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

  兄弟贵相爱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 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 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 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 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 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 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 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 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 雠矣。
  和兄弟教子善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 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于兄弟不和,则我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 则不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 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背后之言不可听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居,亦不能不争。且人 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 递,则彼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 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 间其所亲。
  同居不可相讥议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虑其适议及我, 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 言语。此生事兴争之端,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静无人,而 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说人, 夜不可说鬼。”
  妇女之言寡恩义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 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 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 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 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 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 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 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 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