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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退,去也,归也。)
[疏]案《乡饮酒》:“主人戒宾,宾拜辱,主人答拜。乃请宾,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辱。”《乡射》亦然,皆与此文不同。此经文不具,当依彼文为正。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为宾已故也。
前期三日,筮宾,如求日之仪。(前期三日,空二日也。筮宾,筮其可使冠子者,贤者恒吉。《冠义》曰:“古者冠礼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
[疏]“前期”至“之仪”。
○释曰:此文下尽“宿赞冠者亦如之”,论筮宾若赞冠者之节。云“前期三日”者,加日为期,期前三日也。筮宾者,谓於僚友众士之中,筮取吉者为加冠之宾也。云“如求日之仪”者,亦于庙门外,下至告事毕,唯命筮别,其馀威仪并同,故云如求日之仪也。命筮虽无文,宰、赞盖云:主人某为子某加冠,筮某为宾,庶几从之。若庶子,则改“”为一“庶”,字异,馀亦同。此经不云命筮,并上筮日亦不云命筮者,皆文不具也。
○注“前期”至“国本”。
○释曰:云“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谓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为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二日之中,虽有宿宾、宿赞冠者,及夕为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云”筮宾,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宾亲加冠于首者是也。云“贤者恒吉”者,解经先戒後筮之意。凡取人之法,先筮後戒。今以此宾是贤者,必知吉,故先戒宾,宾已许,方始筮之。以其贤恒自吉,故先戒後筮之也。若贤恒吉,必筮之者,取其审慎重冠礼之事,故郑引《冠义》为证也。云“重礼所以为国本”者,《诗》云:“人而无礼,胡不遄死。”《礼运》云:“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故云重礼所以为国本也。然冠既筮宾,《特牲》、《少牢》不筮宾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为献主,群臣助祭而已。天子诸侯之祭,祭前已射,于射宫择取可预祭者,故不筮之也。
乃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拜。(宿,进也。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其不宿者为众宾,或悉来或否。主人朝服。)
[疏]“乃宿”至“答拜”。
○释曰:此经为宿宾,摈者传主人辞,入内告宾,宾如主人服,出门与主人相见之仪也。
○注“宿进”至“朝服”。
○释曰:郑训宿为进者,谓进之使知冠日当来,故下文“宿曰:‘某将加布于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是宿之使进之义也。云“宿者必先戒”者,谓若宾及赞冠同在上戒宾之内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云“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宾之中,除正宾及赞冠者,但是僚友欲观礼者,皆戒之。使知而已,後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云“不宿者为众宾,或悉来或否”者,此决宾与赞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来,众宾主来观礼,非要须来,容有不来者,故直戒不宿也。云“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时朝服,至此无改服之文,则知皆朝服。凡有戒无宿者,非止於此。案《乡饮酒》、《乡射》主人戒宾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当日之戒,理无宿也。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于射者,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皆有戒而无宿是也。“射人宿视涤”,此言宿者,谓将射之前,於宿预视涤濯,非戒宿之意也。若然,《特牲礼》云前期三日宿尸,前无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实亦有戒也。又《礼记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齐七日,致齐三日。”注云:“宿,读为肃。肃,犹戒也。戒轻、肃重也者。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变言宿。读为肃者,肃亦戒之意。”彼以宿当戒处,非谓祭前三日之宿也。《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者,谓戒百官使之散齐,至祭前三日,当致齐也。凡宿宾之法,案《特牲》云前期三日筮尸,乃宿尸,厥明夕,陈鼎。则前期二日宿之也。《少牢》“筮吉”下云“宿”,郑注云:“大夫尊,仪益多,筮月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尸。”注云:“先宿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吉则乃遂宿尸。是前祭二日筮尸讫宿尸,至前祭一日又宿尸。天子、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齐也。
乃宿宾。宾许,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乃宿宾者,亲相见,致其辞。)
[疏]“乃宿”至“拜送”。
○释曰:上据摈者传辞,宾出与主人相见。此经据主人自致辞,故再举宿宾之文也。
宿赞冠者一人,亦如之。(赞冠者,佐宾为冠事者,谓宾若他官之属,中士若下士也。宿之以筮宾之明日。)
[疏]“宿赞”至“如之”。
○注“赞冠”至“明日”。
○释曰:案下文冠子之时,赞者坐栉、设纟丽、卒之类,是赞冠者佐宾为冠事者。以其佐宾为轻,故不筮也。云“谓宾若他官之属”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宾之属,或取他官之属,故郑两言之。案《周礼》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属官。假令上士为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为之属。若中士为官首,其下即有下士为之属也。云“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据主人是上士而言之。赞冠者皆降一等。假令主人是上士,宾亦是上士,则取中士为之赞。假令主人是下士,宾亦是下士,则亦取下士为之赞。礼穷则同,故也。云“宿之以筮宾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为期”,是冠前一日宿宾。宿赞在厥明之上,则去冠前二日矣。筮宾是前期三日,则知宿宾赞冠者是筮宾之明日,可知不在宿宾下。而在宿赞冠之下言之者,欲取为厥明相近故也。
