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科发挥


  搐分左右。症有顺逆。药分补泻。病有虚实。急惊者。由于积热之深。凉泻便宜。慢惊者。

  得于大病之后。温补为贵。头摇目窜而气喘兮。上工莫医。口噤鼻张而足凉兮。灵丹何济。

  闭目兮无魂。狂叫兮多祟。不知吞吐者死。反加闷乱者危。既明症候。须知调理。胎毒兮甘草黄连。食积兮白术枳壳。急掠搐掣。以导赤泻青。慢惊螈 。以补中益气。集圣治疳。备急去积。抱龙丸化痰镇惊。胃苓丸补中开胃。夜啼兮退热凉心。晡热兮养血升提。理中主泻。香连止痢。积热不除。凉惊丸大有神功。沉寒难瘳。养脾丸最为秘密。痰火攻兮三黄丸。

  谷下兮一粒金。柴芩治疟。月蝉消痞。潮热金花。咳嗽玉液。疮疥胡麻。丹瘤凉膈。吐泻而渴兮。白术可投。烦热而渴兮。益元为最。丹疹兮消毒。腹痛兮脾积。鼻衄咳血茅花。木舌重舌针刺。口疮不愈者洗心。腹胀不食者平胃。五拗治啼。四苓利水。退黄消肿。胃苓加减以堪行。破积安虫。集圣从容而可治。大抵小儿易为虚实。调理但取其平。补泻无过其剂。

  尤忌巴牛。勿多金石。辛热走气以耗阴。苦寒败阳而损胃。如逢食积。解之不可或迟。若过虚羸。补之尤为至急。才少俄延。便成劳毙。

  卷之一

  胎疾

  小儿自初生至周岁有疾者。皆为胎疾。

  气。阳也。血。阴也。人之有生。受气于父。阳之变也。成形于母。阴之合也。阴阳变成其身。身之中形藏四。头面一也。耳目口鼻二也。手足三也。皮肉筋骨四也。神藏五。心藏神。肝藏魂。脾藏意。肺藏魄。肾藏志是也。凡九藏者。皆父母一体而分者也。形拘于一偏。而不能相通者。阴之静也。神随感而动者。阳之动也。儿之初生。只是一块血肉耳。虽有形而无所用。虽有五脏。而无其神。犹空藏也。至于变蒸之后。皮肉筋骨。以渐而坚。声色臭味。以渐而加。志意智能。以渐而发。知觉运动。而始成童。此天地生物之心。至诚不息也。有因父母禀受所生者。胎弱胎毒是也。胎弱者。禀受于气之不足也。子于父母。一体而分。如受肺之气为毛皮。肺气不足。则皮脆薄怯寒。毛发不生。受心之气为血脉。心气不足。则血不华色,面无光彩。受脾之气为肉。脾气不足。则肌肉不生。手足如削。受肝之气为筋。肝气不足。则筋不束骨。机关不利。受肾之气为骨。肾气不足。则骨软。此胎禀之病。当随其藏气求之。肝肾心气不足。宜六味地黄丸主之。脾肺不足者。宜参苓白术丸主之。

  子之羸弱。皆父母精血之弱也。所谓父强母弱。生女必羸。父弱母强。生男必弱者是也。故儿有头破。颅解。神慢。气少。项软。头倾。手足痿弱。齿生不齐。发生不黑。行走坐立。

  要人扶掖。皆胎禀不足也。并宜六味地黄丸主之。

  胎毒者。精血中之火毒。即命门相火之毒。命门者。男子以藏精。女子以系胞也。观东瘤之论。丹溪胎毒之论。治法可见矣。古方有解毒之方。如黄连甘草法。又有育婴解毒延龄丹。皆良方也。予新立一方。用丹溪三补丸方。苓连 半生用半酒炒。甘草半生半炙各等分为末。雪水丸麻子大。朱砂雄黄为衣。名曰生熟解毒丸。小儿日与食之佳。

