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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中边论述记
辩中边论述记
唐 窥基撰
辩中边论述记卷上
翻经沙门基撰
佛灭度后九百年间。无著菩萨挺生于世。往慈氏所请说大论。因缘如别处说。慈氏为说此论本颂。名辩中边颂。无著既受得已。便付世亲使为广释。故此长行世亲所造。名辩中边论。辩者显了分别异名。中者正善离边之目。边者邪恶有失之号。即是明显正邪论也。若尔何故不名邪正乃号中边。今言中边。显处中道离二边执契当正理。故标此名。简偏说有偏说空教。彼虽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边不云邪正。言中边者。所明理名。复言辩者。能显教称。谓此论教明正邪理具辩中边。中边之辩。苏漫多声中第六转摄。六离合释中依士释也。旧云世亲所造非也。中边分别论者。言不顺此也。云相品者。所诠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归敬颂及次总标七义颂等。皆非是相。从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无上乘品。有释。名分。此等七品先后增减。如下应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后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归敬世亲所为。自此下颂皆慈氏说。弥勒本有一百一十三颂。初一总摄。后一结释。中为正宗。世亲释有七百颂。皆以不长不短八字为句。三十二字为颂。然世亲未回□。颂十四字为一句。五十六字为一颂。即旧真谛已译于梁朝。文错义违。更译兹日。诸不同处至下当知。
论曰。稽首造此论乃至当勤显斯义。
述曰。此论一部总有三分。慈氏本颂起于正宗及有结释。此中初分世亲所说。此即第一归敬别序分。然诸经论通敬三宝皆名通序。此论即无。大论六十四及对法第一云。本释二师此论所依及能起故。略无通序归敬三宝。于别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归敬别师。第四句者显归敬意。明当造论。上三句中。初之二字显归敬相。次十三字明所归敬。言稽首者。起殷净心发胜三业。申诚归依敬礼之异名焉。稽者至也。首者头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释焉。今亦发言兼策意业。投诚请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归敬中。上之八字正显颂主弥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论者无著菩萨。言善逝者。谓即如来十号之第五名也。梵云苏揭多。旧言修伽陀讹也。苏翻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善逝。善者谓好。逝者谓去。若有杂染恶来生死。纯怀清净好去涅槃。即是如来受用变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应言苏焰[卄/很](平声呼云焰[卄/很])。此翻但名为逝。或是往义。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圆满已好去名。论言体者。谓是性义。或即身义。对法论说。身义体义无差别也。依士释。善逝之体名善逝体。体即法身。善逝即是受用变化。若持业释。或体即善逝名善逝体。此善逝体即余二身。谓慈氏尊将绍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摄大乘说菩萨家胜。谓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声闻无智婢子。欲显慈氏位极尊高如来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体即法身。慈尊觉者以法为父。要缘如境智方生。故此号慈尊名善逝子。旧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迹。慈尊说颂。即是经师造此论者。故须归敬。由斯论说稽首造此论善逝体所生。即正归敬弥勒尊者。及教我等师者。即世亲我兄无著菩萨也。无著于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亲。世亲造释由兄教力。世亲自指己及门人故名我等。谓兄为师。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师。即上三句别归经教二种师也。当勤显斯义者。显归敬意己当造论。勤者精进勇猛异名。显无懈怠能降邪敌。勇猛显斯本颂义也。
论曰。此中最初安立论体。
述曰。自下第二显释论体分。于中有二。初总标论体彰教所明。后别显所标次第申义。此即初也。然则天亲尊者玄路先于众圣。意匠颖于群贤。释此颂文非唯一例。或颂前标后。无结上以生文。或义后结前。有设征而起颂。或始牒文而后申义。或始申义而后牒文。或总标显颂之大纲。或别释文之幽隐。略为六例欲贯下文。其间相属临文别断。此则颂前标起无结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设言说之异名。此论体者。非为教体。即是所明法之体也。此体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发论端。或简持义。谓论别教所诠义。今先总举出其体性故言此中。
论颂曰。乃至得果无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三颂。合分为二。初之一颂显论所明。名总标分。所余诸颂依标别显。名别释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罗多。此翻为唯。显决定义。谓论所明定唯此七。梵云遮。此云谓及。或云等。及即相违义。谓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与障异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谓此七外更有余法。今显相违释故颂致及言。旧本云无上乘唯尔。即决定义也。
论曰。此论唯说乃至七无上乘。
述曰。此别标数属颂七义。即前六例中释颂大纲。分位无体。即是对治故。于分位有即此言也。然旧本无论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论世亲所说。今则不然故致论曰。
论曰。今于此中先辩其相。
述曰。别解七义也。此解初中名别释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颂。初二十二颂明相品。次有十七颂明障。次有二十三颂明真实。次有十四颂明修对治。次有四颂明分位。次有二颂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颂明无上乘。大文有二。初总生下以发论端。次举颂曰别申义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录。勘即知之。
论颂曰。虚妄分别乃至于彼亦有此。
述曰。别申义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颂。初十一颂辩妄分别。后十一颂辩圆成实。然则遍计所执都无实体无别颂明。唯有其名复别立性。然依妄分别等故有此性。今于此中亦因解非有。初十一颂中有二。初别解九相。下总结之。于别解相十一颂中。初之二颂辩依妄分别明三性有无相。次二颂辩妄分别自相。次一颂辩摄相。次二颂辩入无相方便之相。次半颂辩差别相。次半颂辩异门相。次有一颂辩生起相。次有二颂辩杂染相。此颂及下一颂辩有无相也。此颂正解有无之相。后颂结烈有无。辩契中道之相。
论曰。虚妄分别有者至能取分别。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后申义。能取所取遍计所执缘此分别乃是依他。以是能缘非所执故。非全无自性。故名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别。依士释名。非二取即分别持业立号。然此但约染分说妄分别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别。有净分别为依他故。
论曰。于此二都无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释于此妄分别之上遍计所执二取永无。即颂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经亦圆成实性起执。但以自心相不离依他。或缘如名方起于执故。唯说于妄分别上起二取。略不言于如。以性相违故。
论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颂。此显真如是妄分别之性。此者此妄分别。中者第转也。谓于妄分别上离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别中离于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别体故无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无。言空性者。以空为门。显空性即真如也。梵云瞬若。但名为空。言瞬若多故。说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义故。