厥明夕,为期于庙门之外。主人立于门东,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有司皆如宿服,立于西方,东面,北上。(厥,其也。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
○释曰:自此至“宾之家”,论冠前一日之夕为明日加冠之期告宾之事也。云“厥明夕为期”者,谓宿宾与赞冠明日向暮为加冠之期。必於庙门者,以冠在庙,知亦在庙为期也。主人之类在门东,宾之类在门西者,各依宾主之位,夹处东西也。
○注“厥其”至“朝服”。
○释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转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摈者请期,宰告曰:“质明行事。”(摈者,有司佐礼者,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质,正也。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摈者”至“行事”。
○释曰:上经布位已讫,故此经见为期之事。言请期者,谓请主人加冠之期。言告曰者,即是宰赞命告之也。
○注“摈者”至“冠事”。
○释曰:上云有司,此言摈者,故知摈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礼者也。云“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者,案《聘礼》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摈,在客称介,亦曰相,《司仪》云“每门止一相”是也。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请期曰羹饪”,郑注云:“肉谓之羹。饪,熟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熟,重豫劳宾。”此无羹饪,故云质明。《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告兄弟及有司,(摈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
○注“摈者告也”。
○释曰:上文陈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讫,下乃云告事毕,则兄弟及有司亦庙门之外矣。必告之者,礼取审慎之义,故也。必知摈者告者,上摈者请期,此即云告,明还是摈者告可知。
告事毕。(宗人告也。)
[疏]“告事毕”。
○注“宗人告也”。
○释曰:知宗人告者,亦约上文筮日时宗人告事得知也。
摈者告期于宾之家。
[疏]“摈者”至“之家”。
○释曰:有司是家之属吏者,则告期皆得在位。宾是同僚之等,为期时不在,故就家告之。於夕为期,当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内相近,故得告也。
夙兴,设洗,直于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夙,早也。兴,起也。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士用铁。荣,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异。)
[疏]“夙兴”至“洗东”。
○释曰:自此至“宾升则东面”,论将冠子豫陈设冠与服、器物之事也。
○注“夙早”至“小异”。
○释曰:云“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者,谓盥手洗爵之时,恐水秽地,以洗承盥洗水而弃之,故云弃水器也。云“士用铁”者,案《汉礼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铁,大夫用铜,诸侯用白银,天子用黄金也。云“荣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风。云荣者,与屋为荣饰;言翼者,与屋为翅翼也。云“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无文,故此经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案此经是士礼而云荣,《乡饮酒》卿大夫礼,《乡射》、《丧大记》大夫士礼,皆云荣。又案《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广四修一,五室。”此谓宗庙。路寝同制,则路寝亦然。虽不云两下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郑云:四阿,四注屋。重屋谓路寝。殷之路寝四阿,则夏之路寝不四阿矣,当两下为之。是以《檀弓》孔子云:“见若覆夏屋者矣。”郑注云:“夏屋,今之门庑。”汉时门庑也,两下为之,故举汉法以况。夏屋两下为之,或名两下屋为夏屋。夏后氏之屋亦为夏屋。郑云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两下,而周之天子诸侯皆四注。故《丧大记》云“升自屋东荣”,郑以为卿大夫士,其天子诸侯当言东ニ也。周天子路寝,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圆下方,明四注也。诸侯亦然。故《燕礼》云“洗当东ニ”,郑云:“人君为殿屋也。”云“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异”者,此亦案《汉礼器制度》,尊卑皆用金,及其大小异。此篇与《昏礼》、《乡饮酒》、《乡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大射》虽云水,不云斗。《少牢》云:“司宫设水於洗东,有斗。”郑注云:“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欲见、斗俱有,馀文无者,不具之意也。《仪礼》之内,设洗与设尊,或先或後,不同者,若先设洗则兼馀事。此士冠,宾与赞共洗,《昏礼》有夫妇与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举鼎,不专为酒,以是皆先设洗。《乡饮酒》、《乡射》先设尊者,以其专为酒。《燕礼》、《大射》自相对,《大射》辨尊卑,故先设尊;《燕礼》不辨尊卑,故先设洗。又《仪礼》之内或有尊无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设之者,是不具也。
●卷二士冠礼第一
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墉,墙。)
[疏]“陈服”至“北上”。
○释曰:自此至“东面”,论陈设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丧大记》与《士丧礼》服或西领,或南领,此东领者,此嘉礼异於凶礼,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北上,便也。
爵弁服,裳,纯衣,缁带,。(此与君祭之服。《杂记》曰:“士弁而祭於公。”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纟取。其布三十升。裳,浅绛裳。凡染绛,一入谓之纟原,再入谓之,三入谓之,朱则四入与?纯衣,丝衣也。馀衣皆用布,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也。士而幽衡,合韦为之。士染以茅,因以名焉。今齐人名为。之制似。冠弁者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释曰:此所陈从北而南,故先陈爵弁服。