  有胎毒所生者。如虫疥流丹。浸淫湿疮。痈疖结核。重舌木舌。鹅口口疮。与夫胎热胎黄胎惊之类。儿之初生。有病多属胎毒。如一腊之脐风。百 之痰嗽。难治。恰半岁而真搐者凶。未一岁而流丹者死。是也。况初生之儿。肠胃薄小。血气未充。药石则难进也。荣卫微弱。筋脉未实。针灸则难用也。业幼科者。慎毋忽诸。

  一小儿丹发于脸。眼中红肿。手不可近。三日死。

  一小儿生下一月后。遍身虫疥浸淫湿烂。其皮如脱。日夜啼。忽一日。其疮尽隐。发搐或问。胎禀不足之证。得于父母有生之初。如何医得。予曰。诸器破损者。尚可补之。

  胎弱者。不可补之乎。贵得其要也。夫男女之生。受气于父。成形于母。故父母强者。生子亦强。父母弱者。生子亦弱。所以肥瘦长短。大小妍媸。皆肖父母也。儿受父母之精血以生。凡五脏不足者。古人用地黄丸主之。或曰。五脏不足。而专补肾何也。曰。太极初分。天一生水。精血妙合。先生两肾。肾者五脏之根本。经曰。植木者必培其根。此之谓也。

  或问胎毒之说。予曰。先贤论之详矣。盖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物而动。胎之欲也。

  火也。故思虑之妄。火生于心。恚怒之发。火生于肝。悲哀之过。火生于肺。酒肉之餍。火生于脾。淫佚之纵。火起于肾。五欲之火。隐于母血之中。即是毒也。男女交媾。精气凝结。毒亦附焉。此胎毒之原也。如谓儿在母腹。饥则食母之血。渴则饮母之血。及其破胎而出。口有余血。拭之不净。咽下腹中。是谓胎毒。斯言也。一人倡之。百人和之。未有辩之者。此书之不可尽信也。胚胎资始。父精所生。身体资生。母血所养。是水珠露花。男女渐分,毫发筋骨。形象斯具。诞弥厥月。气足形全。乃破胎而生矣。初在母腹之时。如鸟之雏。

  伏于卵壳之中。何所饮食也。口内之血。乃母临产。恶露渍入口中。未必是母腹中所衔之血也。既云咽下腹中。则入于大肠界。从大便出矣。安得留一儿颈细。其父尝问于予。可养何如。予曰。颈者头之茎也。颈细则不能任元。在父母调养之。八岁后再议。至五岁死。

  一儿解颅。未一岁认字念书。父母甚爱之。予曰。此儿胎禀不足。肾虚颅解。真阳弱矣。聪慧早发。真阳泄矣。恐遗父母忧。未一岁而发搐死。

  一儿周岁后多笑。予曰。此儿难养。父问其故。予曰。肾为水。心为火。水阴火阳。阴常不。待人引之而笑者。此有情也。见人自笑者。此无情也。后以痘疮而死。

  一儿头缝四破。皮光而急。两眼甚小。予曰。脑者髓之海也。肾主骨髓。中有伏火。故髓热而头破。额颅大而眼楞小也。宜服地黄丸。父母不信。至十四岁而死。

  一儿发搐。五日不醒。药石难入。予针其三里合谷人中而醒。父母喜曰。吾儿未出痘疹。愿。可保无事。若在近年不敢许。次年果以痘疹死。

  一儿四岁。出痘时颈软头倾。不能自举。予谓其父曰。此儿胎禀不足。疮毒正发。壮火食气。亟补元气。使痘易发易压。幸而保全。再补其阴。不然恐难出二八数也。乃大作调元汤。

  连服之获安。

  有三因所生者。衣太浓则热。太薄则冷。冷热之伤。此外因也。乳多则饱。乳少则饥。

  之伤。此内因也。客忤中恶。坠仆折伤。此不内不外因也。若顺乎天时。适其寒温。则不伤冷伤热矣。慎择乳母。节其饮食。则不伤饥饱。调护之久。爱惜之深,必无纵弛之失也。慎勿使庸医。妄投汤药。误儿性命。

