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儒藏
- 修身治家
- 世范
世范
《世范》 宋 袁采
《四库全书 世范》提要
臣等谨案:《袁氏世范》三卷,宋袁采撰。考衢州府志,采字君载,信安人,登进士第三,宰剧邑,以廉明刚直称,仕至监登闻检院。陈振孙《书录解题》称:采尝宰乐清,修县志十卷。王圻绩《文献通考》又称:其令政和,时著有《政和杂志》、《县令小录》。今皆不传。是编即其在乐清时所作,分睦亲、处己、治家三门,题曰:《训俗》。府判刘镇为之序,始更名《世范》。其书于立身处世之道,反覆详尽。所以砥砺末俗者,极为笃挚。虽家塾训蒙之书,意求通俗,词句不免于鄙浅,然大要明白切要,使览者易知易从,固不失为《颜氏家训》之亚也。明陈继儒尝刻之秘笈中,字句讹脱特甚。今以《永乐大典》所载宋本互相校勘,补遗正误。仍从《文献通考》所载,勒为三卷云。乾隆四十六年九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总校官:臣陆费墀袁氏世范卷上睦亲性格不可强求一致
人之至亲,莫过于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于责善,兄弟或因于争财。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世人见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别是非而莫名其由。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暴,或柔懦,或严重,或轻薄,或持检,或放纵,或喜闲静,或喜纷拏,或所见者小,或所见者大,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强合于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则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况凡临事之际,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一以为当先,一以为当后,一以为宜急,一以为宜缓,其不齐如此。若互欲同于己,必致于争论,争论不胜,至于再三,至于十数,则不和之情自兹而启,或至于终身失欢。若悉悟此理,为父兄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己;为子弟者,仰承于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听,则处事之际,必相和协,无乖争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无怨。”此圣人教人和家之要术也,宜孰思之。
人之父子,或不思各尽其道,而互相责备者,尤启不和之渐也。若各能反思,则无事矣。为父者曰:“吾今日为人之父,盖前日尝为人之子矣。凡吾前日事亲之道,每事尽善,则为子者得于见闻,不待教诏而知效。倘吾前日事亲之道有所未善,将以责其子,得不有愧于心!”为子者曰:“吾今日为人之子,则他日亦当为人之父。今父之抚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异于吾之父,则可以俯仰无愧。若或不及,非惟有负于其子,亦何颜以见其父?”然世之善为人子者,常善为人父,不能孝其亲者,常欲虐其子。此无他,贤者能自反,则无往而不善;不贤者不能自反,为人子则多怨,为人父则多暴。然则自反之说,惟贤者可以语此。
慈父固多败子,子孝而父或不察。盖中人之性,遇强则避,遇弱则肆。父严而子知所畏,则不敢为非;父宽则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优容;子之愿悫,父或责备之无已。惟贤智之人即无此患。至于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不友;夫正而妇或不顺,妇顺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强即彼弱,此弱即彼强,积渐而致之。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贤父喻己父,则父慈爱而子愈孝,子孝而父亦慈,无偏胜之患矣。至如兄弟、夫妇,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则何患不友、恭、正、顺者哉!
