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
  
  
  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当未死前。仅犯方便罪。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
  
  
  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亦应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如前所明)。
  
  
  若人捉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
  
  
  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
  
  
  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有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又一居士屋上作。见埿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攊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
  
  
   盗戒第二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用心者。发心思惟。欲为偷盗。△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离本处者。随物在处。举著余处。
  
  
  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直五钱。(西域一大钱。直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直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重物者。若五钱。若直五钱物。犯不可悔。
  
  
  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直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直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衣皮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且如毛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为异处。
  
  
  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车则轮轴衡轭。△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著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衡辕前横木。所以驾马。轭辕前横木。所以驾牛。舷音弦。船之边也。负栋曰梁。屋脊曰栋。椽桷音传角。皆屋椽也。
  
  
  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沉着水底。(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亦名处离。)皆犯不可悔。△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离彼处故。)△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是为离处)。及沉着水底。(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之时。犯中可悔。(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欲至处。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亦方便罪。)△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虽非有主物。从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是方便罪。)余如上说。△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为野鸟所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不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余亦同上。
  
  
  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赙钱为戏。名摴蒲。双陆戏。名六博。赌赙家所用马子及围棋子。象棋子。骰子之类。皆名为齿。转齿者。偷棋换著乃至用药骰子等也。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计价直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直轻重。(所盗经卷若直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侮也)。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直五钱者。犯不可悔。
  
  
  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直五钱。犯中可悔。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
  
  
  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直五钱者。犯不可悔。
  
  
  盗无足众生者。蛭虫(蛭。音质。水虫也。)于投罗虫等。(未见翻译。)人取举著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
  
  
  盗二足三足众生者。人及鹅雁鹦鹉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著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
  
  
  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系著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多足亦同。△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复有七种。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四钱以下)。犯中可悔。△又有七种。一者己想。(谓是己物。)二者同意。(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三者暂用。(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此七者。取物无犯。
  
  
  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须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无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直。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华实。皆与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间耕垦。脱衣著田一面。时有居士四望无人。便持衣去。时耕者遥见。语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闻。犹谓无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随后捉之。语居士言。汝法应不与取耶。居士答言。我谓无主。故取之耳。岂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将无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质此事。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谓言无主。佛言。无犯。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或自有物。虽无人守。而实有主者也。
  
  
  若发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满五钱者。犯中可悔。取而满五钱。犯不可悔。
  
  
  欲偷未取下可悔。远方便也。取而未离处。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不满五钱。中可悔。未失戒也。满五钱。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须取相忏。例如杀戒中说。所有世间性罪。偿足自停。较杀业稍轻耳。
  
  
   淫戒第三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
  
  
  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为欲想。于欲境界忽起寻求。名为欲觉。由欲不遂。而起于恚。欲之与恚。同依于痴。三毒既具。则为一切结缚根本。违清净行。能招此世他世苦报。故名不净恶业也。
  
  
  是中犯邪淫有四处。男。女。黄门。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亦同于上类。
  
  
  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犯不可悔。△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处行淫。犯不可悔。
  
  
  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远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近方便也)。
  
  
  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一淫心。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同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等。二是道。谓下文所明三处。三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失戒也。
  
  
  若优婆塞。婢使已配嫁有主于中行邪淫者。犯不可悔。余轻犯。如上说。三处者。口处。大便。小便处。除是三处。余处行欲。皆可悔。△若优婆塞。婢使未配嫁。于中非道行淫者。犯可悔罪。后生受报罪重。
  
  
  婢使未配嫁。则未有他主。若欲摄受。便应如法以礼定名。为妾为妻。皆无不可。若非道行淫。坏其节操。致使此女丧德失贞。故虽不失戒体而后报罪重。所谓损阴德者幽冥所深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