  卷之一

  脐风

  治未病。脐在两肾之间。任冲督脉之所系也。儿之初生。断脐护脐。不可不慎。故断脐。隔衣咬断者。上也。以火燎而断之。次也。以剪断之。以火烙之。又其次也。护脐之法。

  脐既断矣。用软布缠裹。待干自落。勿使犯去也。三朝洗儿。当护其脐。勿使水渍入也。脐落之后。当换抱裙。勿使尿湿浸及脐中也。如此调护。则无脐风之病。所谓上工治未病。十得十全也。

  治初病。儿生旬日之后。脐风为恶病也。凡觉小儿喷嚏多啼。此脐风欲发之候。急抱小明处。审视口中上 。有泡如珠如米。或聚或散。此病根也。其色白者初起也。黄者久也。可用银挖耳。轻手刮出。煎甘草薄荷汤拭洗之。预取桑白皮汁涂之。自此日日视之。有则去之。不可因循。以贻后祸。所谓中工治初病。十全六七也。

  治已病。不知保护于未病之先。不知调护于初病之日。其泡子落入腹中。变为三证。一曰撮口。二曰噤风。三曰锁肚。证虽不同。皆脐风也。撮口证儿多啼。口频撮者。此脐腹痛也。

  可用雄黄解毒丸。加乳香没药各五分。丸如黍米大。每服五丸。竹沥生姜自然汁送下。利去恶涎良。外用蕲艾炒熟杵烂。护其脐。频换。使暖温之气不绝也。不乳者不治。

  噤风证。牙关紧急。不能吮乳。啼声不出发搐者。不治。 锁肚证。脐突青肿。肚腹胀青筋浮露。大便涩不通者。不治。 或问脐风三证。古人有方。何谓不治。予曰。一腊之内。谓初生八日。草木方萌。稍有触犯。即便折伤。经曰根于中者。命曰神机。神去则机息。

  故噤风者。乳食不得入。则机废于上矣。锁肚者。便溺不得通。则机废于下矣。所谓出入废则神机化灭者。是也。神出机息。虽有神丹。不可为也。岂蜈蚣蚕蝎诸毒药之可治耶。

  一小儿生后三日。啼哭不乳。予视其证非脐风。乃脐腹痛也。取蕲艾杵烂。火上烘热。

  掩其脐上。以帛勒之。须臾吮乳而不啼矣。

  一小儿生八日。喷嚏多啼。请予视。予曰。此脐风也。视其上 果有泡。色变黄矣。乃挖耳刮去之。其父惨然。爱惜之心见于形色。故去之未尽也。有老妪闻之。急使婢女告其父。当急去之。其言迫切。父益惧。自取银挖耳刮之不惜也。遣人告予。予回书曰。旬日后当发惊风。后果病。迎予治之。许浓报。且泣曰。予三十六岁得此一子也。予曰。无伤。投以至圣保命丹而愈。