自古人伦,贤否相杂。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荡,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无此患者,虽圣贤亦无如之何。譬如身有疮痍疣赘,虽甚可恶,不可决去,惟当宽怀处之。能知此理,则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谓父子、兄弟、夫妇之间人所难言者如此。
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显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颜几谏。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当顺受,而不当辩。为父兄者又当自省。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于能忍。然知忍而不知处忍之道,其失尤多。
盖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发,不过一再而已。积之既多,其发也,如洪流之决,不可遏矣。不若随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尔。曰:此其无知尔。曰:此其失误尔。曰:此其所见者小尔。曰:此其利害宁几何。不使之入于吾心,虽日犯我者十数,亦不至形于言而见于色,然后见忍之功效为甚大,此所谓善处忍者。
骨肉之失欢,有本于至微而终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欢之后,各自负气,不肯先下尔。朝夕群居,不能无相失。相失之后,有一人能先下气,与之话言,则彼此酬复,遂如平时矣。宜深思之。
兴盛之家,长幼多和协,盖所求皆遂,无所争也。破荡之家,妻孥未尝有过,而家长每多责骂者,衣食不给,触事不谐,积忿无所发,惟可施于妻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则尤当奉承。
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婴孺,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果实小惠,喜与孩童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其意,则尽其欢矣。
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
尝见世人有事亲不务诚笃,乃以声音笑貌缪为恭敬者,其不为天地鬼神所诛则幸矣,况望其世世笃孝而门户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则自此而往,凡与物接,皆不可不诚,有识君子,试以诚与不诚较其久远,效验孰多?人当婴孺之时,爱恋父母至切。父母于其子婴孺之时,爱念尤厚,抚育无所不至。盖由气血初分,相去未远,而婴孺之声音笑貌自能取爱于人。亦造物者设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穷。虽飞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脱胎卵之际,乳饮哺啄必极其爱。有伤其子,则护之不顾其身。然人于既长之后,分稍严而情稍疏。父母方求尽其慈,子方求尽其孝。飞走之属稍长则母子不相识认,此人之所以异于飞走也。然父母于其子幼之时,爱念抚育,有不可以言尽者。子虽终身承颜致养,极尽孝道,终不能报其少小爱念抚育之恩,况孝道有不尽者。凡人之不能尽孝道者,请观人之抚育婴孺,其情爱如何,终当自悟。亦由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广至大,而人之报天地者何在?有对虚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斋醮上帝,则以为能报天地,果足以报其万分之一乎?况又有怨咨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抚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之过也。爱僧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可解。为父者须详察之。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人之有子,须使有业。贫贱而有业,则不至于饥寒;富贵而有业,则不至于为非。凡富贵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弈,异衣服,饰舆马,与群小为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无业以度日,遂起为非之心。小人赞其为非,则有啜钱财之利,常乘间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大抵富贵之家教子弟读书,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圣贤言行之精微。
然命有穷达,性有昏明,不可责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废学。
盖子弟知书,自有所谓无用之用者存焉。史传载故事,文集妙词章,与夫阴阳、卜筮、方技、小说,亦有可喜之谈,篇卷浩博,非岁月可竟。
子弟朝夕于其间,自有资益,不暇他务。又必有朋旧业儒者,相与往还谈论,何至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而与小人为非也。
人有数子,饮食、衣服之爱不可不均一;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谨;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分别。幼而示之以均一,则长无争财之患;幼而教之以严谨,则长无悖慢之患;幼而有所分别,则长无为恶之患、今人之于子,喜者其爱厚,而恶者其爱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无争?少或犯长,而长或陵少,初不训责,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贤者或见恶,而不肖者或见爱,初不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或由于父母憎爱之偏,衣服饮食,言语动静,必厚于所爱而薄于所憎。见爱者意气日横,见憎者心不能平。
积久之后,遂成深仇。所谓爱之,适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爱,兄弟自相和睦,可以两全,岂不甚善!
父母见诸子中有独贫者,往往念之,常加怜恤,饮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于我矣。
人于子孙,虽见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爱之子孙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后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孙。其他骨肉皆然。请以他人已验之事观之。
同母之子,而长者或为父母所憎,幼者或为父母所爱,此理殆不可晓。窃尝细思其由,盖人生一二岁,举动笑语自得人怜,虽他人犹爱之,况父母乎?才三四岁至五六岁,恣性啼号,多端乖劣,或损动器用,冒犯危险,凡举动言语皆人之所恶。又多痴顽,不受训诫,故虽父母亦深恶之。方其长者可恶之时,正值幼者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欲,以致破家。
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常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始终于不察,则为子为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金,亦必均平,则亦何争之有!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成私。簿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公,幼者不能承烦,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提大纲,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祖父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妨废家务,必资备裹粮,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废耶?贫者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置金银之属而深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吾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久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被破坏,而乙乃增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