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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东面,北上。(有司,群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
[疏]“有司”至“北上”。
○释曰:此论主人有司从主人有事,故立位于庙门外西方,东面以待事也。
○注“有司”至“是也”。
○释曰:士虽无臣,皆有属吏、胥徒及仆隶,故云“有司,群吏有事者”也。云“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礼》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辟除,去役赋,补置之,是也。又案《周礼》皆云府史,此云群吏,吏、史亦一也。故举汉法为证。又《周礼》郑注云:“官长所自辟除。”此云主人者,以此经云主人,故依经而直云主人,主亦为长者也。又此注以有司为群吏,案《特牲》以有司为士属吏,不同者,言群吏则为府吏胥徒也;言属吏则谓君命之士。是以下文“宿赞冠者”注云:“谓宾若他官之属,中士若下士也。”又主人赞者,亦云“其属中士若下士”,是言属者尊之义。《特牲》之“有司,士之属吏”亦亲类也。《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无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来;此冠事稍轻,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易》曰:“六画而成卦。”馔,陈也。具,俱也。西塾,门外西堂也。)
[疏]“筮与”至“西塾”。
○释曰:下云“布席于门中西阈外”,彼据筮。此云西塾,据陈处。
○注“筮所”至“堂也”。
○释曰:“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者,案《曲礼》云:“龟为卜,策为筮。”故知问吉凶谓蓍。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为二以象两,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扌力以象闰”,“十有八变而成卦”是也。云“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但古用木画地,今则用钱。以三少为重钱,重钱则九也。三多为交钱,交钱则六也。两多一少为单钱,单钱则七也。两少一多为拆钱,拆钱则八也。案《少牢》云:“卦者在左坐,卦以木。”故知古者画卦以木也。云“《易》曰六画而成卦”者,《说卦》文,彼云:“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成卦。”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画,画六爻。引之者,证画地识爻之法。云“西塾,门外西堂也”者,案《尔雅》云:“门侧之堂谓之塾。”即《士虞礼》云“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是也。筮在门外,故知此经西塾门外西堂也。
布席于门中,西阈外,西面。(,门橛。阈,阃也。古文为{执木},阈为蹙。)
[疏]“布席”至“西面”。
○释曰:此所布之席拟卜筮之事。言在“门中”者,以大分言之。云“西阈外”者,指陈席处也。
○注“门”至“为蹙”。
○释曰:云“,门橛”者,,一名橛也。云“阈,阃也”者,《曲礼》云“外言不入于阃”,阃,门限,与阈为一也。云“古文为{执木},阈为蹙”者,遭于暴秦,燔灭典籍,汉兴,求录遗文之後,有古书、今文。《汉书》云:鲁人高堂生为汉博士,传《仪礼》十七篇。是今文也。至武帝之末,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仪礼》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书,是为古文也。古文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馀三十九篇绝无师说,秘在於馆。郑注《礼》之时,以今、古二字并之。若从今文不从古文,即今文在经,阈之等是也,於注内叠出古文,{执木}蹙之属是也。若从古文不从今文,则古文在经,注内叠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时格”,郑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丧服》注“今文无冠布缨”之等是也。此注不从古文{执木}蹙者,以{执木}蹙非门限之义,故从今不从古也。《仪礼》之内,或从今,或从古,皆逐义强者从之。若二字俱合义者,则互挽见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让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一以授宾”,注云:“古文一为壹。”是大小注皆叠。今古文二者俱合义,故两从之。又郑叠古今之文者,皆释经义尽乃言之。若叠今古之文说,须别释馀义者,则在後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时格”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类是也。若然,下记云“章甫殷道”,郑云:“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事相违,故因叠出今文也。
筮人执,抽上卖,兼执之,进受命於主人。(筮人,有司主三《易》者。卖,藏筮之器。今时藏弓矢者谓之卖丸也。兼,并也。进,前也,自西方而前。受命者,当知所筮也。)
[疏]“筮人”至“主人”。
○释曰:此经所陈,据筮时之事。案《少牢》云:史“左执筮,右抽上卖、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得主人命讫,“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卖,左执筮,右兼执卖以击筮”。乃立筮。此云,彼云筮,一也。但筮法不殊,此亦应不异。《少牢》具陈,此不言者,文不具,当与彼同。案《三正记》,大夫蓍五尺,故立筮;七之蓍三尺,当坐筮。与彼异也。
