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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
卷之上 睦亲
性不可以强合
人之至亲,莫过于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于责善, 兄弟或因于争财。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世人见其不和,或就其中分 别是非而莫名其由。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暴,或柔懦,或严重, 或轻薄,或持检,或放纵,或喜闲静,或喜纷挐,或所见者小,或所见者大, 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性合于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 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则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 之根源也。况凡临事之际,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一以为当先,一以为当后, 一以为宜急一以为宜缓,其不齐如此,若互欲同于己,必致于争论,争论不 胜,至于再三,至于十数,则不和之情自兹而启,或至于终身失欢。若悉悟 此理,为父兄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己;为了弟者,仰承于父 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听,则处事之际,必相和协,无乖争之患。孔子曰: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此圣人教人和家之要 术也,宜孰思之。
人必贵于反思
人之父子,或不思各尽其道,而互相责备者,尤启不和之渐也。若各能 反思,则无事矣。为父者曰:“吾今日为人之父,盖前日尝为人之子矣。凡 吾前日事亲之道,每事尽善,则为子者得于见闻,不待教诏而知效。倘吾前 日事亲之道有所未善,将以责其子,得不有愧于心!”为子者曰:“吾今日 为人之子,则他日亦当为人之父。今吾父之抚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 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异于吾之父,则可俯仰无愧。若或不及,非 惟有负于其子,亦何颜以见其父?”然世之善为人子者,常善为人父。不能 孝其亲者,常欲虐其子。此无他,贤者能自反,则无往而不善;不贤者不能 自反,为人子则多怨,为人父则多暴。然则自反之说,惟贤者可以语此。
父子贵慈孝
慈父固多败子,子孝而父或不察。盖中人之性,遇强则避,遇弱则肆。 父严而子知所畏,则不敢为非;父宽则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 父多优容;子之愿悫,父或责备之无已。惟贤智之人即无此患。至于兄友而 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妇或不顺,妇顺而夫或不正,亦由“此 强即彼弱,此弱即彼强”积渐而致之。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 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贤父喻己父,则父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益慈,无 偏胜之患矣。至于兄弟、夫妇,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则何患不友、 恭、正、顺者哉!
处家贵宽容
自古人伦,贤否相杂。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荡, 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无此患者,虽圣贤亦无如之何。身有疮痍疣赘,虽 甚可恶,不可决去,惟当宽怀处之。能知此理,则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谓 父子、兄弟、夫妇之间人所难言者如此。
父兄不可辩曲直
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 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显然不可掩,子弟止可 和言几谏。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当顺受,而不当辩。为父兄者又当自省。
人贵能处忍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于能忍。”然知忍而不知处忍之道,其失尤多。 盖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发,不过一再而已。积之既多,其 发也,如洪流之决,不可遏矣。不若随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 尔!”曰:“此其无知尔!”曰:“此其失误尔!”曰:“此其所见者小尔!” 曰:“此其利害宁几何!”不使之人于吾心,虽日犯我者十数,亦不至形于 言而见于色。然后,见忍之功效为甚大,此所谓善处忍者。
亲戚不可失欢
骨肉之失欢,有本于至微而终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欢之后,各自负气, 不肯先下尔。朝夕群居,不能无相失。相失之后,有一人能先下气,与之话 言,则彼此酬复,遂如平时矣。宜深思之。
家长尤当奉承
兴盛之家,长幼多和协,盖所求皆遂,无所争也。破荡之家,妻孥未尝 有过,而家长每多责骂者,衣食不给,触事不谐,积忿无所发,惟可施于妻 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则尤当奉承。
顺适老人意
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婴孺,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果食小惠,喜与 孩童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其意,则尽其欢矣。
孝行贵诚笃
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尝见 世人有事亲不务诚笃,乃以声音笑貌缪为恭敬者,其不为天地鬼神所诛则幸 矣,况望其世世笃孝而门户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则自此而往,与物应接, 皆不可不诚。有识君子,试以诚与不诚者较其久远,效验孰多?
