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医藏
-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雠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 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为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者〕;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有差互,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卷之二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遭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卷之二
七·覆检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 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HT 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责看守状附案。
卷之二
八·验尸
身上件数。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鼻、(两鼻孔)口、(或开或闭)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颏、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妇人言产门,女子言阴门)两脚大腿、膝、两脚 韧、两脚腕、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腰、两臀瓣、(有无杖痕)谷道、后腿、两曲、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胁肋、胯外、膝外、 HT 、脚踝。
右侧亦如之。
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妇人看阴门、两奶膀)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仔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方诣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借以拥罨。仍带一砂盆并捶,研上件物。
凡检覆,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仍仔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尸体。
被伤处须仔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HT 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隐而难见,以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再拥罨看。犹未全见,再以白梅取肉,加葱、椒、盐、糟一处研,拍作饼子,火上煨,令极热,烙损处,下先用纸衬之,即见其损。
昔有二人斗殴,俄顷,一人仆地气绝,见证分明。及验出尸乃无痕损,检官甚挠。时方寒,忽思得计。遂令掘一坑,深二尺余,根据尸长短,以柴烧热得所,置尸坑内,以衣物覆之。良久,觉尸温,出尸。以酒醋泼纸贴,则致命痕伤遂出。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谓:尸仰卧。自头喝:顶心、囟门全,额全,两额角全,两太阳全,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并全,胸、心、脐、腹全,阴肾全,(妇人云产门全,女人云阴门全)两髀、腰、膝、两 HT 、两脚面、十指爪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胁全,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
右亦如之。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臀并谷道全,两腿,两后 、两腿肚、两脚跟、两脚心并全。
卷之二
九·妇人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札四至讫,HT 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体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避嫌
卷之二 九·妇人
附·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