○注“筮人”至“筮也”。
○释曰:案《周礼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注云:“问蓍曰筮,其占《易》。”是筮人主《三易》者也。云“卖,藏之器”者,卖有二,其一从下向上承之,其一从上向下韬之也。云“今时藏弓矢者谓之卖丸也”者,此举汉法为况,亦欲见韬弓矢者以皮为之,故《诗》云”象弭鱼服“,是以鱼皮为矢服,则此卖亦用皮也。知“自西方而前”者,上云“即位于西方”,故知前向东方受命也。云“受命者,当知所筮也”者,谓执之不知以请筮何事,宰遂命之也。凡卜筮之法,案《洪范》云:“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三人占,从二人之言”。又案《尚书金》云:“乃卜三龟,一习吉。”则天子、诸侯卜时三龟并用,于玉、瓦、原三人各占一兆也。筮时,《连山》、《归藏》、《周易》亦《三易》并用。夏殷以不变为占,《周易》以变者为占,亦三人各占一《易》,筮皆三占从二。三者,三吉为大吉,一凶为小吉,三凶为大凶,一吉为小凶。案《士丧礼》筮宅,“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注云:“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又卜葬日云:“占者三人在其南。”注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少牢》,大夫礼,亦云三人占。郑既云反与其属占之,则郑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龟、一《易》,三人共占之矣。其用一龟、一《易》,则三代颗用,不专一代。故《春秋纬演孔图》云:“孔子《春秋》,九月而成。卜之,得《阳豫》之卦。”宋均注云:“《阳豫》,夏殷之卦名。”故今《周易》无文。是孔子用异代之筮。则大夫卜筮,皆不常据一代者也。
宰自右少退,赞命。(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宰自”至“赞命”。
○注“宰有”至“自右”。
○释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虽无臣,以属吏为宰,若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类,故云“主政教者”。引《少仪》者,取证赞命在右之义,以其地道尊右,故赞命皆在右。是以《士丧礼》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特牲》云:“宰自主人之左赞命。”不由右者,为神求吉变故也。《士丧》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故在右也。《少牢》宰不赞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赞命也。
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即,就也。东面受命,右还北行就席。卦者,有司主画地识爻者。)
[疏]“筮人”至“在左”。
○释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讫,行筮事也。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为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今退西面于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画卦者,亦西向故也。
○注“即就”至“爻者”。
○释曰:郑知“东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东面,主人在门东西面,今从门西东面,主人之宰命之,故东面受命可知也。知“右还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门外之东南,席在门中,故知右还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云“卦者,有司主画地识爻者”,上云所卦者,谓於此云卦者,据人以杖画地,记识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
[疏]“卒筮”至“主人”。
○释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体得成,更以方版画体示主人之事也。
○注“卒已”至“之卦”。
○释曰:云“书卦者筮人”者,下文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书卦是筮人也。不使他人书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龟之道也。案《特牲》云:“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注云:“卦者主画地识爻,六爻备,乃以方版写之。”则彼写卦亦是卦者。故郑云卦者画爻者。彼为祭礼,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写卦,筮人执卦以示主人。《士丧礼》注云:“卦者写卦示主人。”经无写卦之文,是卦者自画示主人。以其丧礼遽于事,故卦者自画自示主人也。此冠礼,筮者自为自示主人,冠礼异于祭礼、丧礼故也。
主人受氐,反之。(反,还也。)
[疏]“主人受氐反之”。
○释曰:此筮讫,写所得卦示主人。主人受得省视,虽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视以知卦体而已。主人既知卦体,反还与筮人,使人知其占吉凶也。
筮人还,东面旅占,卒,进告吉。(旅,众也。还与其属共占之。古文旅作胪也。)
[疏]“筮人”至“告吉”。