人不可不孝
人当婴孺之时,爱恋父母至切。父母于其子婴孺之时,爱念尤厚,抚育 无所不至。盖由气血初分,相去未远,而婴孺声音笑貌自能取爱于人。亦造 物者设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穷。虽飞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脱胎卵之际, 乳饮哺啄必极其爱。有伤其子,则护之不顾其身。然人于既长之后,分稍严 而情稍疏。父母方求尽其慈,子方求尽其孝。飞走之属稍长则母子不相识认, 此人之所以异于飞走也。然父母于其子幼之时,爱念抚育,有不可以言尽者。 子虽终身承颜致养,极尽孝道,终不能报其少小爱念抚育之恩,况孝道有不 尽者。凡人之不能尽孝道者,请观人之抚育婴孺,其情爱如何,终当自悟。 亦犹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广至大,而人之报天地者何在?有对虚空 焚香跪拜,或召羽流斋醮上帝,则以为能报天地,果足以报其万分之一乎? 况又有怨咨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父母不可妄憎爱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 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 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 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 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 之过也。爱憎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 可解。为父者须详察此。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子弟须使有业
人之有子,须使有业。贫贱而有业,则不至于饥寒;富贵而有业,则不 至于为非。凡富贵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异衣服,饰舆马,与群小为伍, 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无业以度日,遂起为非之心。小人赞其为 非,则有■啜钱财之利,常乘间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子弟不可废学
大抵富贵之家教子弟读书,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圣贤言行之精微。然命 有穷达,性有昏明,不可责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废学。盖子弟知 书,自有所谓无用之用者存焉。史传载故事,文集妙词章,与夫阴阳、卜筮、 方技、小说,亦有可喜之谈,篇卷浩博,非岁月可竟。子弟朝夕于其间,自 有资益,不暇他务。又必有朋旧业儒者,相与往还谈论,何至饱食终日,无 所用心,而与小人为非也。
教子当在幼
人有数子,饮食、衣服之爱不可不均一;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谨; 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分别。幼而示之以均一,则长无争财之患;幼而责之 以严谨,则长无悖慢之患;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别,则长无为恶之患。今人之 于子,喜者其爱厚,而恶者其爱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无争!少或犯 长,而长或陵少,初不训责,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贤者或见恶,而不肖者 或见爱,初不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见恶,而不肖者或见爱,初不 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
父母爱子贵均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或由于父母憎爱之偏,衣服饮食,言语动 静,必厚于所爱而薄于所憎。见爱者意气日横,见憎者心不能平。积久之后, 遂成深仇。所谓爱之,适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爱,兄弟自相和睦,可 以两全,岂不甚善!
父母常念子贫
父母见诸子中有独贫者,往往念之,常加怜恤,饮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 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 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于我矣。
子孙当爱惜
人于子孙,虽见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爱之子孙未必 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后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孙。其他骨肉皆然, 请以他人已验之事观之。
父母多爱幼子
同母之子而长者或为父母所憎,幼者或为父母所爱,此理殆不可晓。窃 尝细思其由,盖人生一二岁,举动笑语自得人怜,虽他人犹爱之,况父母乎! 才三四岁至五六岁,恣性啼号,多端乖劣,或损动器用,冒犯危险。凡举动 言语皆人之所恶。又多痴顽,不受训戒,故虽父母亦深恶之。方其长者可恶 之时,正值幼者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 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 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 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 欲,以致破家可也。
祖父母多爱长孙 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多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 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舅姑当奉承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 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 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 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终于不察,则为子为 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同居贵怀公心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 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 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 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文,亦必均 平,则亦何争之有!
同居长幼贵和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 成私。薄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 公,幼者不能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持大纲, 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兄弟贫富不齐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 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 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 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 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 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 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 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 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 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 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 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 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 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 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 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 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 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 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分业不必计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破坏,而乙乃增 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 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 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 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 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 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 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 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