○注“此与”至“作熏”。
○释曰:士礼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与君祭之服”也。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为体,长尺六寸,广八寸,绩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其爵弁制大同,唯无旒,又为爵色为异。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称。其爵弁则前後平,故不得冕名。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纟取”者,七入为缁,若以入黑则为绀,以绀入黑则为纟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云“如爵头然”者,以目验爵头,赤多黑少,故以爵头为喻也。以纟取再入黑汁,与爵同,故取《锺氏》纟取色解之。故郑注《锺氏》云:“今《礼》俗文作爵,言如爵头色也。”玄此言赤者,对文为赤。若将纟取比,则又黑多矣。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绀则黑於涅。”况更一入黑为纟取乎!故《巾车》云“雀饰”,郑注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义。是以《丧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云“裳,浅绛裳”者,绛则一染至三染,同云浅绛。《诗》云:“我朱孔阳。”毛传云:“朱,深也。”故从一染至三染皆谓之浅绛也。云“朱则四入与”者,《尔雅》及《锺氏》皆无四入之文。经有朱色,故郑约之,若以入黑则为绀,若以入赤则为朱,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然上注以解玄缁,故引《锺氏》染黑法;此注解,故引《尔雅》染赤法也。云“纯衣,丝衣也”者,案郑解纯字或为丝,或为色,两解不同者,皆望经为注。若色理明者,以丝解之;若丝理明者,以色解之。此经玄衣与裳相对,上玄下,色理自明。丝理不明,则以丝解之。《昏礼》“女次纯衣”,注云“丝衣”,以下文有女从者毕衤玄,色理自明,则亦丝理不明,故亦以丝理解之。《周礼媒氏》云:“纯帛无过五两。”注云:“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以经云纯帛,丝理自明,故为色解之。《祭统》云:“蚕於北郊,以共纯服。”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也。《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以纯对麻,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之。是况有不同之事,但古缁、纟才二字并行。若据布为色者,则为缁字。若据帛为色者,则为纟才字。但缁布之缁多在,本字不误,纟才帛之纟才,则多误为纯。云“馀衣皆用布”者,此据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长衣之等,皆以布为之,是以《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玄端亦服之类,则皮弁亦是天子朝服。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云“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者,《祭统》云:“王后蚕於北郊,以供纯服。”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丝也。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者,衣在上,宜与冠相近,应先言衣。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与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今爵弁与衣异,故退纯衣於下,使与带同色也。云“,也”者,此经云,二者一物,故郑合为一物解之也。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带,故连引之也。云”合韦为之“者,郑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韦旁著合,谓合韦为之故名也。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尔雅》云:“茹{艹虑},茅。”孙氏注:“一名,可以染绛。”若然,则一草有此三名矣。但周公时名草为草,以此染韦合之为,因名为也。云“之制似”者,案上注已释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饰无饰为异耳。祭服谓之,其他服谓之。《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来,利用享祀。”是祭服之也。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郑云:“後王弥饰,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韦而已。”是士无饰则不得单名,一名,一名而已。是有与异,以制同饰异。故郑云之制似也。但染韦为之体,天子与其臣及诸侯与其臣有异。《诗》云:“朱芾斯黄。”郑云:“天子纯朱,诸侯黄朱。”《诗》又云“赤芾在股”,是诸侯用黄朱。《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诸侯之臣亦用赤。《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来,利用享祀。”郑注云:二据初辰在未,未为土,此二为大夫有地之象。未上值天厨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二与日为体,离为镇霍爻。四为诸侯有明德,受命当王者。离为火,火色赤。四爻辰在午时,离气赤,又朱是也。文王将王,天子制用朱,故《易乾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诸侯同色。”《困卦》:“困于酒食,朱方来。”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浅绛为名,是天子与其臣纯朱,诸侯与其臣黄朱,为异也。云“冠弁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陈服,则於房缁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与服同陈。今以弁在服上并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谓同陈之也。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当从丝旁为之,故叠今文不从熏,从经文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