○释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体,还于门西东面,旅共占之,是吉卦。乃进向门东,东面告主人云:吉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
[疏]“若不”至“初仪”。
○释曰:《曲礼》“吉事先近日”,此《冠礼》是吉事,故先筮近日。不吉,乃更筮远日。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又不吉,乃更筮下旬。云“如初仪”者,自“筮于庙门”已下至“告吉”是也。
○注“远日旬之外”。
○释曰:《曲礼》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彼据吉礼而言。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旬内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内筮日是也。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据大夫以上礼旬外筮,故言远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案《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郑注云:“及,至也。远日後丁若後己。”言至远日,又筮日如初,明不并筮,则前月卜来月之上旬,上旬不吉;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下旬不吉则止,不祭祀也。若然,《特牲》不言及,则可上旬之内筮,不吉则预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预筮下旬,又不吉则止。若此冠礼亦先近日,《士冠礼》亦于上旬之内预筮三旬,不吉则更筮後月之上旬。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若冠子,则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须冠,故容入後月也。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内。此士礼,而注云“远日,旬之外”者,此远日旬之外,自是当月上旬之内筮不吉,更筮中旬。云远日,非谓《曲礼》文。大夫以上,前月预筮来月上旬为远某日者,彼自有远日,与此别也。
彻筮席。(彻,去也,敛也。)
[疏]“彻筮席”。
○注“彻去也敛也”。
○释曰:据席则彻去之,筮则敛藏之,故两训之也。
宗人告事毕。(宗人,有司主礼者。)
[疏]“宗人告事毕”。
○注“宗人”至“礼者”。
○释曰:士虽无臣,亦有宗人掌礼,比于宗伯,故云“有司主礼者”。
主人戒宾,宾礼辞,许。(戒,警也,告也。宾,主人之僚友。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今将冠子,故就告僚友使来。礼辞,一辞而许。再辞而许曰固辞。三辞曰终辞,不许也。)
[疏]“主人”至“辞许”。
○释曰:自此以下至“宾拜送”一节,论主人筮日讫三日之前,广戒僚友,使来观礼之事也。云“主人戒宾”者,谓主人亲至宾大门外之西、东面,宾出大门外之东、西面戒之。云“宾礼辞许”者,即下云:“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于其首,愿吾子之教之也。’宾对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辞。’主人曰:‘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宾对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从。’”是一度辞,後乃许之,是宾礼辞许者也。
○注“戒警”至“许也”。
○释曰:同官为僚,同志为友。此宾与主人同是官,与为同志,故以“僚友”解之。此谓上、中、下士尝执挚相见者也。若未尝相见,则不必戒,故郑以僚友言之是也。云“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者,则此经戒宾使来者是也。云“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者,则《士丧礼》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云“礼辞,一辞而许”者,即此文是也。云“再辞而许曰固辞”者,则《士相见》云:“‘某也原见,无由达,某子以命命某见。’主人对曰:‘某子命某见,吾子有辱,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宾对曰:‘某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主人对曰:‘某不敢为仪,固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宾对曰:‘某不敢为仪,固以请。’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将走见。’”是其再辞而许,名为固辞之义也。云“三辞曰终辞不许也”者,又《士相见》云:“士见于大夫,终辞其挚。”是三辞不许为终辞之义也。若一辞不许,後辞上许,则为礼辞许。若再辞不许,後三辞上许,则为再辞而许之曰固。辞若不许至于三辞,又不许,则为三辞曰终辞不许也。又三辞而许则曰三辞,若三辞不许乃曰终辞。是以《公食大夫》戒宾,“上介出请,入告,三辞”。又《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三揖,三辞。”注云:“先辞,辞其以礼来于外。後辞,辞升堂。”皆是三辞而许称三辞。若然,此戒宾,宾礼辞许,不固辞。案《乡饮酒》主人“请宾,宾礼辞,许”。注云:“不固辞者,素所有志。”是宾习道艺,本望宾举,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辞。此亦素有志,乐与主人欢成冠礼,故不固辞。诸经云礼辞许者,是素有志之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