後,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後汉书仲长统传昌言损益篇:「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
惟此种情形在北部特为显著,而在南部则因乱事较轻,地主所受之打击较小,多数当均仍保有其田业。刘备既定益州,时议欲以民田分赐将士,赵云以为不可,备卒从云之议。
蜀志赵云传注引赵云别传「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後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
知蜀对地主之土地所有权颇能尊重也。吴立国赖江东诸强豪之助力不小,自不欲对土地之分配情形有所变更,
案:如宋张顾陆全……诸氏,皆当时之豪宗也。
魏则对既存之地主阶级显加压迫,故仓慈之在敦煌,即割大姓田地以赋与小民,
魏志仓慈传「太和中迁敦煌太守,郡在西陲,以丧乱隔绝,旷无太守二十岁,大姓雄张,遂以为俗,前太守尹奉等循故而已,无所匡革。慈到,抑挫权右,抚恤贫羸,甚得其理。旧大族田地有馀,而小民无立锥之士,慈皆随口割赋,稍稍使毕其本项。」
盖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魏武帝夙已言之矣。
注:参看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魏书。
往昔地主之田业既多因所有者之死散而荒成公有,政府乃立於大地主之地位。依魏之制,民持官牛耕公田者,年纳收获之十分之六与政府,持私牛耕公田者,年纳收获之半与政府,
晋书慕容皝载记:「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宛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日,……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特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臣犹日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晋书傅玄传:「泰始四年,以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灾,玄复上疏日,……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有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
案:封裕所谓「持官牛田者」,应解作持官牛耕公田,盖大乱之馀,土无常主,田野荒废,土地之所有权多属政府也。又传玄所谓兵,与封裕所谓民,盖同处於政府之佃农之地位。
魏志任峻传注:「魏武故事载令曰,故陈留太守枣祗,天性忠能,……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後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覆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双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於官便,於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画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
案:计牛输谷,谓依所领官牛头数,按年输谷若干与政府也。枣祗则主张民按年缴纳所分田之收获之若干成与政府,应丰年政府可多得谷,秋年民之负担亦减。枣议卒获实行,当即封裕傅玄所称述之制也。
盖较佃农之输租於豪强,无以异矣。
三国时土旷人稀,土地分配问题,实不严重,患在人力不充,而不在土地不广,故杨沛有田二顷,其妻子竟不免饥寒,
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後占河南夕阳亭部荒田二顷,起瓜牛庐,居止其中,其妻子冻饿,沛亡,乡人亲友及故吏民为殡葬也。」
而民有群迁他郡以就沃壤者,
魏志卢毓传:「文帝践阼,徙黄门待郎,出为济阴相,梁谯二郡太守。帝以谯旧乡,故大徙民充之,以为屯田。而谯土地墝瘠,百姓穷困。毓愍,上表徙民於梁国就沃衍,失帝意,虽听毓所表,心犹恨之,遂左迁毓,使将徙民为睢阳典农校尉。毓心在利民,躬自临视,择居美田,百姓赖之。」
皆足证土地之供过於求也。
四、农业
三国时魏之屯田事业最为发达,建安元年,曹操始兴屯田,募民垦於许下,
魏志武帝纪建安元年:「是岁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注引魏书:「公曰,夫定国之术,在於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