论曰。于彼亦有此至虚妄分别。
述曰。此显妄分别不离真如。谓于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虚妄分别都无二取也。解颂第四句。问如论中说。有实知有。无实知无。何名有无也。
论曰。若于此非有至如实知为有。
述曰。此即总释颂之大纲答文外难。谓若于此虚妄分别。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故。观之为空。即余论中无知无也。其妄分别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是二取余体非无故如实知有。即余论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无。后二性有别。
论曰。若如是者至显示空相。
述曰。结如是知。无倒显示。谓知二取计所执妄分别圆成二性是有。以实知故即能无倒显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无。真空性有。故成无倒显示于空。言显示者。说陈空理之异名也。故余所说三性皆无。深为自害。至下当悉。
论曰。复次颂曰至是则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义有此颂兴。言故说者。故般若等经作此说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说。
论曰。一切法者至名无为。
述曰。未释故说字。且释一切法。其二取体是无法故非有无为。依他圆成二体有故名一切法。虽无不失自体。非轨不可称法。此中言法。可执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论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释颂中故说二字。及欲显颂第二句也。谓依前颂所说之理故。般若等经说此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论曰。由有空性至故说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体非无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论曰。由无所取至说非不空。
述曰。遍计所执二取非有说非不空。非不空者。体是无义。此解有无。即第二句颂也。
论曰。有故者至妄分别故。
述曰。谓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种。谓有故无故及有故。此释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显前非空法体。即前颂中虚妄分别及空性有。
论曰。无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释无故。遍计所执何为非不空。以体无故显无体也。即前颂中于此二都无也。
论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别故。
述曰。二性虽有。互相有也。即前颂中下二句也。
论曰。是则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无二种法故。一切诸法非皆有空。则契中道。中谓非边。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游履之义。即是真如智所游履。此中所说有无义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离于过失故言中道。旧云是名中道义者非也。
论曰。亦善符顺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显此说诸法有无合于理智。今明此论亦善符经。
论曰。如是已显至今当说。
述曰。义后结前有无。先许而起颂也。前之二颂已依虚妄分别说三性之有无。自下当说虚妄分别所有自体。此有二颂。初颂出相。后颂释成。
论颂曰。至境无故识无。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别所变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显依他起执境识是无。旧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识能缘变我及与识也。若许变者。即违彼旧论长行。长行自释云。似我者。谓意识与我见无明等相应故。似识者。谓六种识此犹不然。应言变为所了。所了者。谓六境。相粗故。若许缘我识者。又违瑜伽决择说阿赖耶识缘有根身相名分别种子及器世间。此则违教。若违理者。应所缘心不能缘虑。相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缘我者。第八本识应许亦与见痴相应。入见道等无漏观时。此识应转。违无漏故。由此理故。旧颂说非。长行乃是。然真谛法师似朋一意识师意。所以颂中但言本识。长行乃别开之。余释颂文。长行自属。不劳烦。
论曰。变似义者至五根性现。
述曰。释颂中变似义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旧解乃云唯自证分无相见者。即第八识心皆能有执。此似根境。皆体是无。似情有故名为似也。护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体非实有。虚妄显现似计所执体实有法。故立似名说于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萨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别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现者。此中二说。如唯识论第三卷说。问以旧论变自根境。乃言本识。今则无也。答二执本无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识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粗识细。不明其见但明其相。其七六识见相自粗。但随见说说其见行。然颂中言识生变似义。应合有识。而释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论曰。变似我者至恒相应故。
述曰。此释颂中第二识生变似我也。与心所俱多少义等如成唯识。
论曰。变似了者至了相粗故。
述曰。明第三识生变似所了。虽前二识亦变所了。以相细故。唯此得名。虽第六识亦变为我与我痴等。非恒俱故。独七得名。虽余六识亦变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续故。行相粗故。唯八得名。
论曰。此境实非有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解前三识境皆非实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识所变似义似根。是有法。皆非实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单后说因云。无行相故。以此二体非能缘法故无行相。旧云非形识故翻之错也。喻云。如龟毛等。然净真如虽无行。而谈实体非实不实。故无不定过。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计所执故。此中论云非实有故。护法等依第八变依他根境。执为实有。体非实有。非第八相分体是无也。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实有。宗也。因云。非真现故。旧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现见有生灭异。所了谓是常实。不久并见无常。如所缘情不称所见。如缘梦境故。今总以非真现因成非实有。无不定过随一不成。又此似因。应更成立。文少字。应致许言。以自许是非真现故。如空华等。若是真现。应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论曰。境无故识无者至亦非实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无。旧论文意先遣所执。后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执。如下论言。许灭于此得解脱故。但如暖顶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缘心执有能取。除此识也。量云。能缘实识体亦是无。因云。汝言境心二实法内随一摄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为喻。但言心境随一所摄。恐有真如等为不定失。故此因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