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余如论文自释。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三句。(丁)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己)初又三。初释第一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庚)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庚)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业等。谓胜论六句。及余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庚)后释第三句又二。初征起总释。二约义别释。(辛)今初。
  
   (征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
  
   (辛)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假说所依。(壬)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证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证而起。则用不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壬)二释世间假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计。此是徧计执性。由徧计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徧计执性。乃至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徧计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徧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徧计性者。非也。初正释竟。
  
   (己)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庚)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庚)二判有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镜花。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前三句竟。
  
   (戊)二广释三。初征答总标。二征答别释。三总结无实。(己)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己)二征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庚)初中三。初假问征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辛)今初。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辛)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
  
   (壬)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
  
   (癸)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徧。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徧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子)二破斥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丑)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徧。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徧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与一切(有情之)我。(其)处(所更)无别故。(亦即)应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徧。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一作一受。应无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徧。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证(之)法。(亦与)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丑)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则便)如橐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文义幷显。不必更解。
  
   (丑)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癸)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子)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丑)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丑)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计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癸)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子)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征。次别破。后总结。幷可知。
  
   (子)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征。别破。总结可知。
  
   (子)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征。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为同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