  卷之一

  变蒸

  变蒸非病也。乃儿长生之次第也。儿生之后。凡三十二日一变。变则发热。昏睡不乳。

  非病也。恐人不知。误疑为热而汗下之。诛罚无过。名曰大惑。或误以变蒸得于胎病中者。

  或曰。儿之生也。初无变蒸。既生之后。当以三十二日一变。至于三百八十四日之后。又无变者。何也。曰。初无变蒸者藏诸用。阴之阖也。中有变者显诸仁。阳之斗也。终无变者。

  阴阳阖辟之机成。故不复蒸也。故儿之初生。语其皮肉。则未实也。语其筋骨。则未坚也。

  语其肠胃。则谷气未充也。语其神智。则未发开也。只是一块血肉耳。至于三百八十四日。

  然后脏腑气足。经络脉满。谷肉果菜。以渐而食。方成人也。

  或曰。变蒸之日。必以三十二日者。何也。曰。易传云。 之为易。易者。变易也。不易。不足以见天地生物之心。人有五脏六腑。以配手足十二经络。腑属阳以配阳卦三十二。

  脏属阴以配阴卦三十二。取其一脏一腑。各以三十二日一小变。六十四日一大变。阳卦之爻。一百九十二。合岁并闰月。凡三百八十四爻。所以变蒸一期之日。三百八十四。以应六十四卦爻之数也。或曰。三十二日一小变。六十四日一大变。所生者何物也。所生之物。亦有说欤。曰。形既生矣。复何生也。所生者。五脏之知觉运动也。故初生三十二日一变。生足少阴肾癸水。肾之精也。六十四日二变。生足太阳膀胱壬水。而肾与膀胱一脏一腑之气成矣。此天一生水也。水之精为瞳子。此后始能认人矣。九十六日三变。生手少阴心丁火。一百二十八日四变。生手太阳小肠丙火。而心与小肠一脏一腑之气足矣。此地二生火也。火之精为神。此后能嬉笑矣。一百六十日五变。生足厥阴肝乙木。一百九十二日六变。生足少阳胆甲木。而肝与胆一脏一腑。受气足而神合矣。此天三生木也。木之精为筋。此后能坐矣。二百二十四日七变。生手太阴肺辛金。二百五十六日八变。生手阳明大肠庚金。而肺与太阳一脏一腑之气足矣。此地四生金也。金之精为声。此后始能习人语矣。二百八十八日九变。生足太阴脾己土。三百二十日十变。生足阳明胃戊土。乃脾胃一脏一腑之气足矣。此天五生土也。土之精为肉。脾胃主四肢。此后能匍匐矣。三百五十二日十一变。生手厥阴心包络。三百八十四日十二变。生手少阳三焦配肾。肾主骨髓。自此能坐能立能行矣。变蒸已足。形神俱全矣。正如蚕之眠。不如是不足成人矣。凡一变之过。则筋骨手足以渐而坚。知觉运动以渐而发。日异而月不同。曰变者。变易也。曰蒸者。发热也。祖训云。变蒸虽是胎病。非胎热胎毒可比矣。此少阴生长之气。发育万物者。儿之强者。虽有是病不觉。气弱者始见。如变后形体渐长。知识渐增。反为无病儿也。故无治也。古方黑子散。姑置之可也。其间或有未及期而发热者。或有变过热留而不除者。抑有他故。须详察之。如昏睡不乳。则不须治。

  待其自退。

  卷之一

  变蒸兼证

  变蒸之时。有外感风寒者。宜发散。惺惺散主之。按摩法亦可用也。有内伤乳食者。宜导。胃苓丸生之。轻则节之可也。有被惊吓及客忤者。安神丸至圣保命丹。如变蒸而后发病。以治病为主。慎勿犯其胃气。咳嗽。甘草桔梗汤加阿胶。吐泻。理中汤加藿香叶。惊风。

  琥珀抱龙丸。泻青丸。导赤散。如受病后而变蒸。以养正补脾为主。钱氏异功散加对病之药。惺惺散。四君子汤加苏叶。加防风。

  湖广按察司宪长。有子九月发热。恐是痘疹。差人来取予。往视之。非痘。是变蒸也。

  。何以辨之。予曰。以日计之。有当变蒸之期。以证察之。亦无痘疹之症。公问。痘何证也。予曰。痘者五脏之液毒也。故五脏各见一证。呵欠惊悸心也。项急顿闷肝也。咳嗽喷嚏肺也。吐泻昏睡脾也。身体皆凉肾也。今公子无之。知非痘。乃变蒸将退也。次日果安。公喜曰。汝术甚精。赠以白金五两。应付而归。

  本县胡正瞿。有子二月。发热不乳。予见之。虽似变蒸非变蒸。时乳母皆肥健。必因伤乳发热也。令损之。次日热退而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