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之馀

  《宋史选举志》:“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
  赵古则《学范》曰:“隶即汉八分,真即汉隶,古今传习异辞,始随常名,使人易晓。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补笔谈》曰:“今世浴谓之隶书者,只如古人之八分书,谓初从篆文变隶,尚有二分篆法,故谓之八分书。後也全变……隶书,即今之正书,章草、行书,草书皆是也。後之人乃误谓古八分书为隶书,以今时书为正书。殊不知所谓正书者,隶书之正者耳,其余行书、草书皆隶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陈苍石鼓文已讹,大小二篆生八分。苦县光和尚骨立,书贵瘦硬方通神。’苦县《老子朱龟碑》,光《书评》云:‘汉魏牌榜、碑文和《华山碑》皆今所谓隶书也。杜甫诗亦只谓之八分。’又《书评》云:“‘汉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尝用隶书。1111汉魏碑文,皆八分,非隶书也’”。
  元吾邱衍《学古编辨字》:“一曰科斗书,科斗书者,苍颉观三才之文,及意度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画文象虾蟆子,形如水虫,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苍颉形意配合为之,损益古文,或同或异,加之铦利钩杀,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书者,比籀文体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谓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谓籀文为大篆。四曰秦隶。秦隶者,孙邈以文牍繁多,难于用篆,因减小篆为便用之法,故不为体势。若汉款识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隶也。便于佐隶,故曰隶书。即是秦权、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谓之篆,误矣。或言秦未有隶,且疑程邈之说,故详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汉隶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隶则易识,比汉隶则微似篆,若用篆笔作汉隶字,即得之矣。八分与隶,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汉隶。汉隶者,蔡邕石经及汉人诸碑上字是也。此体为最後出,皆有挑法,与秦隶同名,其实异。写法载前卷十七举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识,款识文者,诸侯本国之文也。古者诸侯书不同文,故形体各异。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学者取款识字为用,一纸之上,齐、楚不分,人亦莫晓其谬。今分作外法,故未置之,不欲乱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举曰:隶书,人谓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头,方是汉隶。《书体括云》:方劲古拙,斩钉截铁。备矣。”
  
  卷二
  禁烧金
  宋开宝四年,诏:“西汉法,作伪黄金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闻京城之内竞习其业,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今犯者,并置极典。”
  禁销金银箔
  魏齐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五十种,千八百余斤,销冶以供军用。”
  《齐书》:大明、泰始以来,相承奢侈。太祖辅政,上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箔。海陵王延兴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织成金之禁。
  《陈书》: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蠢患,并皆禁绝。”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搂金,曰捻金,曰战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未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倘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惮上市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资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逸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褒丈者。毁碎珠玉,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从之,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郍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徐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著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元史奠李传》:“贾似道怒李,喉其党临安尹刘良贵诬李悟用金饰斋匾,锻炼成狱,窜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曰:“世间糜费,惟黄金最多。自释、老之教日盛,而寺观装饰之侈靡,已数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复者。东坡见後世金少,以为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此何言欤?按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尚有六十万斤。莽藉汉基,富有天下,固应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万斤,至燕王刘泽,一赐田生亦二百斤。何汉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黄金尚有四十馀万斤。馆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金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王莽传》:“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匾,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禁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寺颓弛,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铜彩,糜损无极,无关神抵,有累人事。不为之防,流遁未息。请自今以後,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後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院悉没入官。’诏可。”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不得出五岭。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渭之蜒环钱,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蜒环,其徐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实,严为之禁。”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扩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捡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储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那?’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