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唐 窥基注解.明 普泰增修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本地分中略录名数)

    天亲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名义互言)百数也,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
  又百法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中之一,法尔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
  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门是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门,依士释也。
  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
  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四法;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大乘。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也(亦可谓带数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胜;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亦带数依主释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作十释竟)。
  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国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虽同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性。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依《瑜伽论》广造诸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详于旧藏经甚字函《婆薮盘豆传》)。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
  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分之义。
  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
  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
  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
  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部,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宗。后二唯大,此论旨趣即第八宗;于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
  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故;要心为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者、最胜故,二、与此相应故,三、所现影故,四、分位差别故,五、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于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故;自证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证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别者,言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明也。
  如是次第,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发之识,余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尔,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识,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余识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尔。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恶故。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也。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想、受、思等所依为业。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此解词异意同),想则于境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思则于境取相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为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能造善等。
  二、别境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么地者,此云等持,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定智,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言慧者,于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尔。(欲益得其详,请阅成唯识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标章下别列。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嗔,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故云心净为性也。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惧。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或曰:“《唯识论》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曰:“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三性,进唯善性摄也。”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言愧者,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世人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也。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善为业。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无嗔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因。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沉,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安隐故。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修断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法,修令增长。言精进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余六比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无嗔翻对断物命,嗔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嗔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嗔,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嗔,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嗔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恶行所依为业。不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苦故。无明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犹豫故善不生也。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恶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又十惑中,嗔唯不善,余九皆通有覆不善。